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1983年9月20日辽宁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发布1983年10月1日实施)1总则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二十七条规定,为合理地利用自然环境,有效地控制环境污染,逐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标准。1.2除大连、丹东、锦州、营口四市所辖区域内的单位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按《辽宁省沿海地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外,本标准适用于我省辖区内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各单位。1.3本标准分为二级:第一级:指新建、扩建、改建单位,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和现有单位的奋斗目标。第二级:指现有单位,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1.4一切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都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有关规定,事前提出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由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其中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竣工投产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达到本标准。1.5本标准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关系:在本标准适用区域范围内,各单位应执行本标准。本标准未做规定的其它污染物,按国家排放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本标准实施前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环境状况对其污染物排放有特定要求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在本标准实施后,仍按当时提出的要求执行。医院污水的排放按《医院污水排放标准》执行。2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1标准的分类、分项根据水域的功能和水质状况,将本省内陆八个市(地)的水域分为三类:第一类:经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明确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保护范围内的水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的卫生防护带(指取水点上游1000M,下游100M范围内);经国家水产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明确规定的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贝类的养殖场水域;大伙房水库及其浑河、苏子河、社河入库口以上2KM范围内的水域。第二类:大伙房水库上游的浑河北杂木断面以上,苏子河胜利断面以上,社河温道断面以上的水域;太子河本溪段大峪断面上游水域;除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卫生防护带以外的其它用做生活饮用水源的地面水域,除第一类所规定的渔业水域以外的经县级以上政府明确划定的其它渔业水域。第三类:除第一、二类以外的水域。A.不得向第一类水域排放污染物。B.向第二、三类水域排放污染物按表1.表2执行,其中现有单位向太子河本溪段牛心台地区河段排放表2所列污染物,按表2第二级第二类水域第I项执行,向其它第二类水域排放表2所列污染物,按表2第二级第二类水域第II项执行。牛心台地区不宜再新建、扩建、改建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因此表1第一级和表2第一级第二类水域所列的排放标准值不包括该地区。表1水污染物最高容许浓度排放标准mg/L序号污染物名称第一级第二级第二、三类水域第二类水域第三类水域1汞及其无机化合物0.0050.010.052镉及其无机化合物0.050.050.13六价铬化合物0.20.20.54砷及其无机化合物0.40.40.55铅及其无机化合物0.50.51.0表2水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mg/L(除色、PH值外)序号污染物名称第一级第二级第二类水域第三类水域第二类水域第三类水域III1色30倍50倍40倍80倍100倍2PH值6-96-96-96-96-93生化需氧量(5d20°C)3060606060造纸、制革、制糖、屠宰、发酵、淀粉80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制药、合成农药、染料、纺织印染、煤气及焦化、铁路牲畜车洗刷废水70造纸、制革、制糖、屠宰、发酵、淀粉1504化学耗氧量(重铬酸钾法)50100造纸、制革、制糖、屠宰、发酵、淀粉100100100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制药、200合成农药、染料、纺织印染、煤气及焦化、铁路牲畜车洗刷废水150造纸、制革、制糖、屠宰、发酵、淀粉3005悬浮物100100100150150造纸、制革、制糖、屠宰、发酵、淀粉150造纸、制革、制糖、屠宰、发酵、淀粉200水力排灰、水力冲渣、烧结、尾矿水、洗煤水200水力排灰、水力冲渣、烧结、尾矿水、洗煤水3006铜及其化合物0.310.10.517锌及其化合物251258镍及其化合物0.510.511.59三价铬化合物0.510.51110硒及其化合物0.10.10.10.10.511硼及其化合物3325512氟及其化合物5105101013苯胺类0.4213314硝基苯类0.530.55515有机磷0.10.50.10.5116硫化物0.510.51117挥发性酚0.50.50.50.5118氰化物(按游离氰根计)0.50.50.50.5119石油类3101510(石油化工型炼油厂、石油化工企业15)20松节油22221丁基黄原酸盐0.020.010.0522氨氮5(太子河本溪段下游:10)510(太子河本溪段下游:20)23无机磷1112.2本标准表1所列污染物监测采样点和污水计量点,应设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备排出口;表2所列污染物的监测采样点和污水计量点,应设在工厂排出口。不得用加水稀释的方式代替必要的处理。