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宁县乡镇卫生院绩效工资实施细则(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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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富宁县乡镇卫生院绩效工资实施细则(试行)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2号)、云南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文山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和《富宁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乡镇卫生院绩效工资制度的顺利实施,促进卫生事业科学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指导思想实施绩效工资,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和促进乡镇医疗卫生发展为目标,以提高医疗卫生干部队伍素质为核心,以促进干部职工绩效为导向,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杠杆作用,真正做到干与不干不一样、干多干少不一样、干好干坏不一样、在岗不在岗不一样,着力构建科学规范的干部职工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激励广大职工提高自身素质,积极主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二、考核范围十五个乡镇卫生院在编在岗的职工。三、绩效工资的分配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一)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分配21、乡镇卫生院干部职工按照聘任岗位分职级执行《富宁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2、工作人员岗位变动的,从岗位变动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3、工作人员因工(公)负伤在规定的离岗治疗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单位在岗正常工作人员处理。4、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探亲假、婚丧假、年休假等假期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本人应执行的标准计发。5、工作人员连续病休或当年累计病休(含患癌症、麻风、精神病长期病休)在6个月以上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在10年及其以下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应执行标准的70%计发;工作年限在11年至20年的,按应执行标准的80%计发;工作年限在20年以上的,按应执行标准的90%计发。6、工作人员连续事假在1个月以上的,从次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应执行标准的50%计发;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7、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经批准离岗学习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其应执行标准计发;学习时间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应执行标准的50%计发;学习时间超过12个月的,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8、工作人员旷工期间按旷工日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9、工作人员受党纪、政纪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的下月起,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在规定的处分期内按应执行标准的50%计发。310、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处罚期内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1、乡镇卫生院结合医疗、防疫、管理等岗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可设立科室负责人津贴、考勤津贴等项目,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院领导班子研究后,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报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2、乡镇卫生院领导与一般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定为2:1以内,副院长及以下由卫生院自行设定。各卫生院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将本院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平均工资作为1来计算确定院长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3、本县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的10%设置农村艰苦卫生院干部补贴,全县划定为三类地区,一类地区(新华、里达、板仑、归朝、者桑)工作人员不享受农村艰苦卫生院干部补贴,二类地区(木央、睦伦、田蓬、剥隘、洞波)每月人均享受10元,三类地区(阿用、谷拉、郎恒、花甲、那能)每月人均享受20元。每月余额人均拨付到各卫生院(含一类地区),由各卫生院制定奖励办法。4、各卫生院应根据卫生院的实际情况,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的10%以内,合理制定中层领导津贴分配方案,按考核结果分配。5、奖励性绩效工资每半年兑现一次。6、下列情况之一者,正常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1)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婚丧假、探亲假、年休假期间的;4(2)工作人员因工(公)负伤治疗期间的;(3)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经批准离岗学习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6、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1)工作人员半年连续病休或累计病休2个月以上的;(2)工作人员半年连续事假或累计事假10天以上的;(3)工作人员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5天以上的;(4)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经批准离岗学习时间超过6个月的;(5)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期间的。四、绩效工资考核办法(一)考核遵循的原则1、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的原则。尊重医学规律,充分体现医务人员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的特点。2、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德为先,注重实绩,把医德放在首位,注重医务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表现和贡献。3、坚持“不劳不得、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激励先进,促进发展。鼓励医务人员全身心投入到医疗救治、卫生服务、卫生执法等工作中,引导医务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实际服务工作能力。绩效考核补贴以工作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分配的主要依据。无特殊原因,只要没有岗位绩效考核结果,就不能进行或参与补贴分配发放。4、坚持“科学合理”原则。绩效考核补贴分配方案要力5求程序规范、简便易行。(二)考核办法绩效考核工作分为平时绩效考核和年度绩效考核,由各卫生院结合单位实际,参照《富宁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绩效工资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和《富宁县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奖励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方案(试行)》执行。