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自查报告【推荐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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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自查报告【推荐4篇】【导读引言】网友为您整理收集的“拘留所自查报告【推荐4篇】”精编多篇优质文档,以供您学习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拘留所工作特点调查报告【第一篇】拘留所工作特点调查报告一、被拘留人员存在的主要特点(一)关押期限短,人员流动频繁。与其他行政处罚措施相比,被拘留人员的处罚期限较短,由于拘留时间短,造成拘留所人员进出频繁。往往来不及做非常细致深入的教育工作,只能针对被拘留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所规、所纪等方面的教育以及针对被拘留人员的具体情况做好思想教育,这给拘留所的生活卫生管理、组织劳动生产带来一定的困难。(二)被拘留人员成分复杂。被拘留人员中,有治安拘留的,有其它行政拘留的,还有司法拘留等各种人员,他们的违法行为各不相同,基本上涵盖社会的方方面面.被拘留人员的个人成分也很复杂,表现在年龄结构、文化程度、职业、生活习惯、志趣爱好等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对拘留所的教育方式提出了挑战。(三)工作弹性较大。被拘留人员大多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入所的,而治安案件往往带有季节性。比如夏天**嫖娼较多,秋冬季偷窃较多。同时受公安机关专项整治的影响,往往集中打击交通违章时,交通违章拘留人员大幅增多;集中打击黄、赌、毒时,因黄、赌、毒被拘留的人员就增加,造成治安拘留所押量变化大,甚至出现超负荷运转,给规范化管理带来一定难度。二、提高拘留所工作水平的几点建议提高拘留所整体工作水平,推进规范化建设进程,需要注重思想观念的转变,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管理、科学管理、严格管理、文明管理,积极探索建立突出行政性、强制性、人情性和教育性特点的拘留所管理教育工作模式,从而使拘留所成为对拘留人员的法律教育基地。以达到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教育转化的目的,对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起着重要的作用。具体可考虑如下做法:(一)合理编制教材、安排课程,确保教材的合理性和针对性。组织管教民警以所规所纪、行为规范、《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制教育为纲线,以被拘留人员年龄结构、文化层次、职业等相关特点以及公安机关季节性专项整治工作为参考,合理配置出有实践意义的教学内容。(二)注重入所教育,深化分类教育,加强两者有机结合。被拘留人员关押期限短,流转快,要在短短几天中使其稳定情绪,适应关押环境,达到行为规范化、内务标准化的要求,必须强调入所教育。在入所时即告知其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了解其基本情况和个性特点;帮助其剖析违法原因;启发其从主观方面查找违法根源。同时,根据在拘人员的各自不同情况开展个别教育,因人而异,又对其存在的共性问题选择相应的教育内容和方法,做到点面结合,加大教育工作力度。(三)结合形势,强化狱政攻势教育。结合当前严打整治形势,分析违法犯罪恶果,拉近执法者与被拘人员的心理距离,使其对法、执法者有正确的认识,以动员启发其检举揭发违法犯罪线索,自觉接受管理教育,将狱政攻势教育工作纳入日常管理教育活动中去。(四)组织劳动生产,开展劳动技能教育。针对一部分被拘留人员是无业人员,具有好逸恶劳,贪图享乐的特点,可组织他们进行生产劳动,开展相关劳动技能教育,使他们在劳动中受到教育,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和荣辱观,培养其自食其力的能力。(五)拓展教育渠道,利用社会力量进行规劝帮教。为进一步做好被拘留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拓展教育渠道,可利用诸如亲属会见规劝、邀请劳模、先进做报告、办案单位以案例说法等多种社会力量开展对被拘人员亲情教育、政治教育、事实及法律教育等形式多样的帮教。拘留所条例(送审稿)【第二篇】为了规范拘留所的设置和管理,正确执行拘留,惩罚和教育被拘留人,保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公安部在总结《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拘留所条例(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初步听取了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专家学者的意见,会同公安部等部门对送审稿进行了研究、修改,形成了《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明确,拘留所拘押四类人员:一是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的人;二是被人民法院依法拘留的人;三是被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予以拘留审查的人;四是被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等法律给予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的人。关于被拘留人合法权益保护方面,征求意见稿在以下几个方面规定了对被拘留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一是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二是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可能被错误收拘的,应当立即通知拘留决定机关与予以调查;拘留决定机关确有错误的,应当撤销拘留决定,为被拘留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第十三条)。三是拘留决定机关在被拘留人收拘后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的亲属和委托的律师(第十四条)。四是拘留所应当根据被拘留人的性别不同、是否成年以及其他需要分别拘押的情形,分别拘押和管理。女性被拘留人由女性人民警察管理。(第十七条)。五是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拘留人提供饮食,对被拘留人的民族特殊饮食习惯,应当予以照顾(第十九条)。六是拘留所对患病的被拘留人应当及时治疗;被拘留人病情严重有生命危险的,拘留所应当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并同时通知其亲属,可以对被拘留人提前解除拘留,交由被拘留人亲属接回治疗(第二十条)。七是拘留所应当保证被拘留人每天不少于2小时的室外活动时间,不得强迫被拘留人劳动,不得利用被拘留人管理其他被拘留人(第二十二条)。八是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讯权利;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人与他人的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第二十五条)。九是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人遇有升学考试、配偶生育或者直系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第二十七条)。