疗养院三重一大实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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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为落实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推动我院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管理、规范决策程序,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为管理工作健康稳定有序发展提供制度保证,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一)重大事项决策凡涉及我院管理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全体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2、党的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3、我院发展战略以及规则的制定和调整;4、我院年度总体工作计划和制定;5、我院年度决算、预算的制定和调整;6、涉及我院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7、干部职工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8、我院机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9、年度物资采购计划的审定;10、涉及全院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11、向上级推荐各种荣誉称号和我院各种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奖惩事项;12、工资奖金、医疗、住房、职称、劳保福利待遇等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13、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14.、基础设施等各种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15、对外合作和交流事项;16、我院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17、我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18、我院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二)重要人事任免1、四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任免和调整;2、科级以上后备干部的推荐和选拔;3、从外单位调入我院或是从非重点岗位转到重点岗位工作的人员的选调;4、我院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三)重要项目安排1、未列入预算的基本建设项目、固定资产购置、设备维修及基建维修项目等;2、对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的支出。(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1、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资金款项。2、每月的物资采购资金的承付(包括10万以上的贷款提货和货款清欠等);二、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一)集体决策机制和分工我院实行经理负责制,全面负责管理工作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对重大问题,通过经理办公会行使决策权。我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事关我院全局的重大问题,对我院总体工作具有最高决策权,统一领导工作的各项工作。(二)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出席经理办公会的正式成员为*级行政班子成员,出席党政联席会的正式成员为*党委委员、*级行政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由经理或书记确定可以邀请经理助理、副总师以及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三)民主决策程序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我院各项管理规定,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政联席会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论证。2、依照《北京工人北戴河疗养院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应交职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党政联席会或经理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3、科级以上干部的任免,在我院党委会议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4、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我院党委会、党政联席会和经理办公会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干部职工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三、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一)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照党委会、党政联席会、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二)凡需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或经理办公会议决策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替代。(三)党委会、党政联席会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会议表决有效。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经理办公会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方可举行。(四)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主管同志报告情况,其他同志未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五)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六)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委会、党政联席会作处理决定,采取表决制。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应超过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采取票决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党委会、经理办公会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主持会议的党委书记或经理有权做最后决定。(七)凡前次由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做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2/3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八)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九)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十)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要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十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一)分工组织实施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委员或处党委职能部门按照工作分工组织实施;党政联席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分工组织实施;经理办公会做出的决定,由经理办公会成员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二)加强监督检查党委会、党政联席会、经理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处党委办公室和经理办公室负责催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书记、经理汇报,纪检监察办公室及其他有监督职能的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五、责任追究(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或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影响的,要追究责任: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5、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三)对给企业、职工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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