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意提案改善制度目的第一条为启发全体员工的想象力,集结个人的智慧与经验,提出有利于本公司生产的改善及业务的发展,以便达到降低成本、提高质量、增进公司经营、激励同仁士气,特制定本办法。□范围第二条提案内容针对本公司生产、经营范围、具有建设性及具体可行的改善方法。(一)各种操作方法、制造方法、生产程序、销售方法、行政效率等的改善。(二)有关机器设备、维护保养的改善。(三)有关提高原料的使用效率,改用替代品原料,节约能源等。(四)新产品的设计、制造、包装及新市场的开发等。(五)废料、废弃能源的回收利用。(六)促进作业安全,预防灾害发生等。第三条提案内容如属于下列各项范围,为不适当的提案不予受理:(一)攻击团体或个人的提案。(二)诉苦或要求改善待遇者。(三)与曾被提出或被采用过的提案内容相同者。(四)与专利法抵触者。□提案第四条提案人或单位,应填写规定的提案表必要时另加书面或图表说明、投入提案箱,每周六开箱一次。□审查第五条审查组织(一)各厂成立提案审查小组由有关主管组成。(二)公司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各厂长及公司有关部门主管组成并设执行秘书。第六条审查程序(一)各提案表均须先经各厂提案审查小组初审并经评分通过后,始可汇报提案审查委员会(公司各部门提案经送委员会)。(二)提案审查委员会每月视提案需要,以召开1~2次委员会,审查核定各小组汇送的提案表及评分表,必要时并请提案人或有关人员列席说明。第七条审查准则(一)提案审查项目及配合1.动机20%2.创造性15%3.可行性25%4.回收期投资30%5.应用范围10%(二)成果审查项目及配合1.1.动机15%2.2.创造性20%3.3.努力程度15%4.投资收回期25%5.同效益25%□处理第八条采用的提案:交由有关部门实施,除通知原提案人外,并予列管及实施成效检查。第九条不采用的提案:将原件发还原提案人。第十条保留的提案:须经较长时间考虑者,先将保留理由通知原提案人(一般系每期限以三个月为限,但经委员会同意可延长至六个月)。第十一条成果检查(一)实施的提案、各实施部门,应认真执行,每月应填具成果报告表呈直属主管核定后,转呈各厂提案审查小组经三个月的考核,并予评分后,再呈提案审查委员会。(二)提案审查委员会依审查小组所报的成果报告表及评分表详作审查核定。□奖励第十二条提案奖励:凡采用者发给1200~6000元的提案奖金,未采用者发给50元的奖金。第十三条成果奖励:审查委员会依提案改善成果评分表,可核给500~1万元的奖金。第十四条特殊奖励:提案采用实施后,经定期追踪效益,成果显著绩效卓越者,由委员会核计实际效益后,报请核发2万~10万元的奖金。第十五条团体特别奖:以科为单位,六个月内,每人平均有采用四件提案以上发给前三名特别奖:第一名:锦旗及奖金5000元第二名:锦旗及奖金3000元第三名:锦旗及奖金2000元□附则第十六条提案内容如涉及国家专利法者,其权益属本公司所有。第十七条本办法经呈董事长核定后,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