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及相關法規說明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日1前言2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介紹3相關法規彙整說明4結語報告人:曾啟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一章總則(第1條~第4條)第二章空氣品質維護(第5條~第19條)第三章防制(第20條~第45條)第四章罰則(第46條~第75條)第五章附則(第76條~第85條)立法目的其它配合措施刑罰行政罰固定污染源管制移動污染源管制主管機關行為管制空氣污染防制區分級管制總量管制空氣品質監測空氣品質惡化緊急應變油燃料管制專責單位或人員徒刑罰金罰鍰按日連罰停工、停業、廢止、證照、歇業特殊性工業區設置空氣污染防制費壹、前言空氣污染防制法架構防制排放標準(20)指定污染源連續監測及連線(22)指定公告污染防制或監測設施規範(23)固定污染源防制污染源定期檢測(22)規格、設置、操作、檢查、保養及紀錄一般性、特定業別區域性較嚴標準中央訂定地方擬定報中央核定中央訂定紀錄申報中央指定公告自行檢測委託檢測紀錄申報中央訂定年排放量申報(21)中央指定公告限期完成設置、變更應經技師簽證(26)許可證有效期限及展延申請期限(29)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申請(24,76)中央指定公告中央委託之政府機關地方主管機關遷徙變更產業類別標準修正重新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25)重新申請中央公告期限固定污染源管制架構壹、前言固定污染源防制污染改善經濟誘因制度-污染泡(27)管制易致空氣污染物質(28)生煤、石油焦或公告物質販賣或使用許可紀錄申報同一公私場所總量及濃度許可國際環保公約列管物質(30)製造、輸入、輸出、販賣或使用由中央訂定管理辦法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等致逸散粒狀污染物營建工程、道路工程、運送材料、廢棄物無適當措施等,致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置放、混合、攪拌、加熱、烘烤物質等致產生惡臭或有毒氣體使用、輸送或貯存揮發物等致產生惡臭餐飲業致散布油煙或惡臭其他經公告之污染行為行為限制(31)各級防制區總量管制區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突發事故管理(32)採必要措施採緊急應變措施1小時內通知主管機關命停止操作公私場所之固定源主管機關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設置(33)專責單位甲級或乙級專責人員符合中央規定資格並經訓練合格固定污染源管制架構壹、前言防制空氣品質維護徵收對象及徵收方式(16)徵收機關(17)空污費用途及基金管理運用(18)空污費獎勵及減免(19)空氣污染防制費固定污染源移動污染源工廠營建工程依空氣污染物種類及數量徵收依工程類別徵收隨油徵收隨車徵收中央會商有關機關訂定營建工程收費費率(17)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16)銷售或使用者銷售或進口者經中央指定公告之物質依銷售或進口量徵收地方主管機關營建除外之固定源中央主管機關(40%)移動源中央主管機關中央會商有關機關訂定施行滿一年地方得增減30%中央審查核可公告專供空氣污染防制用成立基金管理運用基金管理委員會監督運作採減量措施減少排放量達一定程度獎勵地方主管機關(60%)已繳費者減免固定污染源管制架構壹、前言管制架構行政管制經濟誘因1.許可管理制度2.排放標準管制(包括固定源及特定行業)3.排放量申報4.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5.自動連續監測與定期檢測6.逸散污染源管制(營建工程、街道揚塵及露天燃燒)7.加油站油氣回收政策8.燃料管制(低硫燃料油管制及生媒、石油焦管制)9.戴奧辛調查管制10.獎勵與補助(VOC減量獎勵、補助)11.總量管制貳、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介紹現行主要管制內容主要精神–透過許可制度當作法規遵循(Compliance)之整合平台,主管機關藉由事前審查,確保業者於符合各項法規規定之前提下,方能設置及操作–許可內容係整合空污法相關法規要求,業者可從許可證核定內容瞭解應符合之規定及應盡之義務許可審核排放標準20條設施及操作規範23條監檢測規定22條排放量申報21條易致空氣污染物管制28條緊急應變32條總量管制6、8條專責人員33條依許可內容設置及操作貳、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介紹現行主要管制內容1.