拘留所标准【第三篇】本文由吐蕃文化贡献doc文档可能在WAP端浏览体验不佳。建议您优先选择TXT,或下载源文件到本机查看。拘留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目录则………………………………………………(12)第一章总第二章建设规模和项目组成………………………………(15)第三章选址及规划布局……………………………………(17)第四章房屋建筑及用地指标………………………………(18)第五章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27)第一章总第一条则本条着重阐明编制本建设标准的目的=拘留所作为拘留处罚的执行场所,拘押被决定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拘留审查的人员。长期以米,由于种种原因.拘留所的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房屋简陋、设施不配套,加之没有统一的建设标准,建设中主观随意性大,或功能不全,或简单模仿看守所建筑形式,或盲目追求规模和档次,贪大求全,造成浪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发布实施,对拘留所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拘留所的建设任务更加繁重。1998年公安部公布的《治安拘留所建设规范》已不能满足拘留所工作的发展需要。因此,亟待出台新的拘留所建设标准,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拘留所的建设,提高投资效益,充分发挥拘留所的职能作用。第二条本条明确编制本建设标准的作用及权威性。本建没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编制过程中作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组织r专家论证,标准内容和定位充分考虑到地域、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差异,使之尽可能切合实际,便于操作。因此,本建设标准是拘留所建设工程项目决策、1编制、评估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第三条本条规定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本建设标准主要是依据拘留所新建工程的要求编制的,拘留所的改建、扩建工程在建设内容、工程项目组成和建筑指标及标准方面也廊执行本建设标准。第四条本条对拘留所在建设时,必须遵循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原则以及总体要求。拘留所建设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应遵循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拘留所的任务是对被拘留人员进行管理,保障安全,组织被拘留人员从事适当劳动,对被拘留人员进行法制、道德等教育,使其成为守法公民。因此,拘留所的功能和设施必须满足其工作需要,并确定“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经济适用、安全文明”的建设总体要求,同时充分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和各地经济的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强调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贯彻勤俭节约的精神。第五条本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要求,明确拘留所建设与城市规划的关系以及对周边环境等提出要求,确保拘留所安全。拘留所作为行政执法场所,具有相应的封闭性。为确保拘留所的安全,在城市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拘留所的特殊性和对周边环境及建筑物的控制距离和高度。第六条本条根据拘留所的性质和任务,明确其投资渠道。拘留所建设是政权建设的投资项目,其投资和建设用地由政府解决。第七条本条明确拘留所建设的基本要求。拘留所拘押对象不仅是行政拘留人员,还包括司法拘留人员和拘留审查人员。新发布的有关拘留所的法律法规,进一步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管理要求。随着拘留所工作任务的增加,其基础设施也要不断加以完善。在建没时为避免重复投资或因场地过小,造成搬迁的浪费和以往违规设计中出现的问题,故明确提出拘留所建设规划2时既要满足近期工作需要,又要考虑远期发展要求,统筹兼顾。鉴于拘留所建设规模往往小于其它监管场所,故宜实行一次规划,一次建设。特殊情况,主要是指建设规模较大的所,由于资金等方面的原因不能一步到位的,也可实行统一规划,分期建设。第八条本条明确本建设标准与其他现行有关标准之间的关系。在编制本标准过程中,虽然尽可能做到协调一致,但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新的标准、规范性文件将发布实施,原有的标准也将适时修改,因此,在编报工程项目、计划及建设过程中,除应遵循本建设标准外,还应遵循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第二章建设规模和项目组成第九条本条明确拘留所建设规模确定的依据。拘留所作为行政执法场所,各项设施均与拘押人数的多少直接有关。因此,根据管辖区人口数,经济发展水平、地理位臵、交通条件以及治安状况等因素设定拘押人数,并以此作为建设规模确定依据。第十条本条明确拘留所建设规模及方案的审定。拘留所建设规模及方案,先报告省级公安机关后,再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是参照看守所建设的有关规定提出的。这是针对一些地方由于对拘留所的工作性质和任务理解不透,在建设中缺乏统一要求和全面论证,造成工程建设随意性大,难以满足工作需要,不能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甚至造成很大浪费。从几年来的实践看,由于省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对本省内监所的情况掌握比较具体,又有专业人员负责此项工作,经过他们的把关,有效地防止了投资的盲目性。因此,强调拘留所建设规模和方案先报告省级公安机关是必要的。第十一条本条明确拘留所建设规模的分类。这是参照《拘留所等级评定办法》的规定划分的。3小型所规定50人以下,是根据现行的拘留所现状确定的,为使各种设施得到充分利用,确保投资效益充分发挥,也可以与其他行政关押场所合建,以避免造成资金的浪费。第十二条本条阐明拘留所建设工程的主要组成部分。拘留所建设工程的两方面,是根据拘留所的工作任务和设施的功能要求确定的。第十三条本条明确拘留所的房屋建筑项目组成。其中:一、拘室:1、普通拘室,用于拘押一般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拘留审查的被拘留人员。2、严管拘室,用于拘押违反拘留所管理规定或可能负案等被拘留人员。3、未成年人拘室,用于拘押未成年的被拘留人员。二、教育用房:是被拘留人员集体学习、技能培训、借阅图书资料和对被拘留人员进行个别教育的用房。三、医疗用房:是对被拘留人员进行身体检查、疾病治疗的用房。四、文体活动用房:是被拘留人员在室内进行文娱体育活动的用房。五、劳动用房:是被拘留人员从事室内劳动而单独设臵的用房。包括操作间、库房、盟洗(卫生)间和管教民警值班室。六、行政管理用房,其中:会见室,是被拘留人员与其家属会见时的用房。询问室,是案件承办等单位询问被拘留人员的用房。收拘室,是办理人所、出所手续,进行安全、健康检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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