1楚雄州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一、水污染防治违法种类违法行为情节与后果处罚幅度处罚依据备注水污染防治法(一)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1、弄虚作假的处以1~5万元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弄虚作假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处以5~8万元罚款(二)拒绝监督检查的1、拒绝监督检查的处以3~7万元罚款2、拒绝监督检查或者严重阻碍、不配合检查两次以上的处以8~10万元罚款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1、编报《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的A、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处以5~6万元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B、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的处以6~7万元罚款C、设施尚未建设的处以7~8万元罚款2、编报《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的A、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处以8~10万元罚款B、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的处以10~12万元罚款C、设施尚未建设的处以12~14万元罚款D、设施未建设,并造成环境污染或社会影响的处以14~16万元罚款3、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的A、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处以16~18万元罚款B、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的处以18~21万元罚款C、设施尚未建设的处以21~25万元罚款D、设施未建设,并造成较重环境污染或社会影响的处以25~28万元罚款4、造成严重污染危害或环境污染事件的处以30~50万元罚款2楚雄州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违法种类违法行为情节与后果处罚幅度处罚依据备注水污染防治法(一)拒报、谎报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1、谎报水污染物申报登记事项的处以1~3万元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三)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2、拒报水污染物申报登记事项的处以3~5万元罚款3、拒报、谎报水污染物申报登记事项两次以上的处以5~10万元罚款(二)未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1、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处以1~3万元罚款2、未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的处以3~5万元罚款3、未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处以5~8万元罚款4、年度内监测设备两次不正常运行或情节严重的处以9~10万元罚款(三)未按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1、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处以1~3万元罚款2、未按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的处以3~5万元罚款3、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处以5~10万元罚款未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1、编报《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的处以1倍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2、编报《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的处以2倍罚款3、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的处以3倍罚款3楚雄州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违法种类违法行为情节与后果处罚幅度处罚依据备注水污染防治法(一)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1、超排放标准2倍以下的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规定,重污染行业暂定为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电、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2、超排放标准3~5倍的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3倍罚款3、超排放标准6~10倍的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4倍罚款4、超排放标准10倍以上或年度内超标排放三次以上的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5倍罚款(二)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1、非重污染行业A、超排放标准1倍以下的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罚款B、超排放标准1~2倍的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3倍罚款C、超排放标准2倍以上的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3~5倍罚款2、重污染行业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4~5倍罚款(一)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设置排污口或私设暗管的1、尚未排放水污染物的处以2~3万元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2、达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处以4~5万元罚款3、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处以5~8万元罚款4、私设暗管、造成环境污染严重和社会影响的处以8~10万元罚款(二)逾期不拆除的1、尚未排放水污染物的处以10~15万元罚款2、达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处以15~20万元罚款3、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处以20~30万元罚款4、私设暗管、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社会影响的处以30~50万元罚款4楚雄州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违法种类违法行为情节与后果处罚幅度处罚依据备注水污染防治法(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1、向江河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处以2~5万元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2、向水库、湖泊、地下水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处以5~10万元罚款3、向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水体以及生活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处以10~15万元罚款4、向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处以15~20万元罚款(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直接埋入地下的1、向江河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江河排放的A、Ⅳ、Ⅴ类水域处以5~10万元罚款B、Ⅲ类水域处以10~15万元罚款2、向水库、湖泊、地下水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库、湖泊、地下水排放的A、Ⅳ、Ⅴ类水域处以5~10万元罚款B、Ⅲ类水域或地下水源处以15~30万元罚款3、向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水体以及生活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上述水体排放的处以30~40万元罚款5楚雄州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违法种类违法行为情节与后果处罚幅度处罚依据备注水污染防治法4、向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一级保护区排放的处以40~50万元罚款(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七)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八)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5、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直接埋入地下的处以20~40万元罚款(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容器的1、在江河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容器的处以1~3万元罚款2、在水库、湖泊、地下水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处以3~5万元罚款3、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水体以及生活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处以5~8万元罚款4、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处以8~10万元罚款(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其他废弃物的1、向江河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以2~5万元罚款2、在水库、湖泊、地下水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以5~10万元罚款3、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水体以及生活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以10~15万元罚款4、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以15~20万元罚款6楚雄州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违法种类违法行为情节与后果处罚幅度处罚依据备注水污染防治法(五)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其他污染物的1、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等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A、江河、渠道处以2~5万元罚款B、湖泊、水库处以5~10万元罚款2、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水体以及生活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以10~15万元罚款3、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以15~20万元罚款(六)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1、向江河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处以10~15万元罚款2、向水库、湖泊、地下水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处以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