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书通用样例导语:当双方有约定,另一方不履行时,相关部门可以通过仲裁申请进行仲裁。以下是网友收集的仲裁申请通用模板。请参考。仲裁申请书通用模板(一)申请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地址:深圳市*********办公楼负责人:******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地产(深圳)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3楼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仲裁请求1、请求裁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7,124,919.49元及利息人民币6,432,230.63元(其中保留金人民币7,167,000元的一半3,583,500元自竣工之日即2003年11月20日起计算;保留金的一半3,583,500元自竣工两年即2005年11月20日起计算;工程余款自竣工一年即2004年11月20日起计算,均暂计算至2010年7月31日,应计至付清之日止);2、请求裁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因工期延误造成的窝工损失人民币200万元;3、本案的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是经深圳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合法企业(见证据一:工商注册资料)。2002年3月2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市福田区******总承包工程合同文件》,由申请人承建施工“******总承包工程”(见证据二:合同文件)。其中:●“中标协议书”第二条承包金额约定,“本工程承包金额为人民币壹亿贰仟玖佰捌拾叁万玖仟贰佰叁拾伍元叁角玖分正(RMB129,839,235.39元)。第三条合同工期约定,“承包人确认本工程的合同工期为400天,由建筑师发出开工指令的当天开始计算合同工期。本合同工期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准备工作、向有关部门的任何申请、进行本工程、提供竣工资料、验收及有关部门审批等所需的时间。”●“总承包工程合同条件”第21条约定,“(1)在本合同条件附录中指明的进占工程现场日期为本工程的开工日期。建设单位必须于进占工程现场日期将工程现场交予承包人。承包人应于该日期起开始计算工期并正常及勤奋地进行一切所有施工工作和义务,包括所有准备工作,申请有关批文、证件等。同时,承包人必须在上述附录指定的竣工日期或以前完成本工程。惟竣工日期仍须受本合同条件第23条和第33条第(1)款(c)项有关延期规定所限。”“(2)建筑师可对本合同的任何工程的施工发出延期指示。”第23条约定,“当工程的进度合理地明显出现受到拖延时,承包人必须立即书面通知建筑师有关拖延原因,同时,如建筑师认为工程的竣工可能或已受拖延至超过本合同条件附录指定的竣工日期或超过任何以前根据本合同条件本条或第33条第(1)款(c)项确定的延长竣工日期期限,而其成因是:(a)不可抗力;或(b)恶劣天气或恶劣天气带来的后果。作为本款的应用,恶劣天气应指以下情形:(i)24小时内(午夜至午夜)总雨量在200毫米以上持续两天的大雨,或(ii)6级以上的地震,或(iii)7级以上持续2天的.大风。上述情形必须以深圳市气象局公布的资料为准;或(c)本合同条件第19条所指的任何一项或多项的意外事故引起的损失或损坏,除非此等损失或损坏是由于承包人的疏忽或者违约所造成的;或(d)民变;或(e)根据本合同条件第1条第2款,第11条第(1)或第21条第(2)款发出的建筑师指示;或(f)承包人未有及时从建筑师收到所需而他已特别以书面申请的指示,图纸,详图或标高。发出该等书面申请的日期,在考虑到本合同条件附录中指明的竣工日期或根据本合同条件本条或第33条(1)款(c)项而确定的任何延长竣工日期时,离承包人需要收到上述资料的日期并非不合理地太远或太近;或(g)由建设单位雇佣进行本合同范围以外工作的独立专业承包人、工艺师、技术工人或其他人士方面的拖延;或(h)开启任何覆盖的工程作检查或根据本合同条件第6条第(3)款检验任何工作,物料或货物(包括由于该开启或检验的继后修复工作),除非检查或检验显示该工作、物料或货物与本合同规定不符外;或(i)遵守本合同条件第34条所规定或根据该条而发出的建筑师指示;则建筑师在可估算出在上述日期或时间后所拖延时间的长短后,应尽快以书面为工程的竣工作出公平合理的延长期限。惟承包人必须经常尽力设法防止拖延及采取一切令建筑师满意的合理措施对工程继续施工。惟在本条第一段中所指的提交书面通知后,有关延误主要原因的具体详情,以及估计延长的竣工期限应一并提交建筑师作参考之用。若建筑师认为承包人的施工进度落后于已审批的施工进度计划,建筑师有权要求承包人重新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惟此等重新修订的进度计划及其审批将不能免除承包人在本合同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承包人必须尽力设法防止拖延及采取一切令建筑师满意的合理措施为工程继续施工。若承包人未能遵守上述规定,则可能影响其申请竣工期限延长时的考虑。”第24条约定,“(1)如承包人书面向建筑师申请而建筑师认为由于工程或及其任何部分的正常进度实质上受到下列影响,令承包人受到直接损失和费用而他无法根据本合同任何其他规定获得偿还时:(a)承包人未有及时从建筑师收到所需而他已特别以书面申请的指示、图纸、详图或标高。发出该等书面申请的日期,在考虑到本合同条件附录中指明的竣工日期或根据本合同条件第23条或第33条第(1)款(c)项确定的任何延长期限时,离承包人需要收到上述资料的日期并非不合理的太远或太近;或(b)开启任何覆盖的工程作检查或根据本合同条件第6条第(3)款检验任何工作、物料或货物(包括由于该开启或检验的继续修复工作),除非检查或检验显示该工作、物料或货物与本合同规定不符外;或(c)建筑师发出有关对本合同下任何工作推迟施工的指示;而在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进度如上述变得明显地受到影响后,如承包人在合理时间内以书面申请,则建筑师应自行确定或指示估算师确定该等损失和/或费用的款额。随时依此确定的任何款额应加入承包金额内。如在确定日期后发出中期证书,任何该等款额应加入该等证书指明届期应付款项内。