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工作手册-3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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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创业板上市工作手册2目录创业板上市过程中监管部门关注问题的汇总...................4我国创业板理念创新与特色构筑探析........................12创新型企业发行上市重点财务问题研讨会会议简报............35创业板重点法律问题研讨会简报............................42创业板保荐工作质量与风险控制问题研讨会简报..............5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65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75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91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通知.....................................................98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10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128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指导意见132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135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140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11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213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2153实际控制人变更的界定-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217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220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指南.................222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指南...........227关于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监控和风险控制的通知......................................................241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4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33号............................................282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3044创业板上市过程中监管部门关注问题的汇总(根据证监会有关人员培训记录整理,仅供参考)创业板上市过程中重点关注会计问题:1.创业板与主板比较1.1.设立时间较短,大部分为三年。(世界范围最宽松条件仅凭投资计划即可申请IPO)1.2.民营企业占绝大数,国有成份企业少数,必须承认民企在发展过程中存在些原罪,应当客观认识这些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1.3.规模较小,经营能否持续盈利,有待观察;1.4.固定资产投资较小,传统制造业不多,大部分为轻资产资产公司(固定资产占总资产比重极小);1.5.股权形成较为复杂,包括出资阶段的出资不实以及历次股权转让的不合规之处较多;为规避公司法股东人数限制,显名股东背后代持股权的股东众多。2.全面分析发行主体2.1.关注企业规模、组织架构、主营业务的特征,维持公司未来发展空间能力;2.2.公司治理层、管理层的经营理念、技术层面表现;2.3.企业面临的风险,市场、营运、理财、持续发展、资源、工艺技术等风险。以及企业规避风险的措施和能力。2.4.企业发展到什么阶段,股本、资金是否符合现阶段的需要。2.5.对于核心高管的依赖程序较高;2.6.对于单一产品核心技术过于依赖;2.7.核心信息掌握在核心高管手中,可能产生舞弊动机。3.对以原则性为基础的会计准则要有所恰当的把握3.1.大部分企业都处在新旧准则的交替阶段;3.2.资产价值的初次认定的问题;3.2.1.发行人设立时对投入资产价值的认定;3.2.2.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涉及对资产价值的初次认定。3.3.无形资产的确认和计量53.4.公允价值的会计处理3.4.1.金额资产和负债的分类(一般情形下,重新分类是禁止的);3.4.2.套期保值的处理,套期会计的处理有较为严格的界限;3.5.关注资产减值及三年一期的变化;3.6.收入的确认,关注产品的特殊性,如软件、基因产品经营的特殊性,区分权益性交易与当期损益;3.7.股份支付和股权激励,考虑具体条款、确定成本认定原则;3.8.预计负债的确认、或有负债披露;3.9.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创业板上市重要监管问题及程序:1.监管宗旨:支持创业发展同时容忍失败,鼓励创新增长,控制系统风险,对于风险要以控制、疏导。以信息披露为主,不是消灭风险。2.重点监管方面:2.1.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充分披露;2.2.盈利能力:2.2.1.净利润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孰低原则;2.2.2.口径为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2.2.3.不存在未弥补亏损。2.3.持续经营能力;2.4.创新能力,保荐人出具创新能力专项报告。2.5.原罪问题,需要有人承担。如税收补缴问题、税收违规罚款问题(如何界定重大与非重大的关系)等等。3.创业板发行的特殊性:3.1.收入、利润指标的操纵;3.2.资产结构不同,固定资产投资较少。3.3.经营依赖、个人依赖、单一客户的依赖;3.4.