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创业青年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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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目录第一部分政策篇1、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动创业富民加快建设创业之都的若干意见2、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政策意见3、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的实施意见4、长沙市鼓励和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及就业享受廉租住房补贴操作规程(27)5、长沙市鼓励和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享受经营场所租赁补贴操作规程(30)各区县(市)、园区创业就业政策选编6、芙蓉区《扶持中小企业融资的实施意见》(节选)(32)7、天心区《关于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奖励办法》(节选)(34)8、开福区《关于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和促进大学生就业的实施意见》(节选)(37)9、雨花区《关于大力推进创业富民加快建设中部强区的若干意见》(节选)(39)10、长沙县《创业项目小额贷款实施方案》(43)11、长沙县《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的若干政策》(节选)(45)12、长沙县《关于人才引进“3235”工程实施意见》(48)13、望城县《关于大力推动创业富民的若干意见》(节选)(51)14、浏阳市《关于践行科学发展推进创业富民的实施意见》(节选)(56)15、宁乡县“5127”高素质人才引进工程介绍(58)16、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暂行办法》(61)第二部分路径篇1、服务机构信息(67)2、金融服务信息(72)3、主要人才市场(73)4、创业办事指南(75)5、申报科技计划大学生创业项目程序(76)第一部分政策篇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动创业富民加快建设创业之都的若干意见创业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只有激发全社会的创业热情,让一切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才能不断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率先基本实现全面小康;只有全市上下的思想行动统一到干事创业上来,才能克服前进道路上的各种困难,为科学发展提供强大内在动力;只有把创业富民作为一项基础工程来抓,才能凝聚强大的创造合力,在富民强省中勇当领头雁,担当主力军。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创新体制机制,培育创业主体,强化政策扶持,提升服务水平,优化发展环境,鼓励百姓创家业,支持能人办企业,引导干部干事业,使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活力竞相迸发,努力把长沙打造成为中部地区乃至全国最适宜创业的现代都市。为深入贯彻市委第十一届五次全会、市人大第十三届一次会议精神,大力推动创业富民,加快建设创业之都,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培育和壮大创业主体广泛动员全民创业。鼓励公民以自然人身份申办民营企业和作为出资人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鼓励各类经营型、管理型人才创办企业、经济实体和社会中介组织;支持科技人员以各种形式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兼职从事科学研究、技术攻关和新产品开发;鼓励留学归国人才、大中专(含中职)毕业生、转业退伍军人、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和城镇下岗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充分利用扶持政策自主创业。支持城乡居民广辟创业门路,宜工则工、宜农则农、宜商则商,通过创业实现致富愿望。激励各级干部转变作风,奋发进取,立足本职工作,服务全民创业。大力扶持初始创业。积极帮助有创业愿望的各类人员解决创业资金、创业场所、创业技能等方面的现实困难,消除各类社会群体初始创业的各种障碍。初始自主创业的科技人员、大中专(含中职)毕业生、转业退伍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和农村劳动者,均可享受《再就业优惠证》中有关鼓励创业的扶持政策。初始创业三年内为创业扶持期,在此期间市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按照公开、自愿的原则统一归口收取,税收中地方所得部分全部用于创业扶持。大中专(含中职)毕业生初始自主创业的,可按照有关规定三年内减免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创业扶持期以后,成长性好的企业可继续给予两年奖励性政策扶持。积极鼓励“二次创业”。鼓励个体工商户变更、改制为企业法人,扩大生产规模。对由个体工商户转为民营企业的,在二年过渡期内,允许其沿用转化前税收征收办法。鼓励企业加大自主创新力度,改善经营管理,推动产业升级,不断做大做强。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的“二次创业”项目,优先列入重点项目,优先给予财政扶持,优先解决项目用地。凡符合产业导向的“二次创业”工业项目,优先进园区,新建厂房按42元/m2交纳工程报建费。市里每年滚动扶植100户重点中小企业和民营科技型企业。积极引导创业成功人士富而思进,由非生产性领域向生产性领域“二次创业”,由自我积累发展向利用社会融资“二次创业”。关心帮助创业失败者,坚定创业信心,增强创业能力,寻找创业门路,大胆进行“二次创业”。二、放宽创业限制条件拓宽创业领域。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领域外,不论企业所有制类型,都可以平等进入。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联合、并购等方式参与水利、交通、能源、城建、环保以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的投资建设;支持民营经济以多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及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的改制、改组和改造,并同等享受国企改革相关优惠政策。降低准入门槛。在符合规划、安全、环保、卫生、计生、消防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创业者家庭住所、租赁用房等均可视为创业经营场所。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前置审批条件外,一律不得设定其他前置审批条件。建立企业预备期登记制度,对在申请设立非公司制企业过程中一般条件尚有欠缺,但在一年之内能够予以完善的筹办企业,可先行核发营业执照,实行预备期企业管理。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至3万元。注册资本足额到位有困难的,可在向工商部门提交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承诺书后,按照分期限出资原则设立。允许土地经营权、资源开采权、专利技术成果、股权等通过评估认定作为注册资本金,设立公司制企业。简化工商登记手续。实收资本100万元以下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及分公司的登记管辖权下放城区工商分局,个体工商户登记权限下放基层工商所。推行工商独任注册制度,变更登记、备案、证照管理等有关工商登记申请,由经授权的工作人员依法独立进行审查、受理和决定。提高工商登记时效,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个体工商登记手续应在3天内办结,企业工商登记手续应在5天内办结。