許可管理制度民國81年第二次修正空污法時(第24條授權訂定),納入歐美國家實施已久之許可制度(permitsystem),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相關應符合法規規定並取得許可證,有助於主管機關之排放管理,業者亦可檢視自廠符合規範情形。許可辦法自82年施行以來,歷經多次修正,朝向許可制度簡化明確之目的努力。目前已公告八批,本縣16類行業2,847製程應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約有763家取得約2,724餘張許可證。貳、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介紹現行主要管制內容1.許可管理制度對象污染源硫氧化物(含氧量較正值)氮氧化物(含氧量較正值)粒狀物燃料種類燃料種類固體液體氣體固體液體氣體所有污染源排放管道300ppm300ppm100ppm350ppm250ppm150ppm公式C=1372.6Q^-0.297C:濃度(mg/Nm3),Q:風量(Nm3/min)燃燒以外:650ppm燃燒以外:250ppm不透光率規定連續自動監測:每日不透光率6分鐘監測值超過20%之累積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目測判煙:不得超過不透光率20%,停止、開始運轉時可到不透光率40%,但一小時內超過不透光率20%之累積時間不得超過3分鐘周界燃燒:0.3ppm燃燒以外:0.3ppm燃燒:--燃燒以外:0.25ppm500g/NM3額外有硫酸液滴之規定:硫酸工廠100mg/Nm3;硫酸工廠以外200mg/Nm3規定一般性固定污染源之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依排放濃度限值限制其排放情形貳、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介紹現行主要管制內容2.排放標準貳、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介紹現行主要管制內容2.排放標準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換算常數排放管道周界a1a2異味污染物高度h(公尺)標準值區域別標準值--h≦1818h≦50h>50100020004000高度100公尺以上之排放管道,以空氣品質模式推估符合受其影響區域周界標準之相對排放管道濃度值,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者,得以該濃度為標準值。工業區及農業區(1)50(2)30工業區及農業區以外地區(3)10異味污染物之定義,係指足以引起厭惡或其他不良情緒反應氣味之污染物。(96.8.28)規定一般性固定污染源之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污染物類別種類或化學式排放管道標準周界排放標準1.氟化物以F-計量100mg/Nm310μg/m32.氯氣Cl230ppm0.02ppm3.氨氣NH3依公式計算(註2第七條)1ppm逕排大氣100ppm燃燒處理前之入口濃度650ppm5.甲醛HCHO依公式計算(註之第七條)0.2ppm苯(benzene)依公式計算(註之第七條)0.5ppm甲苯(toluene)依公式計算(註之第七條)2ppm二甲苯(xylene)依公式計算(註之第七條)2ppm二硫化碳(carbondisulfide)依公式計算(註之第七條)0.4ppm鉛及其他化合物10mg/Nm310μg/m3鎘及其他化合物1mg/Nm30.5μg/m38.酸氣硫化氫HCl80ppm或1.8(含以下)0.1ppm100mg/Nm3(硫酸工廠)50μg/m3200mg/Nm3(硫酸工廠以外)50μg/m39.氯乙烯單體VCM10ppm0.2ppm10.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有毒氣體-依公式計算(註2第七條)1/50×(勞工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質容許濃度標準)0.1ppm6.有機溶劑蒸氣7.含金屬之氣體硫酸H2SO44.硫化氫H2S針對特定污染物種訂有個別標準(含管道及周界)貳、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介紹現行主要管制內容2.排放標準–額外依行業特性訂定加嚴排放標準SOx、NOx及TSP:電力、焚化爐、水泥、煉鋼、玻璃、磚窯、瀝青混凝土…等VOCs:乾洗、半導體、PU皮、汽車表面塗裝、石化業、光電及加油站….等戴奧辛:焚化爐、鋼鐵業(電弧爐、燒結、集塵灰)…等–縣市個別依空氣品質情形針對特定業別(包括電力業及鋼鐵業)訂定加嚴標準。99年固定污染源歲修時期管理規定97年壓力槽區設備元件自行檢測申報事項94年揮發性有機物應定期檢測及申報90年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貳、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介紹現行主要管制內容2.排放標準(一)申報方式採網路申報登錄,每年四、七及十月月底前上網登錄季排放量,每年一月底前完成年排放量申報。