主营业务和经营模式,创业板要求只能经营一种业务,但未提出具体要求,业务创新、技术创新、市场创新。3.5.规模小,发展快,抗风险性差;3.6.成长性突出、业务不稳定;63.7.规范动作意识淡薄,治理机制不完善,大部分为家族企业发展而来。4.创业板申报流程4.1.受理工作,创业板办公室具体负责材料受理,5日内决定是否正式受理;4.2.审核工作,4.2.1.征求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4.2.2.反馈审核意见,受理后15日内出具,保荐机构10日回复;4.2.3.召开见面会,沟通反馈意见;4.2.4.审核反馈意见回复,预披露。反馈意见落实后5个工作日内,官方网站预披露招股说明书及其附件;4.2.5.准备初审报告,15日内召开初审报告讨论会。4.2.6.发审会审核,网站公告(5日前),会议当天公告表决结果;4.2.7.封卷工作;4.2.8.发出持续监管建议书;4.2.9.处理会后事项,发行人会后二个月内,发生影响发行人上市条件的,应当上报;4.2.10.处理群众来信,通常要求保荐机构核查;4.2.11.核准,发行监管。创业板上市公司改制发行中关注问题:1.发行人,历史沿革,环保问题;2.中介机构,必备文件,特别是保荐机构要出具成长性意见报告;3.改制中关注问题:3.1.设立三年,主板以36个月为准,创业板以完整的三个年度为满三年;3.2.批准部门,3.2.1.新公司法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但是在2006年以前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按原公司法需要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3.2.2.定向募集公司,是以原各地政府改制办的批准为准;3.2.3.外商投资按照商务部确定的下放审批权限为准;3.2.4.工会及职工持股会不能作为股东,工会持股与《工会法》不符,因持股会在新公司法执行之后不再审批,不具有法人资质。但是间接持有的非实际控制人的股东有工会或职持股会的不再追究;3.2.5.有限合伙公司,因登记公司无法开户,目前持续跟踪,但不作为障碍,73.2.6.股东人数为2-200人的定向募集公司,因符合当时法律的规定,不追究;3.2.7.当年发改委在1990年底以前确定的股份公司做为历史遗留问题处理;3.2.8.2006年以前设立的城市商业银行,超过200人的,符合当时法规条件;3.2.9.代持股东,应当合并计算。以若干公司法人名义持股的,但是其股东均为公司员工的,也要合并计算;如果是以有限公司持有,但其股东非公司员工(大量)主要追究当时发行股份是否鉴定为公开发行股份;2006年以前超过200人的要辨别,2006年以后股东超过300人的肯定不能申报;在改制过程中,将代持股东还原为公司股东,证监会是鼓励的,但是前提条件是不得超过200人;3.3.公司设立三年的条件,是因新公司法要求三年业绩;3.4.注册资本应该足额缴纳,净资产不得低于2000万,注册资本底限未作规定,2006年1月1日前,必须1:1比例折股,2006年1月1日新公司法执行之后,可以按比例折股,发行人不得以第三方债权转为公司股份;产权不能有瑕疵,有问题的不能过渡,可以申报前置换,并需由原批准机关再次审批。3.5.上下游有关关联人业务,是作为一种业务看待,主要按收入、净利润等指标综合判断;3.6.产业政策,要符合国家各部委宏观调控政策,环保政策,国家环保十三个重要污染行业,需要省级环保局出具文件,跨省的重污染企业,需要国家环保部门批准出文。3.7.主要业务两年无变化(适用于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2008]第3号),同一控制人下的上下游业务整合,是鼓励的,非此,即认为发生变化,具体掌握,所有重组业务应自始至终为同一控制人所控制。3.7.1.重组方式,收购资产、股权、增资、吸收合并等方式,三项指标均超过100%的,要运行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达到或超过50%的,要保荐机构和律师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首次公开发行主体的要求,将被重组方纳入尽职调查范围并发表相关意见。发行申请文件还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附录第四章和第八章的要求,提交会计师关于被重组方的有关文件以及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三,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的,申报财务报表至少须包含重组完成后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十二月内重组要合并计算。3.7.2.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化,质和量均要考虑,如果涉及关键管理人员(创始人或技术持有人),就会认定为重大变化;3.7.3.实际控制人,范围要大于公司法所述控制股东,包括直接或间接持股股东,共同控制(表8决权)即认为控股股东,没有控制人的,以稳定性(股权平均)主营业务,管理层稳定,公司治理、充足的证据证明无实际控制人;国有股权划转的,批文齐全,不认定为实际控制人变更。(适用于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2007]第1号)3.8.对于地方税收优惠,由地方税务部门出具文件,是否存在补缴可能,并由控股股东出具承诺函。对于严重依赖的判断,指国家税收法规不合规的部分扣除后,仍符合发行条件的,不认为严重依赖。对于注册地和经营地不在一起的,分开计算。3.9.发行人历次股本变动,是否履行了审批程序。有限公司变更的,应以有限公司设立时考虑股份变化,最近一年新进入的股东要披露股份价格,并延长锁定期限,对于国有企业个人持股的,要关注资金来源,对于历史遗留问题公司,由地方政府承担责任。历史上存在纠纷或代持的,清理之后,由中介机构核查,涉及国有持股公司的股份变动,需出具国资委产权部门批准文件,涉及个人转让的,手续是否履行,出资来源核实,集体企业涉及集体企业无偿量化给个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认可。3.10.独立性,截止申报时点,是否符合本条要求,关联交易严重依赖,交易价格是否显失公允。人员独立,关注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秘兼职及控制人处领薪,创业板重点关注主要技术人员的独立性。3.11.资金占用问题,必须清理,历史上存在较大资金占用情形,要关注公司治理的有效性。3.12.涉及税收罚款的,由税务机关出具证明,是否构成公司重大事项,但无论是否重大,都要在招股说明书披露。对于历史沿革存在不规范的违法问题,主要判断其是否影响报告期的问题。3.13.除固定资金外,可以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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