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支付资金自查报告最新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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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支付资金自查报告最新4篇【导读引言】网友为您整理收集的“转移支付资金自查报告最新4篇”精编多篇优质文档,以供您学习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收支情况【第一篇】1.一般公共预算上级转移支付收支情况。2017年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亿元,主要用于边境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农村路网水利等项目建设、陆地边境0-3公里范围内行政村农村居民生活补助等。2017年专项转移支付收入亿元,主要用于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兴边富民专项行动等。截止2017年底,一般性转移支付支出亿元,支出率为%;专项转移支付支出亿元,支出率为90%。2.政府性基金上级转移支付收支情况。2017年上级补助基金收入1309万元,主要用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城乡社区服务设施示范项目建设等。截止2017年底,上级补助基金支出666万元,支出率为%。林业绿化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报告【第二篇】2016年林业绿化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报告一、专项资金绩效情况(一)专项资金设立情况设立时间:2015年8月设立依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2〕505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林业局关于开展森林城市建设提升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某政办字2014101号设定用途:对造林面积进行补贴,充分市财政局补贴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调动各区市及社会各界的造林积极性,增加全市森林资源总量。对森林抚育工作进行补贴,提高林下卫生状况,加快林木蓄积量的增长速度,促进森林健康生长。(二)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2016年的绩效目标:计划造林面积15万亩,其中新增造林面积4万亩,退化林修复改造面积11万亩;计划森林抚育面积30万亩。绩效目标完成程度:全额或超额完成。经检查验收,2016年全市共完成造林面积约16万亩,完成率%,其中新增造林面积万亩,退化林修复改造面积万亩;完成森林抚育面积30万亩,完成率100%。资金管理和使用的主要经验和做法:专款专用,严格管理,验收合格后有区市财政拨付补贴资金。二、专项资金项目绩效情况(一)2016年专项资金预算批复情况《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林业绿化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某财农指〔2015〕160号),批复金额6580万元,其中造林补贴资金3580万元,森林抚育补贴资金3000万元。(二)2016项目安排情况1.安排概况:下发了《某市林业局关于下达2016年营造林生产计划的通知》(某林发〔2016〕25号),将年度计划分解下达到各区市,包括造林和森林抚育两项内容。2.各项目绩效情况:(1)造林项目项目安排及预算:预算安排3580万元,预算执行3580万元。项目计划造林面积15万亩,分解落实到各区市为:某区1200亩、区32000亩、区1800亩、x市25000亩、x市26000亩、x市34000亩、x市3000亩。从预算资金中,按每亩300元标准,对x市、x市造林予以补助;按每亩200元标准,对x市造林予以补助;x区财政条件较好,没有造林补助。年度绩效目标及完成情况:超额完成。经检查验收,2016年全市共完成造林面积约16万亩,完成率%,其中新增造林面积万亩,退化林修复改造面积万亩。2资金管理和使用的主要经验和做法:专款专用,严格管理,验收合格后有区市财政拨付补贴资金。(2)森林抚育项目项目安排及预算:预算安排3000万元,预算执行3000万元。项目计划森林抚育面积30万亩,分解落实到各区市为:x区11万亩(其中崂山林场3万亩)、x区9万亩、x区万亩、即墨市2万亩、x市万亩、x市5万亩、x市万亩。从预算资金中,按每亩100元标准,对各区市森林抚育工作进行补助。年度绩效目标及完成情况:全额完成。经检查验收,2016年全市共完成森林抚育面积30万亩,完成率100%。资金管理和使用的主要经验和做法:专款专用,严格管理,验收合格后有区市财政拨付补贴资金。中央转移支付中医药项目资金执行情况自查报告(提纲)【第三篇】2012-2014年中央转移支付中医药项目资金执行情况自查报告(提纲)一、基本概况(一)自查工作开展情况简要概述自查工作组织领导、人员组成、方法步骤以及自查项目数量、资金数额等(二)项目基本情况1、经费总体情况,包括中央财政拨款、省级财政配套及其他资金的落实情况;2、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完成情况,取得的成果、成效等。二、项目执行情况(一)项目的进展及执行过程中工作内容、计划调整情况;(二)项目工作任务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三)项目总投入及实际支出情况;1、2012—2013年中医药项目主要包括项目数量和资金数额,按每个项目分别列示预算批复内容、项目实施、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等;2、2014年中医药项目主要中医药项目的资金拨付执行情况(四)项目组织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三、自查自评情况(一)基本情况分析;(二)项目实施的社会效果、投入产出(三)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四)项目的后续工作安排和建议;(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四、需与自评报告同时提交的相关材料(一)典型项目按照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中医药人才培养、治未病预防保健、中医药标准化等项目分类,从省、市、县、乡四级项目承担单位中挑选2-3个典型材料。典型材料要有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组织实施过程、项目实施前后状况、产出效益对比等,并配有反映项目标志性成果情况的照片资料。(二)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项目资金总账/明细账复印(三)中医药项目管理制度和具体规定(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第四篇】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管好用好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对于搞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成果,确保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落实,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正常需要。