(二)申報登錄內容為:(1)各季原(物)料、燃料使用量、產品產量及(或)有機溶劑使用量等,與各類空氣污染物排放有關活動強度資料(2)固定污染源使用之控制設備及控制效率。(3)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或未控制前排放量。(4)排放量計算推估方式。以分批公告方式要求業者進行年排放量申報作業貳、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介紹現行主要管制內容3.排放量申報為解決台灣地區日漸嚴重的空氣污染問題,環保署自八十四年起開始採用經濟誘因策略,秉持「污染者付費」原則實施排放收費制度,先後依據燃料使用量、營建工程類別及實際排放量開徵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等指標空氣污染物之空氣污染防制費,另於96.1.1起開始徵收VOCs空氣污染防制費。貳、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介紹現行主要管制內容4.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藉由自動連續監測(CEMS)設施,有效監控重大污染源之即時排放情形第一批(已公告):發電廠、水泥製造業、鋼鐵冶鍊業(電弧爐)等第二批(已公告):廢棄物焚化爐等第三批(已公告):鋼鐵冶鍊業(煉焦爐、燒結爐)、石油煉製業(加熱爐、裂解爐)高雄縣公告設置對象約達16家工廠,含括約40根煙囪監測設施設置及連線規定:應自公告日起二年內完成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設置及與地方主管機關連線法規/公告名稱應設置對象公告日期第二批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具廢棄物焚化爐且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核定之處理量每小時十公噸(含)以上者應設置CEMS。91.7.17第三批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具特定規模以上之鍋爐、加熱爐、或裂解爐,以及鋼鐵業之所有煉焦爐、燒結爐者應設置CEMS。92.3.27貳、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介紹現行主要管制內容5.自動連續監測與定期檢測法規名稱檢測頻率規定報備及申報規定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頻率及申報管理辦法第一級:每三個月檢測一次,於每年一月至三月、四月至六月、七月至九月及十月至十二月期間內應各執行一次檢測第二級:每六個月檢測一次,於每年一月至六月期間及七月至十二月期間內應各執行一次檢測。但二次定期檢測間隔不得超過九個月。第三級:每年檢測一次,第二年以後之定期檢測,應於相同於第一年定期檢測月份之前後一個月份期間內進行檢測。最多可調整頻率至每年一次。應於執行定期檢測前五日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於定期檢測後三十日以內申報。環保機關監督檢測推動自行或委託定期檢測制度經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需自行或委託檢驗測定機構實施定期檢測,以自我查檢是否有違排放標準規定。依污染源規模及排放重要性,要求不同頻率之定檢規定貳、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介紹現行主要管制內容5.自動連續監測與定期檢測加強營建工地管制–懸浮微粒污染有47%來自營建施工污染及道路揚塵,加強營建工地的稽查管制作業,降低懸浮微粒產生量–93年7月施行「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各項營建工程應達成之防制設施及其防制效率–環保機關稽查、記點、輔導、處分推動街道揚塵洗掃–補助各縣市辦理街道洗掃。–各縣市環保局先進行髒污街道評比分級,再依髒污等級規劃洗掃頻率,以最有效率方式進行洗掃,改善50%以上車輛行駛揚塵。加強農田露天燃燒稽查並協調妥善處理貳、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介紹現行主要管制內容6.逸散污染源管制新設加油站全面設置油氣回收設施91.02.27公布「新設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標準」,標準發布後,始取得建造執照之加油站,應設置油氣回收設施(指卸油油氣回收設備、油槽真空壓力調節閥及加油槍油氣回收設備)。全面推動既設加油站設置油槍油氣回收裝置92.03.12修正發布「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93年7月1日起,對於部分臭氧污染較為嚴重及人口密集都會區之既存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