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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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通用5篇)【导读引言】网友为您整理收集的“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通用5篇)”精编多篇优质文档,以供您学习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公司的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单位依法享有或持有的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著作权以及与上述知识产权相关或相交叉的法律事务;其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事务。专利权:主要指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专利权。商标权:主要指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业秘密:分为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技术秘密如工艺、配方、数据、程序、设计、制作方法等;经营秘密如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经营策略、价格、招投标文件等。著作权:包括以多种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的署名权。包括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等权利。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企业享有或持有的其他知识产权。第三条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采取法律手段和自我保护手段相结合的方式。第二章知识产权的权力归属第四条商标权、商业秘密归属于企业所有。第五条专利权归属:执行企业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企业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企业,申请被批准后,该企业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力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设计认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研究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立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指令开发著作权归属由项目任务书或合同规定;如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中未明确规定,软件著作权属接受任务的单位。第六条著作权归属包括:1、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单位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2、为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其中,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只为其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材料),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纸及说明、计算机软件、工艺流程图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力由企业享有。3、其他的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企业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适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企业同意,著作权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企业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第七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受托方所有。第八条企业的名称、以企业的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及其它标记,企业享有所有权。第三章知识产权管理第九条利用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等法律手段维护企业的知识产权,通过自我保护的方式维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等智力成果。第十条公司政策法律室负责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在知识产权管理中涉及到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工作,并协助本公司各职能部门做好知识产权的维权和保护工作,将审批完的专利、商标报集团政策法律室备案。第十一条建立企业内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运用经济手段、合同手段、内部保密等制度进行管理。1、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2、公司政策法律室参照集团商业秘密管理办法制定本公司的商业秘密管理办法,并出台具体保护措施,与商业秘密项目一起报集团政策法律室审核、备案;每季度末将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落实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隐患报集团政策法律室。涉密部门参与本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商业秘密管理办法的制定,并具体落实。3、通过合同手段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本公司人事部门负责与有关涉密人员订立保密协议或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保密条款,进而实现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4、对部分技术申请专利,保留核心技术秘密,使他人难以利用全套技术。第十二条以公司名义设立机构、签订技术合同、签订重大经济协议或从事各种经济活动时,必须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或批准。第十三条对外签订的技术合同,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经技术开发部门审查。擅自签署的,公司不予承认,将追究签署者的责任。第十四条知识产权的转让,必须经技术开发部门、安全生产部、政策法律室等部门会审同意,报公司领导批准。第四章奖惩第十五条公司每年末对保护知识产权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第十六条各部门有权监督本规定的实施,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和行为,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及个人予以保护和奖励。第十七条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工作之便侵犯公司的知识产权。对于违反本规定而使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失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甚至除名,并责成当事人及时改正、挽回影响,对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其民事及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定由政策法律室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全校师生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加强我校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知识产权工作顺利开展,促进科技进步,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一)专利权和技术秘密。例如: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设计、新配方、新品种、新菌种等;(二)商标权和商业秘密。指学校及及其所属单位拥有的注册商标和未公开的工程、设计、市场、经营、服务、财务、管理信息等;(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指利用学校及所属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由本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资料、集成电路、布线设计、地图、摄影、录像、教材、论文、辞书、文学作品等著作权;(四)九江学院及其附属各单位的校名、校标、企业名和服务标记;(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我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第二章知识产权的归属第三条我校师生员工执行学校的任务、利用学校的名义、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均属于职务智力成果,归学校所有。(一)“执行学校的任务”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1、执行上级单位、我校下达或者分配的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2、履行本岗位职责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3、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所在单位的业务范围;4、在校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作出的与所学专业相关的智力成果;5、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职工自离退休或离开学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的,与在校期间承担的任务有密切联系、或直接属于在学校本职工作范围的智力劳动成果。(二)“利用学校的名义”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1、利用学校或所属单位的名誉、名称或社会地位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2、学校的公派出国人员(含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派留学生、参加国际学术活动人员)在出国期间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另有协议除外)。(三)“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1、利用学校的资金、场地、设备、器材以及其它物质条件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2、利用学校的人力及不对外公开的技术信息资料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3、利用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第四条由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主持、代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意志创作、由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学校及其所属单位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职工为完成学校工作任务创作的作品属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学校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学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学校享有:(一)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文字作品、画册、地图、摄影、电子及声像作品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享有的职务作品;科学技术作品中应当由专利法、合同法等法律保护的,适用于专利法、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第五条职务作品作者享有著作权的,在作品完成两年内学校不使用的,经学校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或者其他单位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学校与作者按约定比例分配。作品完成两年后,学校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继续使用。两年期限,自作者向学校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第六条来学校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在校学生、客座研究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或其他临时聘用人员,在学校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的、符合第三条条件的智力劳动成果,原则上归学校所有。已签署合同的,按合同约定办理。第七条在执行学校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程序、文档等技术秘密,归学校所有。第三章知识产权的管理第八条学校成立知识产权保护领导小组,在科研处下设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在主管校长领导下,负责学校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其主要任务是:(一)负责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等知识产权的组织、业务指导和初步审核;(二)负责校内知识产权方面有关纠纷的调处;(三)协助组织专利申请、专利技术实施和转让,促进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四)参与本校知识产权的资产评估。第九条为了促进学校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学校设立“知识产权基金”并纳入学校年度预算,该基金由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管理,主要用于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发生的部分费用和奖励。第十条学校二级单位应成立知识产权工作小组,由2至3名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单位领导担任组长,负责所在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第十一条科研立项必须进行查新检索。科研工作完成后,完成人须将研究结果准确、完整、及时地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报告。单位主管工作人员接到报告后,首先要对其申请专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须申请专利的项目必须及时办理申请专利手续,然后再发表论文或进行成果鉴定,对不宜申请专利但有商业价值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应作为学校的技术秘密予以保护。第十二条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技术,按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规定予以保密,涉及国防实力和对国防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发明创造,需申请专利的应申请国防保密专利。第十三条需要注册商标的单位应及时申请商标注册,拥有注册商标的单位应根据需要及时办理注册商标续展手续。第十四条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或者向外国申请专利的,须报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审批,再按国家有关法规办理。第十五条职务发明被授予专利权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学校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第十六条以学校名义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合作开发、使用许可或技术作价入股等,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订有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条款。第十七条来学校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研究生、研究人员、其他临时聘用人员或即将进入特殊项目的本科生,进入学校学习或工作时,应与学校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必须明确其在学校学习或工作期间,取得的与所学专业或所参与的研究项目相关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产权归属。第十八条学校从国内外引进技术和设备时,先由引进单位会同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查清其法律状态,再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以防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第十九条学校派出的出国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派留学生及劳务输出人员等,应与学校签订协议,确定其在国外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的归属。第二十条通过鉴定或验收结题的职务成果,由学校申请的专利成果以及新产品开发成果,项目负责人须将全套技术资料、鉴定资料、鉴定证书、专利申请文件、合同等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交科研处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按规定存档。第二十一条在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中,对应保密的技术资料和信息应按保密规定办理。重大科技成果和信息,如向公众发布或向国外投稿,应由学校保密委员会审批。第二十二条对参加国内外展览会展出的科技项目,应由项目承担单位会同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查其法律状态,并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查,在不发生侵权或失密的情况下方可确定参展,对其涉密内容要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第二十三条职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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