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委托书怎么写(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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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委托书怎么写(精编4篇)【导读引言】网友为您整理收集的“法庭委托书怎么写(精编4篇)”精编多篇优质文档,以供您学习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模拟法庭》1《模拟法庭》案例:毕业证引发的纠纷大学生刘晓雪临近毕业时意外接到学校勒令退学的通知,并被告知不予颁发毕业证书。理由是刘晓雪因旷课曾被学校做出留校察看的处分,此后其还参与过同学打架。刘晓雪却提出:该处分决定不仅未按规定装入学生档案,自己对此甚至毫不知情。于是刘晓雪以学校违反《教育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由把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向他发放毕业证,还针对学校存在的老师资质不合格、乱收费等服务瑕疵要求学校按所收教育服务费加倍赔偿。学校法人代表杨帅认为自己对刘晓雪的处理是正当行使权利,并提出双方的关系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焦点:学生与学校的关系怎样认定?法院会如何判决?2011级法律事务全体同学2012年12月14日车祸委托书怎么写委托书委托人姓名:xx(受害人母亲),身份证号:522732194104014628;地址:xxx联系电话:xx邮编:xxx受委托人姓名:xx,男,身份证号:xx;地址:xxxx,联系电话:xx邮编:xxx具体委托事项、委......法庭2模拟法庭流程1、书记员核对控辩双方的出庭名单,并宣读法庭纪律法庭纪律范本(仅供参考)书记员:请全体旁听人员坐好,下面宣读法庭原则:1)所有人员都必须服从审判长的指挥;2)任何人对合议庭及其成员有意见,均不得当庭指出,可以在休庭以后以书面形式提出;3)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记录,不得录音、录相和摄影;4)不得鼓掌、喧哗,不得开启传呼机和移动电话或其他妨碍法庭秩序的行为;5)不得吸烟和乱扔乱吐;6)旁听人员不准发言,不得进入审判区。违反以上规则的,依法给予警告或者追究刑事责任。2、法官入席,核对被告人情况,宣读被告人权利,宣布开庭书记员:全体起立。审判长:XX市XX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就XX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庄XX一案进行公开审理。请法警带被告人到庭。被告李庄以前未受过刑事处分。下面依照法律规定宣布有关事项。负责审判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XXX、XXX、XXX组成,由XXX担任审判长。书记员XXX担任法庭记录。XXX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XXX、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庄对合议庭成员以及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8条,申请回避的事由有: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上述人员曾经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人。被告人李庄对我们出庭人员是否有意见?是否申请回避?李庄:我不申请回避。审判长:被告人李庄在法庭出庭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证据;申请同意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依照法律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受被告人的委托,由X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担任被告李庄的辩护律师。被告人李庄是否同意XXX担任自己的辩护人?李庄:我同意。审判长: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听清楚没有?李庄:我听清楚了。审判长:控辩双方在申请举证时,应说明所举证据的来源及所要证明的内容。对证人、鉴定人不出庭的,应该说明原因。控辩双方向法庭提交证据,应当提交原件、原物。不能提交原件、原物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法庭同意并和时候可以提交副本或者复印件。审判长:公诉人除了开庭前向法庭提供的证据目录外,还有无新的证据需要在法庭上提出的?公诉人据实回答审判长: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无新的证据需要在法庭上提出?辩护人据实回答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现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3、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法官询问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无异议,被告人据实回答。4、法庭调查阶段(1)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2)辩护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3)举证阶段——人证和物证①询问证人公诉人和辩护人依次对证人进行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证人出庭时法官应核实证人身份并告知其权利义务。公诉人:审判长,我方请求传唤证人XXX。审判长:传唤证人XXX上庭。审判长:控方,你们可以询问证人了。公诉人:谢谢审判长。(开始询问)„„②出示物证审判长:现在由公诉方出示证据。公诉人:证据1:XXXX在证据卷PX——PX证据2:XXXX在证据卷PX——PX证据3:XXXX在证据卷PX——PX证据4:XXXX在证据卷PX——PX出示证据完毕。证据出示过程中审判长询问被告与辩护人有无意见,有则进行陈述。审判员:以上证据收集过程合法,合议庭依法采纳。5、法庭辩论阶段(1)第一轮辩论①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公诉词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以下进入法庭辩论阶段。现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公诉人发表公诉词。②被告人对公诉人的公诉意见进行答辩审判长:现在由被告人自行辩护。被告人进行辩护。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由辩护人进行补充辩护。辩护人发表辩护词。④法官可就控辩双方的意见进行总结,归纳出争议的焦点(2)第二轮辩护(一般法官会对控辩双方的第二轮辩护进行时间限制)①公诉人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行回应审判长:控方对辩方的辩护有没有意见?公诉人:有。(进行陈述)②辩护人对公诉人的意见进行反驳审审判长:辩方有没有异议?辩护人:有。(进行陈述)审判长:控方对辩方的辩护有没有异议?公诉人:没有。审判长:双方有没有其他问题提出?公诉人、辩护人:没有。6、被告人陈述阶段审判长:现在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在被告人陈述过程中,如果发现新的事实、证据时,应当恢复法庭调查。查清再由被告人重新进行陈述。李庄:(进行最后陈述)7、宣布审判结果审判长:本案经庭审调查、辩论,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合议庭在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评议并作出决定。现在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起立听判。以下就是宣读判决书。刑事判决书(2009)江法刑初字第71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庄,男,1961年6月23日出生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柏林南路3号40栋2单元202号,住北京市海淀区锋尚国际公寓702号。