三、加快创业基地建设各区县(市)要鼓励多种渠道引入社会资本,有效利用现有存量土地和闲置场地、厂房等,因地制宜进行规划、改造和再利用,建设各类创业大厦、街区等。工业园区要科学规划,开辟专门创业场所,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转业退伍军人和农村劳动者等人群的初次创业基地,为各类创业主体提供科技研发、生产经营场地和相关配套服务。积极承接国际资本和沿海产业梯度转移,着力打造外来企业投资创业基地。今后三年,市里重点扶持20个创业基地建设。对入驻初创企业达到50户以上、创业场地面积占总建筑面积70%以上的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经认定后三年内按所缴税费总额的50%给予奖励。对进入创业基地孵化成长的初创企业,在场地租金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四、完善和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放宽城区落户政策。凡在城区拥有合法产权住所的,购房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违法生育的须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下同)均准予落户。来长投资30万元以上的生产经营者、年纳税3万元以上或安置就业10人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准予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落户。取消留学归国人员、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规模以上企业高层管理人员、高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的落户限制条件,并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口随迁。允许大专以上毕业生及取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技工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先落户后就业”。具有中专(含中职)、中技学历或取得中级技工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以凭就业劳动合同办理落户。在长从事非农领域生产劳动的外来务工人员连续工作并缴纳养老保险3年以上的,办理本人落户;5年以上的,允许从业者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凡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落户。对留学归国人员、境外人才来长创业的,优先办理人才居住证。完善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和户口登记制度,着力健全各项配套政策。支持有强烈离农愿望和自愿退出耕地的农民转变为城镇居民。完善住房保障政策。将解决外来创业人员住房问题纳入“安居工程”保障范畴,创造条件向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廉租住房,家庭户口迁入城区的外来务工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经济适用房政策。对大中专毕业生、技能型人才,园区和企业应提供过渡性住房保障,尤其大中专毕业生创业相对集中的园区要规划建设创业公寓,突出解决创业青年的住房困难。对特殊创业人才,给予特殊住房保障。积极探索用人单位和外来务工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具体办法。创新金融支持政策。积极引入各类风险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和私募基金投资初创型中小企业。建立担保机构和风险投资的风险补偿机制,畅通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探索建立代办股份转让交易系统。对创业二年、市场前景明确、经济效益好的企业,鼓励和支持发行集合债券。积极指导和扶植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创业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拟上市企业进入上市程序后发生的上市前期费用,由市财政给予适当补贴。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加大对创业群体的信贷支持,各级财政按放贷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金融机构奖励。扩大小额贷款担保扶持范围,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复员转业军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含中职)毕业生、外出务工返乡人员自主创业,均可享受小额贷款担保政策。积极发展村镇银行、社区银行、科技银行等新型金融机构,大力推进农民以流转土地经营权入股经营和质押贷款,试行技术成果和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质押贷款。制定财税扶持政策。市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1亿元、区县(市)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5000万元设立创业扶持奖励基金,并按地方经济增长比例逐年递增。创业扶持奖励基金归口财政部门管理,采取以奖代投、补助贴息、专项扶持等方式,用于支持初创型、中小型、微利型、科技型、就业型企业发展壮大。同时,各级财政安排的工业、农业、商贸、科技等专项经费,应确保10%以上用于扶持初创企业。落实初创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吸纳再就业人员的工业企业,可按所安置的再就业人数享受税收优惠。五、开发创业人力资源着力培育和引进创业人才。将创业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覆盖各个教育阶段,注重培育学生创业意识,增强新兴劳动者创业能力。加强人才资源跟踪和信息收集,搭建与省内外知名院校、科研院所人才利用合作平台,积极引进各类创业人才特别是高层次、高技能、高素质人才,建设一支规模大、门类全、素质高的创业人才队伍。加强职业教育和创业培训。在全社会树立终身教育理念,积极创造条件,满足各类创业主体接受教育和培训的需求。优化教育结构,重点发展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健全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网络。大力实施职业教育“双百工程”,力争在五年内,培育100所重点职业院校,造就100万职业技能人才。整合教育、劳动、农业等各类培训资源,加大创业培训财政支持力度,扩大免费创业培训的覆盖面,确保每个有创业愿望的人参加一次以上免费创业培训。推广国际劳工培训模式,鼓励社会团体和培训机构积极开展创业培训。广泛开展创业辅导。以服务初始创业和初创企业为重点,建立多层次、全方位、宽覆盖的创业辅导体系。搭建创业信息服务平台,为各类创业主体提供政策法规、投资信息、创业项目、创业培训等资讯服务。整合创业服务资源,有针对性地提供财会、法律、劳保等代理服务,强化政策、技术和融资等方面的创业跟踪辅导。依托市民学校、乡镇农校、技术夜校、第二课堂等载体,开设创业辅导课程,使创业辅导进社区、进农村、进机关、进校园。实行创业辅导“一加一”、“一帮几”,提高初始创业的成功率。六、注重创新与创业互动坚持以创新引领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依托科技成果转化培育新产业,创办新企业,开发新岗位。加快科技信息平台、中试平台、产业平台、融资平台建设,完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加强产业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联合攻关和推广应用,推进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产学研合作。凡经市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其当年科技成果的转化收益和被孵化企业对地方财政的贡献,全额用于该孵化器建设。凡经市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公共技术服务平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