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公园管理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益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桃江县桃花江国家森林管理处机构规格等事项的批复》(市编发〔2012〕3号)文件精神,为理顺管理体制,切实加强桃花江国家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经县编委会研究,明确桃江县桃花江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为县人民政府管理的副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一、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森林公园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实际制定公园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发展计划和公园建设、经营、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公园森林及其他风景资源的保护。做好森林及其他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监测、保护、培育和管理工作;做好植树造林、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林木林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及古树名木、古园林建筑、历史遗迹的建档保护等工作。(三)负责公园森林和其他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并管理经营公司,做好旅游景区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对园内参与建设和经营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管理和监督。(四)负责公园旅游秩序、安全、环保及卫生的管理。做好旅游秩序、安全、环保及卫生维护的宣传、相关基础设施和标志的设置、维护管理等工作。(五)受委托负责公园管理的相关行政执法。做好公园内违反森林公园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和相关案件查处有关工作。(六)完成县委、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二、机构设置(一)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桃花江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设4个内设机构:1、办公室负责内外关系的协调和联络;负责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事务管理等工作;负责财务管理和项目资金执行工作;负责园内国有资产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县里下达的中心工作和其他临时性工作。2、市场营销科负责公园旅游市场经营行为及秩序管理,对园内经营旅游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管理和监督,制定景区收费标准,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园内服务质量检查监督,受理游客投诉并进行查处;负责公园旅游产品的宣传与营销;负责招商引资、立项争资融资等工作。3、建设管理科负责组织公园各类建设规划的编制、报批,以及各类规划的执行管理;负责公园开发建设、设施设备维护维修、项目实施管理和园内其他主体建设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园卫生、环保及安全等管理。4、资源保护科负责环境监测;负责园内森林资源的管护与改造、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自然资源的调查并进行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公园管理的相关行政执法工作。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二)下设机构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桃花江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下设桃花湖、浮邱山、桃花江竹海三个副科级景区管理所。主要职责是:1、宣传贯彻执行森林公园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2、负责景区植被的保护和培育;3、负责景区旅游资源和资产的管理;4、负责景区旅游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5、负责景区开发建设项目实施的环境协调;6、负责景区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及其环境质量的监测,建立保护管理档案,并开展相关保护工作;7、承担森林公园管理处交办的其他工作。三、人员编制桃花江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2名。设主任1名(享受副处级干部待遇)、副主任2名(享受正科级干部待遇)、科长(主任、所长)6名(享受副科级干部待遇)。股级职数按桃发〔2013〕1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配备。四、其他事项(一)桃花江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的资源管理、旅游开发建设和经营分别接受县林业局、县文体广新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桃花江、浮邱山、石井头三个国有林场和县林科所由县林业局管理调整为桃花江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管理,桃花江、浮邱山林场分别与桃花湖、浮邱山景区管理所合署办公,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石井头林场、县林科所机构编制事项维持不变。(二)桃花江森林公园管理处负责对县级主要景区开发建设、经营和管理。五、附则本规定由桃江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