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环境管理第三章环境法概述第一节环境保护法的概念一、环境保护法的定义环境保护法是由国家指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执行的关于保护与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变化自然资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环境管理第一环境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法律规范。第二环境保护法的目的是通过防止自然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来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维持生态平衡,协调人类同自然界的关系。第三环境保护法所要调整的是社会关系的一个特定领域,即人们在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中所产生的同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环境管理环境保护法定义的主要含义二、中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一)环境法律体系概述环境法律体系是指环境保护法的内部层次和结构,是由各种法律规范组成的统一法律整体。它应当是内外协调一致的,即它对外应与其他法律部门相协调,以保证整个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对内则应是环境法的各种法律规范之间的协调互补,以发挥环境法的整体功效,维系环境法的独立存在。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环境管理(二)环境保护法体系的构成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环境管理环境保护法体系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条款环境保护基本法国际环境保护条约环境行政法规环境保护单行法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地方性环境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环境标准三、环境保护法的特点和目的1、中国环境保护法特点(1)广泛性(2)综合性(3)科学技术性(4)世界共同性(5)社会公益性(6)某些规范的科学不确定性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环境管理2、环境保护法的目的一是基础的直接的目的,即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二是最终的发展目标,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为保护人类健康,第二为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环境管理第二节中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一、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指贯穿于整个环境法之中,所有环境法律规范都必须遵循和贯彻的,调整并决定一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所有行为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环境管理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环境管理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协调发展原则环境责任原则公众参与原则预防原则协调发展原则,又称为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是指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环境管理协调发展原则预防为主原则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防治原则”的简称。其含义是指国家在环境保护工作中采取各种预防措施,防止开发和建设活动中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而对已经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要积极治理。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环境管理预防为主原则环境责任原则又称损坏环境者付费原则或污染者负担原则,即是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或者排放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和危害者,应当支付由其活动所形成的环境损害费用或者治理由其造成的环境污染与破坏。其核心内容是“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破坏者恢复”。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环境管理环境责任原则公众参与原则是指在环境保护中,任何公民都享有保护环境的权利,同时也负有保护环境的责任,全民族都应积极自觉地参与环境保护事业。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环境管理公众参与原则二、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1、环境法律制度的概念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是指由调整特定环境社会关系的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对完整的规则系统。它是环境管理制度的法律化,是环境保护法规范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环境管理2、环境法律制度的特征环境法律制度在适用的对象上具有特定性恢复法律制度在规范的组成上具有系统性和相对的完整性环境法律制度在实施中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3、基本环境法律制度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环境管理三、环境标准制度环境标准是中国环境保护法体系中一个独立的、特殊的、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国家为了维护环境质量、控制污染,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规范的总称。其主要内容为技术要求和各种量值规定。1、环境标准的作用2、环境标准的法律意义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环境管理一、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政责任环境行政责任是指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出现违反环境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或侵害其他行政关系但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行为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三节中国环境保护法的法律责任制度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环境管理环境行政责任的特征(1)环境行政责任是环境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的责任,它包括环境行政管理主体和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责任。(2)环境行政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任何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履行法律义务都应承担法律责任。(3)环境行政责任是环境违法行为的必然法律后果。环境行政责任必须以环境违法行为为前提,没有违法行为也就无所谓法律责任。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环境管理二、环境污染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1.环境污染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的含义及其特征环境污染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因不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而侵害了他人的环境权益所应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它是民事法律责任的一种,也是侵权民事责任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与普通的民事责任不同,有如下特征: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环境管理环境污染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特征(1)环境污染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是一种侵权行为责任(2)环境污染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是一种特色的侵权行为责任(3)环境污染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是因环境侵权损害而承担的责任(4)环境污染损害的民事赔偿法律责任是平等主体之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任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环境管理2、环境污染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1)须有危害环境的行为存在(2)须有环境损害事实存在(3)有害环境的行为须与环境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环境管理3、环境污染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中归责原则和免责原则条件在中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上的民事责任是以无过失责任作为基本的归责原则。