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和标准化知识1标准化的基本知识什么是标准?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称为标准。该文件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经一个公认机构的批准。标准应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社会效益为目的。制定标准应遵循的原则是:①要从全局利益出发,认真贯彻国家技术经济政策;②充分满足使用要求;③有利于促进科学技术发展。标准有效期: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至标准复审重新确认、修订或废止的时间,称为标准的有效期;又称标龄。由于各国情况不同,标准有效期也不同。以ISO标准每5年复审一次,平均标龄为4.92年。我国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中规定国家标准实施5年内要进行复审,即国家标准有效期一般为5年。1.1标准化的基本概念1、标准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程序,对活动或其要规定共同和重复使用的规定,指南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经一个公认机构的批准。注:标准应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并以促进最大社会效益为目的。2、标准化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以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注:1.上述活动尤其要包括制定、发布及贯彻标准的过程。2.标准化的显著好处是改进产品、过程和服务的适用性,防止技术壁垒,并便利技术合用。3、体系: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一组要素。4、国际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所制定的标准,以及ISO所出版的国际标准题目关键词索引(KWICIndex)中收录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等。5、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组织制定的标准。6、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技术要求,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标准。7、地方标准:没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8、企业标准: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而需要在企业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和管理事项,由企业制定并经企业最高管理者批准发布的标准。9、产品标准:为保证产品的适用性、以产品必须达到的某些或全部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其范围包括:品种、规格、技术性能、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贮藏、运输等。10、方法标准:以试验、检查、分析、抽样、统计、计算、测定、作业等各种方法对象制定的标准。11、基础标准:在一定范围内作为其他标准的基础并普遍使用,具有广泛指导意义的标准。如名词、术语、符号、代号、标识、方法、模数、公差与配合、优先数系、基本参数系列、产品系列型谱、产品环境条件、可靠性要求等。12、标准体系:一定范围内的标准按其内的联系形成的科学有机整体。13、标准体系表:在一定范围内的标准,按其内在的相互关系绘制成的,能够反映标准体系特性的图表。14、标准样品(实物标准):具有准确的标准值、均匀性和稳定性并具有一种或多种性能特征,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证书和标志的实行标准。1.2标准化原理:标准化的基本原理通常是指统一原理、简化原理、协调原理和最优化原理。下面分别作一介绍:统一原理就是为了保证事物发展所必须的秩序和效率,对事物的形成、功能或其他特性,确定适合于一定时期和一定条件的一致规范,并是这种一致规范与被取代的对象在功能上达到等效。统一原理包含以下要点:①统一是为了确定一组对象的一致规范,其目的是保证事物所必须的秩序和效率;②统一的原则是功能等效,从一组对象中选择确定一致规范,应能包含被取代对象所具备的必要功能;③统一是相对的,确定的一致规范,只适用于一定时期和一定条件,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条件的改变,旧的统一就要由新的统一所代替。简化原理就是为了经济有效地满足需要,对标准化对象的结构、型式、规格或其他性能进行筛选提炼,剔除其中多余的、低效能的、可替换的环节,精炼并确定出满足全面需要所必要的高效能的环节,保持整体构成精简合理,使之功能效率最高。简化原理包含以下几个要点:①简化的目的是为了经济,使之更有效的满足需要;②简化的原则是从全面满足需要出发,保持整体构成精简合理,使之功能效率最高。所谓功能效率系指功能满足全面需要的能力;③简化的基本方法是对处于自然状态的对象进行科学的筛选提炼,剔除其中多余的、低效能的、可替换的环节,精练出高效能的能满足全面需要所必要的环节;④简化的实质不是简单化而是精练化,其结果不是以少替多,而是以少胜多。协调原理就是为了使标准的整体功能达到最佳,并产生实际效果,必须通过有效的方式协调好系统内外相关因素之间的关系,确定为建立和保持相互一致,适应或平衡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协调原理包含以下要点:①协调的目的在于使标准系统的整体功能达到最佳并产生实际效果;②协调对象是系统内相关因素的关系以及系统与外部相关因素的关系;③相关因素之间需要建立相互一致关系(连接尺寸),相互适应关系(供需交换条件),相互平衡关系(技术经济招标平衡,有关各方利益矛盾的平衡),为此必须确立条件;④协调的有效方式有:有关各方面的协商一致,多因素的综合效果最优化,多因素矛盾的综合平衡等。按照特定的目标,在一定的限制条件下,对标准系统的构成因素及其关系进行选择、设计或调整,使之达到最理想的效果,这样的标准化原理称为最优化原理。1.3标准的分类一、标准的分类标准化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标准为适应不同的要求从而构成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为便于研究和应用,人们从不同的角度和属性将标准进行分类,这里我们从我国标准化法实施中提出以下分类方法。(一)根据适用范围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的规定,我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等四类。1、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需要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称为国家标准。2、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标准,称为行业标准。3、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标准,称为地方标准。