根据《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鄂发[2002]10号)和省财政厅《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省对下转移支付办法》、《湖北省财政厅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主要包括:固定性转移支付、过渡性转移支付、政策性转移支付(国家对税费改革后新出台的影响地方财力减收的政策给予的必要补助)、激励性转移支付(国家对乡镇机构改革、人员分流、转变政府职能等综合配套改革成绩显著的县、市、区给予的补助)和地方配套转移支付。第三条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统一规范原则。对现行乡镇开支项目和标准进行合理界定,选取相关客观因素,按照统一公式测算各乡镇标准支出需求。(二)公正合理原则。根据各乡镇的财力结构和财政困难程度,合理确定对不同乡镇的补助力度。(三)公开透明原则。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方案和考虑的客观因素公开,测算过程透明。(四)适当照顾原则。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农民负担较重的粮棉主产区给予适当照顾。第四条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必须实行专项管理、专帐核算、专项调度。第五条农村税费改革固定性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解决调整机构和精简人员后仍无法解决的长期性减收,每年按固定数额予以补助。具体使用范围为:(一)原由乡统筹开支的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乡村道路修建、民兵训练、血防经费等项目支出;(二)原由村提留开支的村级基本支出,包括五保户补助支出。各地安排的村级转移支付资金要与农业税附加合并使用,确保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经费后,可用于偿还村级债务和公益建设支出;(三)取消农村教育集资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支出;(四)弥补因屠宰税取消、农业特产税政策调整减收形成的财力缺口。第六条农村税费改革过渡性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机构改革没有到位而产生的临时性财政困难,过渡期为三年(2002—2004年)期满取消。具体用于乡镇精简机构、分流财政供养人员支出。第七条农村税费改革政策性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一)弥补政府因农业特产税取消而形成的财力缺口;(二)弥补政府因农业税税率降低后形成的财力缺口;(三)弥补农村义务教育“一费制”地区公用经费不足;(四)国有农场政企分开、社会职能剥离、农村税费等综合改革支出。第八条农村税费改革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奖励精简机构、分流人员、转变政府职能等综合配套改革成绩显著的县(市、区)。第九条农村税费改革地方配套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市级配套安排的转移支付资金和县(市、区)配套安排的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弥补乡镇固定性、过渡性转移支付规定的支出项目缺口和村主职干部(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的岗位津贴。第十条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应按以下标准安排使用:(一)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县(市、区)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比例,不得低于固定性转移支付资金的60%。其中,用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支出部分不得少于10%。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总额不能低于改革前乡统筹中的农村教育费附加、经国家批准的农村教育集资以及财政正常投入的总体水平,并逐年有所增长。(二)优抚经费。主要包括现役军人优待和在乡伤残、复员、退伍军人优待两项。现役军人优待标准应不低于当地农民家庭纯收入水平,在乡伤残、复员、退伍军人优待标准应达到当地农民家庭纯收入的三分之一。(三)村级基本经费支出。以县(市、区)为单位,村平不低于万元。(四)五保户补助支出。集中供养的五保户按人平1200元的标准安排,分散供养的五保户按人平800-1000元的标准安排。(五)村干岗位津贴。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发放岗位津贴的通知》(荆政发[2002]26号)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应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将上级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便于预算执行中接受检查和监督。其中:固定性转移支付和政策性转移支付,按照上年补助数在年初预算时与地方财政收入统筹安排,用于满足干部教师工资发放、民政优抚(含五保户供养)、中小学危房改造、基层政权运转等公共财政支出需要;过渡性转移支付、激励性转移支付、地方配套转移支付的支出安排应按照追加预算的程序,及时报同级政府、人大审核批准。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应按月足额将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拨付到位,严禁滞拨。县、乡财政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改革资金支付方式,实现资金直达,确保转移支付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项目或人头。第十三条各级政府及其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和检查,严禁将转移支付资金挪作他用。财政部门应重点加强预算执行中转移支付资金落实到位情况的检查;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第十四条违反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一)截留、滞拨转移支付资金的。(二)不按规定标准安排转移支付资金的。(三)不按要求对转移支付资金实行管理,造成转移支付资金安排不落实的。(四)不按规定范围使用的。(五)用转移支付资金抵缴税款,造成乡村两极组织运转困难的。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摘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县(市、区)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比例,不得低于固定性转移支付资金的60%。其中,用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支出部分不得少于10%。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总额不能低于改革前乡统筹中的农村教育费附加、经国家批准的农村教育集资以及财政正常投入的总体水平,并逐年有所增长。(二)优抚经费。主要包括现役军人优待和在乡伤残、复员、退伍军人优待两项。现役军人优待标准应不低于当地农民家庭纯收入水平,在乡伤残、复员、退伍军人优待标准应达到当地农民家庭纯收入的三分之一。(三)村级基本经费支出。以县(市、区)为单位,村平不低于万元。(四)五保户补助支出。集中供养的五保户按人平1200元的标准安排,分散供养的五保户按人平800-1000元的标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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