2.3凡经过城镇下水管网排入水域的污染物,按该水域的类别,执行相应的排放标准,并应符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和《辽宁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2.4工业废水和其它污水排入农田灌溉渠道时,水质必须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利用污水直接灌溉农田,水质须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并经县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农业、卫生等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2.5严禁用渗坑、渗井、漫流等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有毒、有害污水的输送管道、明渠以及浓缩池、贮存池等均应有防止渗漏措施,以免污染地下水。含有致病菌的污水,必须经过严格消毒处理。3大气污染排放标准3.1凡排放下列有害物质,其排出口的排放量(或浓度)不得超过本标准。(见表3)表3有害物质最高允许排放量(或浓度)序号有害物质名称①排放有害物质企业排放标准排气筒高度(m)②排放量(kg/h)③排放浓度(mg/m3)第一级第二级第一级第二级1二氧化硫冶金3040506080244872120224306090150280化工石油100120150203040506070802804007006.815.822.53037.54552.535050087092130405060702二硫化碳化工轻纺冶金石油2030405060801001200.81.73.25.3815253812469.61830463硫化氢化工轻纺冶金石油2030405060801001200.20.40.7123580.30.611.534.57.5124氯化工轻纺冶金石油2030405060801001201.62.557102030452369132540605氯化氢化工轻纺冶金石油2030405060801001200.30.511.62.54.67.511.50.40.71.323610156氮氧化物化工轻纺石油冶金2030406080100120481530601002006102048901502307一氧化碳化工石油冶金建材304050608010012024039062011501360150300490780144017008铅化工冶金机械20304060801001200.020.050.10.250.50.91.20.040.10.20.511.92.59汞化工冶金轻纺2030≥400.010.020.030.010.020.0310铍化物冶金0.0150.01511硫酸雾化工冶金石油15-2530-50≥6010015020015020025012氟化物化工轻纺石油冶金202530405060801001200.40.60.81.52.43.66.610150.50.81.22.23.65.410152013氨化工石油2030405060802510162446361220305414苯化工机械冶金15202530405060471319365980591624467410015二甲苯化工冶金机械152025304050600.512369120.71.4348131916五氧化二磷化工152025304050600.511.52.34.47110.91.92.94.48.4142117铬雾轻纺冶金化工1520253040600.0160.030.050.070.150.360.020.050.070.10.20.518氰化物石油化工轻纺1520253040600.30.50.81.32.15.00.40.71.11.62.96.519建材企业粉尘热力设备200300通风设备100150建材石棉粉尘石棉造矿4060石棉制品2030沥青油烟沥青吹制300600沥青浸涂100150有色冶炼铜冶炼150200粉尘铅冶炼150200锌冶炼75100焦化耐火150150有色金属矿山100150黑色冶金矿山造矿厂、烧结厂(原料部分、成品部分)、带式球团烧结机机头、烧结机机尾、竖炉球团150250黑色冶炼炼钢、炼铁、轧钢、铁合金100150非金属矿粉尘15020020光气化工5521甲醇化工石油2030406012.518.5255025375010022乙醛化工石油203040600.20.40.720.30.61323甲醛化工石油203040600.61.22.160.91.83924丙乙醛化工石油20304060234.5934.561225丙烯腈化工20304034.56.84.56.69石油6013.51826镉冶金化工202027苯胺化工20304060234.5934.561228酚化工203040600.40.81.440.61.22629硝基苯化工203040600.20.40.720.30.61330苯乙烯化工轻纺203040600.20.40.720.30.613注:①表中未列的企业,其有害物质的排放量可参照本表类似企业执行。②凡在表列两种高度之间的排气筒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其高度。③在任何5min内污染物排放量不得超过其标准的1/5。3.2电站锅炉二氧化硫及烟尘允许排放量标准值按下式计算:q=Kl·Kd·q0式中:q为烟囱允许排放量标准值(kg/h);Kl为地区调节系数(查表4);Kd为烟囱叠加系数。当电站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烟囱,烟囱间距大于其中较高烟囱的高度时,Kd=0.6;烟囱间距小于其中较高烟囱时,按一个烟囱计算,Kd=0.5,烟囱高度取其平均高度;当有一个烟囱或烟囱间距大于1000m时,Kd=1。表4地区调节系数地区名称城区近郊区农村沈阳市抚顺市本溪市0.81.01.2大连市鞍山市阜新市0.91.11.3锦州市辽阳市丹东市1.01.21.4营口市铁岭市朝阳市1.11.31.5q0为高度基准排放量(kg/h)(查表5)。表5电站高度基准排放量企业名称烟囱高度米①二氧化硫允许排放量(kg/h)烟尘允许排放量(kg/h)第一级第二级第一级第二级电站4580100120150180210130390650100016002400350016047078012001900290042002707801300200032004800700033094016002400380068008400注:①凡在表列两种高度之间的排气筒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其高度。3.3锅炉及窑炉烟尘排放标准值按表6执行。其中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疗养区、名胜古迹及重点建筑周围最大允许烟尘排放浓度为200mg/m3,最大允许林格曼浓度为1级。表6锅炉及窑炉烟尘排放标准名称标准值③最大允许烟尘排放浓度(mg/m3)最大允许林格曼浓度(级)②第一级第二级第一、二级锅炉①3504001窑炉5006002注:①运行三年以内的锅炉,应在额定出力的情况下测试;运行3年以上的锅炉,应在额定出力85%以上的情况下测试,其过剩空气系数应换算成为a=1.8。②烟气黑度超过最大允许林格曼浓度的时间在任何1h内限为5min。③测试方法:以国家《锅炉烟尘测试方法》为准。3.4排气筒的最低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