4、企业标准: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由企业制定的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的相应的企业标准,或在企业内制定适用的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主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由企业自行组织制定的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备案(不含内控标准)的标准,称为企业标准。这四类标准主要是适用范围不同,不是标准技术水平高低的分级。(二).根据法律的约束性分1、强制性标准强制标准范围主要是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对不符合强制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根据《标准化法》之规定,企业和有关部门对涉及其经营、生产、服务、管理有关的强制性标准都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降低标准。对违反强制性标准而造成不良后果以至重大事故者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强制性标准是国家技术法规的重要组成,它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定关于技术法规定义,即强制执行的规定产品特性或相应加工方法的包括可适用的行政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技术法规也可包括或专门规定用于产品、加工或生产方法的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为使我国强制性标准与WTO/TBT规定衔接,其范围要严格限制在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身健康与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以及保护环境等五个方面。2、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是指导性标准,基本上与WTO/TBT对标准的定义接轨,即由公认机构批准的,非强制性的,为了通用或反复使用的目的,为产品或相关生产方法提供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标准也可以包括或专门规定用于产品、加工或生产方法的术语、符号、包装标准或标签要求。推荐性标准是自愿性文件。推荐性标准由于是协调一致文件,不受政府和社会团体的利益干预,能更科学地规定特性或指导生产,《标准化法》鼓励企业积极采用,为了防止企业利用标准欺诈消费者,要求采用低于推荐性标准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的企业向消费者明示其产品标准水平。3、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是为仍处于技术发展过程中(为变化快的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提供指南或信息,供科研、设计、生产、使用和管理等有关人员参考使用而制定的标准文件。符合下列情况可判定指导性技术文件:(1)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或具有标准价值,尚不能制定为标准的;(2)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及其他国际组织的技术报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管理工作,并负责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指导性技术文件编号由指导性技术文件代号、顺序号和年号构成(三)根据标准的性质分1、技术标准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而制定的标准。主要是事物的技术性内容。2、管理标准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管理事项所制定的标准。主要是规定人们在生产活动和社会生活中的组织结构、职责权限、过程方法、程序文件以及资源分配等事宜,它是合理组织国民经济,正确处理各种生产关系,正确实现合理分配,提高生产效率和效益的依据。3、工作标准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工作事项所制定的标准。工作标准是针对具体岗位而规定人员和组织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职责、权限,对各种过程的定定性要求以及活动程序和考核评价要求。国务院国发(86)71号《关于加强企业管理的若干规定》中要求企业要建立以技术标准为主,包括有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的内的完善科学的企业标准体系。(四)根据标准化的对象和作用分1、基础标准在一定范围内作为其他标准的基础并普遍通用,具有广泛指导意义的标准。如:名词、术语、符号、代号、标志、方法等标准;计量单位制、公差与配合、形状与位置公差、表面粗糙度、螺纹及齿轮模数标准;优先数系、基本参数系列、系列型谱等标准;图形符号和工程制图;产品环境条件及可靠性要求等。2、产品标准为保证产品的适用性,对产品必须达到的某些或全部特性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包括:品种、规格、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要求等。3、方法标准以试验、检查、分析、抽样、统计、计算、测定、作业等各种方法为对象而制定的标准。4、安全标准以保护人和物的安全为目的而制定的标准。5、卫生标准为保护人的健康,对食品、医药及其他方面的卫生要求而制定的标准。6、环境保护标准为保护环境和有利于生态平衡对大气、水体、土壤、噪声、振动、电磁波等环境质量、污染管理、监测方法及其他事项而制定的标准。这四种标准分类法的关系如下图。1.4标准的代号和编号(一)国家标准的代号和编号国家标准的代号由大写汉字拼音字母构成,强制性国家标准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的代号、标准发布顺序号和标准发布年代号(四位数组成,示例如下: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国家实物标准(样品),由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编号方法为国家实物标准代号(为汉字拼音大写字母GSB)加《标准文献分类法》的一级类目、二级类目的代号及二级类目范围内的顺序、四位数年代号相结合的办法,如:(二)行业标准的代号和编号1、代号和编号行业标准代号由汉字拼音大写字母组成。行业标准的编号由行业标准代号、标准发布顺序及标准发布年代号(四位数)组成,示例如下:(1)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2)推荐性行业标准编号2、行业标准代号由国务院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其所管理的行业标准范围的申请报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并正式公布该行业标准代号。已正式公布的行业代号见表。序号行业标准行业标准代号序号行业标准名称行业标准代号123456789教育医药煤炭新闻出版测绘档案海洋烟草民政JY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