年度绩效考核以平时绩效考核为基础。平时考核按规定程序和办法进行,年度考核被考核对象以其平时工作表现及年度考核述职情况进行考核。年终,单位负责人的绩效考核等次,由县卫生局组织考核审定。单位其他被考核人员由单位自行进行考核。(一)奖励性绩效工资以平时绩效考核为主:重点考核被考核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单位规定的本职岗位工作任务,遵守纪律以及出勤情况。平时绩效考核以量化考核为主。(二)基础性绩效工资以年度考核进行:重点考核被考核人员工作实绩,由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与年度考核结合进行。年度绩效考核以定性考核为主,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确定为优秀等次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思想政治素质高;2、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3、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4、岗位职责履行好,实际工作实绩突出。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61、思想政治素质较高;2、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3、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4、能够完成本职工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1、思想政治素质一般;2、履行岗位工作职责的实际能力较弱;3、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4、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发生一般较小的医疗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2、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医疗卫生实际工作要求;3、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4、不能完成岗位职责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发生重大医疗事故;5、当年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预期不归连续超过五个工作日,或累计超过十个工作日。受党纪和行政处分的医务人员确定年度绩效考核有有关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三)考核量化分类1、单位领导绩效考核由卫生局组织的考核小组和单位职工评分,总分为100分。主要考核单位领导的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情况、管理水平、工作绩效等方面。其中正职单位领导的考核,局考核小组的考核占总分的70%,单位职代会上的职工7代表考核占总分的30%,副职单位领导考核小组考核占总分的60%,职工代表考核占总分的40%。2、各单位被考核人员绩效考核由单位组织的考核小组和单位各科室、患者代表评分,总分为100分。主要考核被考核人员的职业操守、专业技术水平、工作常规遵守、工作实际成效等方面。卫生院的医务人员绩效考核,单位考核小组评分占总分60%,职工评分占30%(对卫生院的公共卫生工作人员考核,县业务单位量化考核评分,占整体考核评分的20%,职工评分占10%),患者代表10%。3、单位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一般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绩效考核由单位考核小组和职工评分,总分为100分。主要考核他们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服务意识、工作效果等方面,考核小组和单位职工评分各占50%。(四)考核结果的使用职工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依据,并作为岗位聘用、职务晋升、培养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方面的重要依据,要坚持向骨干医务工作者和表现突出的干部职工倾斜,适当拉开距离。五、绩效考核量化计分办法(一)绩效考核项目及计分标准各单位被考核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基础分100分进行考核,内容及权重为:考勤(10分)、工作量(50分)、医疗救治、卫生服务实际操作过程(20分)、实际工作效果(20分)。1、考勤(10分)。主要考核职工出勤情况。82、工作量(50分)。按职工个人岗位月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量化计分。3、医疗救治、卫生服务实际操作过程过程(20分)。主要考核职工在医疗救治、卫生服务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工作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和医疗服务、卫生服务中的安全管理职责履行情况、工作态度、责任心。一线专职医务人员重在实际工作中的常规制度落实情况和医学研究及医疗活动(包括义诊等)参与情况,具体依据有关规定执行。4、实际工作效果(20分)。主要考核职工的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和工作的实际效果。一线专职医务人员兼有其它社会工作的,要根据兼职情况将本项考核分值按照一定比例分解为本岗位工作职责履行情况分数与兼职分数,分项考核计算本项得分。非专任医务人员的实际工作实绩考核,由单位依据本人的岗位目标任务及每次安排的工作任务制定详细的考核细则,认真严格搞好考核并量化为分数。(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以工作绩效考核结果为依据。除院长、副院长、中层干部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农村艰苦卫生院干部补贴除外,每位职工工作考核得分相加,得到全院职工工作绩效考核得分总和。全院绩效工资总量除以全院职工工作绩效考核得分总和,得到分值,分值乘以职工工作绩效考核得分即为职工个人应得的绩效工资额度。计算公式为:全院奖励性绩效补贴总额÷全院绩效考核得分总和×职工个人绩效考核得分=职工个人绩效工资额六、绩效工资发放9(一)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月考核结果逐月发放。(二)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平时绩效考核结果发放。奖励性绩效绩效工资分为前半年1—6月份和后半年7—12月份两次由局考核小组和单位考核小组分别进行考核,考核后由各单位造册上报县卫生局。县卫生局根据各单位上报的工资分配实施细则进行审核后,由卫生局财务股拨付各单位进行发放。年终各医疗卫生单位将发放情况报局财务股,由局财务股统一汇总后报县人劳局、县财政局备案。七、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与监督(一)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根据以上实施细则制定具体考评方案。考评方案必须经过职代会或职工全会讨论通过(有半数以上人员到会,且得到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还要详细听取了解少数反对人员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考评方案必须经过单位职代会或职工全会通过后实施。同时,上报县卫生局审查备案。(二)实施考核的全过程要公开透明,随时接受单位职工的监督和质询。考核量化分数揭晓后,要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天。有反映意见的要及时核实。确属考核分值有误的,必须重新确定考核分值。考核分值偏低的,要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本人。(三)各卫生院均要建立工作机构,负责考核分配具体实施工作。工作机构由单位领导和职工代表共3~5人组成,单位一把手牵头负责,考核工作机构中单位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考核工作机构成员可由单位会议提名或民主推选,经单位职工大会或教代会通过的方式产生。10各单位的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须报县卫生局备案。各单位考核组成员,必须严格执行考核规定,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不按规定程序考核的,责令按照规定程序重新进行。在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将从严处理。(四)县卫生局把职工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工作纳入单位年度工作任务目标考核内容,进一步加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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