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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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制度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制度篇1一、文件材料归档制度(一)凡是本机关在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形成的办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均应立卷归档。(二)凡应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在次年的五月底以前立卷归档;会计报表、账簿、凭证应在次年年初整理归档。按规定和要求立卷后,由综合档案室统一保管。(三)归档文件材料必须齐全完整,案卷(归档文件)必须符合质量要求,案卷(归档文件)的排列、装订、编目、保管期限划分必须准确无误。(四)严禁用铅笔、圆珠笔和复写纸拟写文件材料。二、档案保管制度(一)档案库房及设备要符合安全的技术要求,做好保密、保卫工作和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八防工作,杜绝档案、资料的丢失、损毁和其他的意外事故的发生。(二)档案库房内严禁存放杂物;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档案室;室内严禁吸烟。(三)库内要经常保持清洁卫生、干燥。档案柜应排列整齐,档案要做到存放有序,并积极编制检索工具。(四)坚持温湿度测量并作好记载;在高温高湿季节,积极采取措施降低温湿度。(五)定期检查档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六)做好档案、资料的统计工作,做到账物相符。三、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一)认真贯彻执行《档案法》,遵守本机关档案管理制度,刻苦钻研档案管理知识,不断提高档案业务水平。(二)做好本机关各种门类和载体档案的收集、整理、做到分类准确,装订整齐美观,书写工整,编目、编号、排列符合规范要求。(三)积极编制检索工具,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积极提供利用,为机关工作服务。(四)做好保卫、保密和八防工作,杜绝档案、资料的丢失、损毁和其他意外事故的发生。(五)积极开展编研工作。(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四、档案保密制度(一)综合档案室是本机关收藏保管本机关在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形成的档案的重要部位,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守则,贯彻保密机密慎之又慎和积极防范的方针。(二)凡收入档案室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都应保密。(三)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借阅制度,重要档案只限于在指定的地点和直接需要的人员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借出,必须履行手续,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四)档案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保密法》,模范遵守,不得随意泄露机密。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制度篇2第一条为加强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工作,确保精准扶贫档案的真实、完整、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档案在脱贫攻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工作规定,结合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扶贫部门及有扶贫任务的乡镇、行政村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精准扶贫档案是指在精准扶贫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音像、电子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精准扶贫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精准扶贫档案分为综合类、精准识别类、精准施策类、精准脱贫类等四类。第四条各级扶贫部门负责精准扶贫档案工作的组织实施,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第五条精准扶贫档案形成单位应当加强对精准扶贫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档案机构,建立完善档案管理规章制度,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和适应档案管理现代化要求的设施设备,保障档案工作场所和经费。档案管理人员应当经过档案专业知识培训,离职前应当办理档案工作交接手续。第六条精准扶贫档案应当依法依规做到应收尽收、应归尽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擅自销毁。第七条精准扶贫档案应当分门别类整理:文书档案按《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进行整理,扶贫项目档案按《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一般要求》(GB/T11822)进行整理,扶贫资金档案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整理,照片档案按《数码照片规范归档与管理规范》(DA/T50)进行整理,电子档案按《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和《数字档案室建设指南》进行整理。第八条精准扶贫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按照《精准扶贫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以下简称《保管期限表》,见附件)执行。归档文件材料应当齐全完整、分类准确、排列有序;归档文件目录或者卷内文件目录明晰、准确;备考表填写真实、清楚;归档的文件材料中有照片或者复印件的,应当图像清晰,注明复印件;装订结实、整齐。第九条精准扶贫档案保管库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潮、防尘、防光、防磁、防有害生物、防有害气体等保管条件,确保档案的安全。第十条精准扶贫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定期分为30年、10年,具体按照《保管期限表》执行。第十一条精准扶贫档案形成单位应当成立档案鉴定小组,对保管期满的精准扶贫档案及时进行鉴定并形成鉴定报告。鉴定小组由档案管理机构和档案形成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对保管期满,不再具有保存价值、确定销毁的档案,应当清点核对并编制档案销毁清册,经过必要的审批程序后按照规定销毁。销毁档案应当由2人以上监督进行。监督人员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名,并注明销毁的方式和时间。销毁清册永久保存。第十二条精准扶贫档案形成单位和各级综合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精准扶贫档案信息资源,依法依规向社会各界提供利用服务。提供利用档案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手续,原则上只提供复印件。档案管理人员应当认真检查归还档案,如发现有缺页、涂改、污损等情况,要及时报告并追查。第十三条精准扶贫档案形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收进和移出、保管数量、借阅和利用效果、销毁等情况,进行及时、准确的统计。第十四条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应当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信息化。第十五条精准扶贫档案形成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精准扶贫档案安全保密管理和审查制度,特别要加强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形成档案的安全保密管理,严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泄露。第十六条精准扶贫档案形成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精准扶贫档案。移交时,交接双方应办理交接手续,明确档案数量(附文件或案卷目录清册)、交接日期,由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第十七条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归档或造成精准扶贫档案失真、损毁、泄密、丢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扶贫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制定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落实。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国务院扶贫办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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