因涉嫌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罪于2009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20098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于200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贺贝贝、么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庄及其辩护人高子程、陈有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1月20日,龚刚模等3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被提起公诉。同月22日、25日,龚刚模的妻子程琪、堂弟龚云飞先后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指派被告人李庄及律师马晓军担任龚刚模的一审辩护人。龚刚模的亲属为此支付了律师代理费150万元。2009年11月24日、26日、12月4日,李庄在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会见龚刚模时,为帮助龚刚模开脱罪责,诱导、唆使龚刚模编造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并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樊奇杭等人的供述,指使龚刚模推脱罪责。为使龚刚模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得到法院采信,李庄还引诱证人作伪证。2009年11月底至12月初,李庄编造龚刚模被樊奇杭等人敲诈的事实,并要求程琪为此出庭作证。2009年11月24日,在重庆市高新区南方花园一茶楼内,李庄指使龚刚华安排重庆保利天源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公司)员工作伪证,否认龚刚模系保利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控制者,龚刚华即安排保利公司员工王汪凌、陈进喜、李小琴等人作虚假证明。2009年12月3日,在重庆市渝北区的五洲大酒店内,李庄指使龚刚模的另一辩护人重庆克雷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家友贿买警察,为龚刚模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作伪证。2009年12月1日,李庄向人民法院申请程琪、龚云飞等人出庭作证。2009年12月10日,龚刚模向公安机关揭发了李庄的行为。同月12日,李庄被公安机关捉获。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相应证据证明其指控,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李庄的行为干扰了龚刚模等3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审理的正常进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提请对被告人李庄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予以否认,辩称龚刚模被刑讯逼供是龚刚模本人所说,自己没有伪造证据;没有唆使龚刚模作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没有指使吴家友贿买警察作伪证;法律对宣读同案人供述没有禁止性的规定;在担任龚刚模的辩护人之前,龚刚模就作出了被樊奇杭等人敲诈的供述;公诉机关宣读的证人证言是在证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取得,没有证明力;不认识汪陵、陈进喜、李小琴,也没有指使龚刚华安排这三人作伪证;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应以实际发生后果为构成要件,在被公安机关捉获前已声明退出龚刚模案的诉讼,没有造成后果,因而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被告人李庄的辩护人认为,受到刑讯逼供是龚刚模自己向李庄所说,并非李庄捏造,李庄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樊奇杭的供述没有违反法律规定;龚刚模在李庄介入前就曾供述被樊奇杭等人敲诈;龚刚模是在公安机关对其讯问的过程中揭发了李庄,但此时龚刚模案已进入审判阶段,公安机关无权再对龚刚模进行讯问,公安机关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龚云飞、马晓军等证人均是在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作出的证言,且均未出庭质证,无法判断其证言的真伪;指控李庄指使吴家友贿买警察证明龚刚模被刑讯逼供的证据不足;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结果犯,李庄的行为并未造成后果,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公诉机关在庭审中举示了以下证据:1.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渝检一分院刑诉[2009]283号起诉书证明,2009年11月20日,龚刚模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信息系统案件具体信息证明,2009年11月20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龚刚模案。3.李庄的律师执业证书(冀司律证字第9?297号)证明,李庄系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4.程琪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证明,2009年11月22日,龚刚模的妻子程琪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该所指派李庄及其助理作为龚刚模的一审辩护人,委托代理费为20万元。5.龚云飞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证明,2009年11月25日,龚云飞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该所指派律师李庄、马晓军作为龚刚模刑事、民事、刑事附带民事案的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咨询、刑事辩护、民事代理、法律顾问,协议有效期至一审结束,委托代理费为150万元。6.程琪作为委托人的委托书证明,程琪于2009年11月22日聘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马晓军作为龚刚模的一审辩护人,有效期至一审结束日止。委托书上有龚刚模的签名、捺印。7.律师事务所函09第11号证明,2009年11月26日,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致函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派李庄、马晓军担任龚刚模的辩护律师。8.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证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4日通知李庄、马晓军作为龚刚模的辩护人参加2009年12月7日对龚刚模等3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的开庭审理。9.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于2009年12月15日出具的关于李庄、马晓军会见龚刚模的时间情况说明及李庄、马晓军向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提交的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证明,李庄、马晓军三次会见龚刚模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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