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饮食娱乐业环境污染防止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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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银川市饮食娱乐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于2007年3月29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5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5月18日2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银川市饮食娱乐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2007年5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银川市饮食娱乐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由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5月12日3银川市饮食娱乐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于2007年3月29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5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加强饮食娱乐业的环境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保护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食娱乐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饮食娱乐业的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饮食娱乐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市、县(区、市)规划、工商、商务、卫生、文化、城管、公安、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饮食娱乐业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饮食娱乐业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合理安排饮食娱乐业功能区,采取污染防治对策和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环境污染。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有权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监4督。第六条新建饮食业用房应当符合下列规划设计要求:(一)应当独立于居民住宅楼;(二)应当具备专用烟道等污染防治条件;(三)应当预留空调、天然气接口等设施的设置位置。第七条居民住宅楼和商住楼内,不得新开办产生油烟、噪声、异味污染的饮食业经营场所。房屋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在出售或者出租商住楼底层营业房时,应当告知买受人或承租人不得开办产生油烟、噪声、异味污染的饮食娱乐业。第八条利用非居住房屋新开办饮食业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二)、(三)项的规定。第九条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以及居民住宅楼和商住楼内,不得开办娱乐业经营场所。娱乐业经营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和银川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区划规定。不符合国家环境噪声标准和银川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区划规定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第十条建设或者开办可能产生油烟、噪声、异味污染的饮食娱乐业经营场所的单位及个人,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可能产生油烟、噪声、异味污染的饮食娱乐业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应当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工程竣工后应当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5收。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未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卫生许可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第十一条本条例实施前经营者在非居住房屋开设饮食娱乐业经营场所产生油烟、噪声、异味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本条例实施前经营者在住宅楼和商住楼内开设饮食娱乐业经营场所产生油烟、噪声、异味污染的,其经营许可到期后,卫生、环境保护、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再核发相关证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二条饮食业经营场所应当使用天然气、液化气、电等清洁能源。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饮食业经营场所,尚未使用清洁能源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第十三条开办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业经营场所,应当安装与其经营规模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现有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业经营场所,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所安装的设施与其经营规模不匹配的,应当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加装或者改装;安装完毕后应当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饮食业经营者应当保证油烟净化设施的正常运转,不得闲置或者擅自拆除油烟净化设施。6第十四条饮食业经营场所应当使用专用烟道,不得利用城市公共雨水或者污水管道排放油烟。第十五条禁止将残渣、废物和厨余垃圾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饮食业产生的污水应当采取隔油、残渣过滤等处理措施,达到城市污水排放标准后方可进入城市污水管网排放。第十六条饮食业经营场所排放的噪声不得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饮食业经营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严禁用餐人员在23时至次日7时内高声喧哗、产生噪音,影响周围居民正常休息。第十七条从事饮食娱乐业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所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数量、去向、方式排放污染物,并依法缴纳排污费。第十八条本条例实施前已取得相关合法证件,且经营许可尚未期满,在居民住宅楼和商住楼内开办的饮食业经营场所,产生油烟、噪声、异味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进行治理的,责令停业整顿,并按照经营场所的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二十元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万元。第十九条擅自在居民住宅楼和商住楼内开办产生油烟、噪声、异味污染的饮食业经营场所的,由工商部门按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取缔。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非居住房屋开办饮食业经营场所,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7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责令停业整顿,并按照经营场所的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二十元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万元。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使用专用烟道排放油烟或者利用城市公共雨水、污水管道排放油烟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餐人员在23时至次日7时内在饮食业经营场所高声喧哗、产生噪声,影响周围居民正常休息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处以二百元罚款。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有效制止用餐人员高声喧哗、产生噪声,影响周围居民正常休息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二百元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饮食娱乐业经营场所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未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擅自进行建设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经营场所的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三十元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照经营场所的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三十元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处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8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对阻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9关于制定《银川市饮食娱乐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的说明(2007年5月9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银川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吕秀斌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银川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7年3月29日,审议通过了《银川市饮食娱乐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现就制定《银川市饮食娱乐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法律依据饮食娱乐业的发展是银川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完善城市服务功能体系,解决下岗职工和失地农民再就业,方便、丰富群众生活等方面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市区有饮食娱乐业经营场所2549户,其中商住楼底层开设的场所就达586户。2005年度银川市12369环保举报中心共受理污染投诉案件5776件,其中对饮食娱乐业污染的投诉达1287件,占全部投诉10量的22.82%;2006年度共受理投诉案件7100件,其中对饮食娱乐业污染的投诉2157件,占全部投诉量的30%;饮食娱乐业油烟、噪声污染扰民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之一。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城市规划不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对商业用房的统筹规划不尽合理,沿街商住楼营业房多;(二)一些饮食娱乐业单位选址不当,污染防治设施简陋,预留专用烟道、下水道、天燃气接口等配套设施跟不上,难以从源头上控制饮食娱乐业产生的油烟、噪声、污水等污染;(三)建设项目环境审批制度落实不到位,管理职责不清,执法不能形成合力。加强饮食娱乐业的环境管理,不仅对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对保护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意义深远。为了加强饮食娱乐业环境保护管理,市人民政府于1998年2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银川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实施对我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居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饮食娱乐业的快速发展,居民对饮食娱乐业经营场所产生的油烟、噪声、污水等意见很大,《办法》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为了有效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保护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制定一部相关的地方性法规非常必要。制定本《条例》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11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二、制定《条例》的过程制定《条例》是人大常委会2006年度的立法计划项目。2006年初银川市环境保护部门在总结实践经验和反复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条例(草案稿)》。其间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城环委、政府法制办提前介入,多次召集规划、工商、卫生、文化、城管、公安、建设等部门对《条例(草案稿)》反复讨论修改,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形成《条例(草案)》,于2006年12月19日提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进行审议。会后,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提出的意见,会同政府法制办、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对《条例(草案)》作了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并根据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刊登在银川晚报上,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与此同时,还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和提案稿及说明一并分别呈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及市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咨询委员会征求意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向自治区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法工委反馈了修改建议。立法专家咨询委员会也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法工委在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又邀请立法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专题论证,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研究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2007年3月26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统一审议。2007年3月29日市十二届人大常12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三、《条例》的主要内容《条例》共二十九条。分别就饮食娱乐业经营场所规划及设计要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介及审批、开办饮食娱乐业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需要说明的是:(一)关于饮食娱乐业经营场所的规划及设计要求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过去在沿街、沿路的商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