无过失责任也称无过错责任,是指破坏而给他人造成财产和人身损害的行为人,即使主观上没有过错,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环境管理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环境管理免责原则条件不可抗力受害人自身责任第三人过错战争行为4.环境污染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环境管理环境污染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危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三、破坏环境犯罪的刑事责任1、破坏环境犯罪的刑事责任的含义破坏环境犯罪的刑事责任是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严重危害环境行为,并造成了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的严重损失,已经构成犯罪要承担刑事制裁的法律责任。追究破坏环境犯罪的刑事责任是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最严厉制裁。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环境管理破坏环境犯罪的刑事责任的特征破坏环境犯罪的刑事责任是一种违法责任破坏环境犯罪的刑事责任是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责任破坏环境犯罪的刑事责任是以刑罚为处罚方式的责任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环境管理2、承担破坏环境犯罪的刑事责任的必要要件环境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环境犯罪的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环境犯罪的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构成环境犯罪,并应受到刑事处罚。环境犯罪的主体(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犯罪的故意或过失。3、破坏环境犯罪的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环境管理4、承担破坏环境犯罪的刑事责任的具体罪名《刑法》第338条至345条,共8条16款,专门设立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违反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罪;非法处置和进口固体废物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非法狩猎罪;非法占用耕地罪;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罪;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破坏森林资源罪。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环境管理第四节环境保护基本法一、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含义1.环境保护基本法的概念环境保护法是中国的环境保护基本法,是指一个国家制定的全面调整环境社会关系的法律文件。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环境管理2.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地位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地位是指该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所处的位置,具体而言,它应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环境保护基本法在某一国家立法体系中与其他文件相比较而言所处的位置,其二是环境保护基本法在某国环境法体系中所处的位置。而这两方面又是相互联系的。学者们通常从不同的角度来认识这一问题。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环境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一部环境保护基本法,它在中国环境法体系中占有核心地位;同时,在中国法律体系中也应有重要的位置。首先,《环境保护法》调整的内容和范围涉及环境保护的整个领域,它全面调整环境社会关系。其次,《环境保护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为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了法律依据。再次,《环境保护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并不影响其基本法的性质,更不能否认其作为基本法的地位与作用。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环境管理二、现行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结构及其主要内容1.现行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结构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环境管理《环境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章“环境监督管理”2.环境保护基本法的主要内容(1)明确一国环境保护的对象或环境法保护对象;(2)宣布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对策和措施;(3)建立环境管理机构,规定环境管理体制、组织管理措施及其职责权限;(4)规定公民及其社会团体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权利与义务;(5)规定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6)规定违法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7)规定在环境法中使用的民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规范。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环境管理第五节环境保护的单行法环境保护单行法是针对特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对象和特定的污染防治对象而制定的单项法律。它分为两大类:一类为生态环境保护法,如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等。一类为污染防治法,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环境管理一、大气污染防治法1.大气污染国际标准化组织对大气污染的定义为:“大气污染通常是指由于人类活动和自然过程引起某种物质进入大气中,呈现出足够的浓度,达到了足够的时间并因此而危害了人体的舒适、健康和福利或危害了环境的现象。”2.大气污染的法律责任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环境管理二、水污染防治法1、水污染水污染是指水体因人们在其生产和生活活动中将污染物或某种有害能量排入其中,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造成水质恶化,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2、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的法律责任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环境管理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固体废物与固体废物污染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污染环境的固体、半固体废弃物质。固体废物污染是指因不适当储存、利用、处理和排放固体废物,从而污染环境、损害热人体健康或财产安全以及破坏自然生态系统,造成环境质量恶化的现象。2、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法律责任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环境管理四、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环境噪声污染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2、环境噪声污染的法律责任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环境管理五、环境影响评价法1.环境影响评价法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法,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2.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法律责任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环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