(2)本条规定不应损及承包人可能拥有的任何其他权利和赔偿。”第30条第(3)款约定,“建设单位可按本合同条件附录中指明的“证明价款保留金百分率”保留本条第(2)款所提及的工作、物料和货物总值的百分比作为保留金额。惟当此保留金额的总和相等于上述附录中指明的保留金限额时,则不应再根据本款保留额外金额。”第30条第(4)款(b)约定,“在发出“实际竣工证书”时,建筑师或建设单位应发出一份为数相等于保留金额一半的证书,而承包人向建设单位出示任何该证书后,应在本合同条件附录中所指明的“承兑证书期”内获支付上述款项。”第30条第(4)款(c)约定,“在合同条件附录中所指明的缺陷保修期届满后或在发出缺陷修复证书时,取其较迟者,建筑师或建设单位应发出一份为数相等于保留金余额的证书,而承包人向建设单位出示任何该证书后,应在本合同条件附录中所指明的“承兑证书期”内获支付上述余额。”第30条第(5)款(a)约定,“工程的计量及估价应在本合同附录中所指明的最终计量及估价期内完成,并应不迟于上述期限届满时及在本条第(6)款所述最终证书发出前向承包人提供一份已标价的变更清单。”第30条第(7)款约定,“除非在最终证书发出前由双方其中一方根据合同条件第35条书面要求同意委任仲裁人,或由承包人于该证书发出后十四天内书面提出要求仲裁外,该最终证书应成为任何由本合同引起的诉讼中(不论是否根据本合同条件第35条的仲裁或其他情况)作为结论性的证据以证明工程已根据本合同条款妥当地执行及竣工,而承包金额已根据本合同条款所需适当地调整,除非及只有在该证书中提到的金额所属错误的成因是由于:(a)对工程或其部分,或在该证书中所处理的任何事项有欺诈、不忠实或欺骗性隐瞒;或(b)工程或其部分的任何缺陷(包括任何遗漏)是在工程进行时任何合理时间内的合理检查或检验或在发出该项证书以前无法发现的;或(c)在计算中对任何工程、物料、货物或数字的任何意外地纳入或遗漏或其他计算上的数学错误。”第35条第(1)款约定,“如建设单位或代表建设单位的建筑师和承包人在工程进行时或竣工或放弃后对于本合同的结构或任何根据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包括本合同容许建筑师自行决定任何事情或事项,或建筑师扣发承包人可能有权要求的任何证书,或本合同条件第30条第(5)款(a)项所提及的工程计量和估价,或根据本合同条件第25、第26、第32或第33条所规定双方的权利和责任)的任何性质的任何事件或事项有任何争端或争议,则此等争端或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合同条件附录:缺陷保修期:实际竣工期后二十四个月;进占工程现场日期:建设单位发出开工指令后七天;保留金限额:承包金额的百分之五(取千元以上之整数);最终计量和估价期:十二个月。2002年4月28日,申请人进场施工(见证据三:《单位工程开工报告》、《施工许可证》)。之后,申请人克服各种困难,积极地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2003年11月20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被申请人使用(见证据四:《竣工验收报告》)。2006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为案涉工程聘请的估算师******有限公司出具《******总承包工程最终结算账目表》,确认案涉工程的最终结算金额为人民币142,780,116.55元(被申请人扣减567,802.94元的维修费没有依据,申请人认为最终结算金额实际应为143,347,919.49元)(见证据五:最终结算账目表)。根据合同条件附录的规定,工程保留金应为人民币7,167,000元(143,347,919.49?%=7,167,000)。2002年6月至2004年1月,被申请人分22笔向申请人总共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26,223,000.00元(见证据七:收付款凭证)。但此后被申请人未再支付任何款项。至今尚拖欠申请人工程款人民币17,124,919.49元。被申请人未及时支付工程款给申请人造成的利息损失为人民币6,432,230.63元(暂计至2010年7月31日,应计至付清之日止。具体见利息计算明细)。合同约定工期400天,但实际工期为571天,工期客观上延迟了171天。但从下列文件列明的事实可以看出,申请人实际施工天数仅为305天,工期应顺延的天数为266天。工期延迟的原因与申请人无关。(1)2004年10月28日,建筑师深圳市******建筑师事务所出具《延期申请评估表》确认,案涉工程工期顺延158天,同时提出“另有多项资料不够详实,构成延期的理由不够充分,请贵司尽快提供详细资料交建筑师及威宁谢审批”。(2)2004年12月28日建筑师确认,深圳市第四届高交会期间工程工期顺延6天;2003年迎春花市期间工程工期顺延14天;因阳台栏杆样板修改,栏杆做法未确定造成工程工期顺延98天(含延期申请评估表中已认可的78天)。(3)2005年1月4日建筑师确认,因图纸变更和园林工程量增加工期顺延30天;人防工程图纸未及时交付申请人造成工期顺延38天(见证据八:工期顺延文件)。由于非申请人的原因引起工期延误,给申请人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仅设备、管理人员工资、周转材料停工窝工一项,申请人受到的损失就达人民币4,708,194元,本次仲裁申请人只请求人民币200万元。2008年4月15日,申请人委托律师向被申请人发函,催要工程款和窝工损失。2008年4月28日,被申请人回函拒绝支付。2010年4月19日,申请人再次发函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本金、利息以及窝工损失,4月27日被申请人回函仍推脱不予支付(见证据六:往来函件)。总之,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身义务。但被申请人拒不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另外,非因申请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给申请人造成了损失,被申请人也应予以赔偿。为此,根据“总承包工程合同条件”第35条第(1)款仲裁条款的约定,特向贵会提起仲裁,望裁如所请。此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申请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仲裁申请书通用模板(二)申诉人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