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对国企经营者实施期股激励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一、经营者期股的含义和实施原则经营者期股是指企业出资者同经营者商定的在任期内,经营者按既定价格获取适当比例的本企业股份,收益延期兑现,并享有相应权利和义务的一种激励方法。经营者期股试点应坚持经营者期股必须按比例有偿认购的原则,坚持经营者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相结合;经营者权责利相结合;经营者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相结合;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管人与管资产相结合;大胆探索与稳妥操作相结合等原则。二、期股试点的范围期股试点适用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以国有企业或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为主体投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企业进行经营者期股试点,须以企业出资人或公司股东会同意。期股激励的对象主要是董事长和经理。对经理的期股激励主体是公司股东会或出资人。对经理的期股激励主体是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和经理各自承担的责任必须以契约形式明确规定。经过公司出资人或董事会同意,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以现金投入获得股权形成经营者群体持股。经营者群体持股比例一般为公司总股本的5%~20%。其中董事长、经理的持股比例应占经营者群体持股总额的10%以上。三、期股股权的形式及获取方式国有企业可以在改制过程中,由出资者通过协议转让给经营者持股权的方式形成期股股权;公司制企业,经营者可以通过增资扩股和国有股及其他股份转让的方式形成期股股权。国有股权的转让及转让所形成的收益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经营者期股的获取方式经营者根据与出资人签订的期股认购协议,以既定的价格认购、分期补入。经营者持股的出资额一般不得少于10万元。经营者所持期股份额一般以其出资额的1~4倍确定。以既定价格认购、分期补入的方法获取期股,经营者在补入所持有的全部期股之前,其所持有的这一部分股份只有表决权和收益权,没有所有权。待全额补入后,其所持有的这一部分股份的表决权、收益权和所有权属于经营者所有。经营者任期届满2年后,经审计合格,其股份可以出资人受让方式变现。经营者以期股股份出资成为公司股东的,应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四、经营者期股红利兑现和期股变现经营者的期股每年所获红利,要按协议规定全部用于补入所认购的期股。企业经营者在该企业任期届满,若不再续聘,经考核其业绩指标达到双方协议规定的水平,可按协议规定,在任期届满2年后,将其拥有的期股按届满当时经评估后的每股净资产值变现,也可保留适当比例的股份在企业,按年度正常分红。经营者任期未满而主动要求离开,或在任期内未能达到协议规定的考核指标水平,均属违约行为,应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取消其所拥有的期股股权及其收益,其个人现金出资部分也要做相应的扣除。经营者以期股形式取得的收入,应按税法有关规定办理。五、期股激励试点的配套措施期股试点企业的经理必须按照《北京市实施期股激励试点及国有企业经营者竞争上岗暂行办法》的规定,通过竞争上岗方式产生。董事长的考核办法另行制定。企业在进行期股试点时,必须由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或清产核资。期股试点企业要按照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京国资工[1995]60号《关于转发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进行考核和管理。期股试点企业,要按照《北京市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京财工[1997]1714号)的规定,加强企业的财务管理。期股试点企业,要按照《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办理。六、期股激励试点的组织领导经营者期股激励是对经营者多种激励方式的一种,各企业可结合实际,选择适宜的激励方式。实施期股激励又是一项探索性工作,要加强领导,试点先行,不断总结经验,逐步推开。因此,在试点阶段,市期股激励试点政策协调小组负责确定第一批试点企业名单,并在期股激励试点政策协调小组办公室对试点企业的试点方案论证的基础上,批准试点企业的实施方案。试点企业以外的企业,暂不进行期股激励的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