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拟制:----审核:----批准:----2018-02-发布2018-02-29施行----公司发布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文规定了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保存、销毁等管理要求。本文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2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9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1990年5月25日起施行)《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199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秘密设备、产品的保密规定》(1993年3月1日起施行)3定义3.1国家秘密载体(以下简称秘密载体)指载有国家秘密信息的物体,包括密件和密品两类。3.2密件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形式载有国家秘密信息的物件,包括纸介质、磁介质、光介质等物件,如文件、资料、磁盘、磁带、光盘、录像带等。我公司密件为涉密的文件、记录、磁盘(U盘、硬盘)、光盘。3.3密品指直接含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设备或者产品。这种设备或者产品通过观察或者测试、分析手段能够获得国家秘密信息。4密件的保密管理4.1密件的制作及标定4.1.1制作密件必须依照本公司定密程序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密件内容一经审核批准,密件内容原稿就不应再做文字和数据的修改补充,如需进行修改补充,必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4.1.2密件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数量进行制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多制、私留。4.1.3密件形成过程中产生的原始材料和中间材料,包括草稿、废稿、讨论稿和审议稿等应当由承办人负责,存放在密码文件柜中保管。不需要保存的,应及时销毁,不能随意丢失或泄密。4.1.4密件制作完成后,在封面或首页的左上角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承办人员对密件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标识是否正确负有确认责任。4.1.5制作密件的场所应当配备密码文件柜。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电磁泄露的保密措施。4.1.6需外部制作的密件应当在省(市)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制作。4.1.7涉密U盘、光盘由保密办公室负责统一编号、标识、签收和登记工作。4.2密件的收发与传递4.2.1收发密件,承办人必须严格履行清点、签收、登记、编号等手续。4.2.2涉密部门收到涉密载体后,由保密办主任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依据最小化原则确定本公司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4.2.3传阅密件,应使用“密件传阅登记本”,履行登记、签收手续,密件原则上应在两天内阅毕归还。4.2.4因工作需要对外单位提供或传递密件,由承办人填写“外发涉密载体审批表”(见附表二),履行审批手续,审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机要途径(机要通讯、机要交通)传递或指派专人递送。由专人递送的密件须办理《呈报密级文件交接单》,由对方单位签收确认后,将该交接单带回公司归档。4.2.5传递密件,应当包装密封,标明密级、收发件单位名称。4.2.6采用现代通信及计算机网络等手段传递国家秘密信息,应当加密传输,并要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在非保密的通信设备中传递。4.2.7承办部门收发、传递密件要做到安全、准确、及时。4.2.8外出开会或参加技术交流活动带回的涉密文件、资料应及时交保密办公室归档,需要时经本人申请,公司领导批准后可借阅或复制。4.3密件的使用4.3.1本公司涉密人员因工作需要借(调)阅密件,必须填写“借阅/调阅/复印/携带密件审批表”(见附表一),经本部门领导、密件产生部门领导、保密办公室领导同意,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办理。4.3.2借(调)阅密件,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密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密件的去向。4.3.3阅读和使用密件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并注意做好密件存放和知悉范围的保密工作。4.3.4因工作需要携带密件外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4.3.4.1未经批准严禁携带密件出境。4.3.4.2本公司涉密人员携带密件外出,应填写“借阅/调阅/复印/携带密件审批表”(见附表一),履行审批手续。外出时应采取安全措施,使密件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4.3.4.3严禁携带密件外出参观、旅游、探亲访友和办理无关事项。4.3.4.4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密件;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必须填写“借阅/调阅/复印/携带密件审批表”(见附表一),履行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切实可靠的安全保密措施。4.3.4.5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必须由保密办统一从已经过有关保密单位认证的厂家购置,在发放涉密存储介质时,发放人必须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领取登记表》中进行登记。4.4密件的复制、汇编及摘录4.4.1因工作需要复制密件,承办人须填写“借阅/调阅/复印/携带密件审批表”(见附表一),履行审批手续。4.4.2复制密件,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4.4.3复制密件必须严格保密管理,不准应私人要求多印、多留。4.4.4复制密件过程中出现印有字迹的废页要按密件要求及时销毁。4.4.5复制密件必须及时履行登记、编号、签字手续,并等同原件管理,六十天内退还登记部门。如到期需要继续使用,必须办理续借手续。4.4.6汇编密件及其他涉密载体,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汇编。经批准汇编密件及其他涉密载体,应当按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志和管理。4.4.7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密件,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4.5密件的保存4.5.1密件在指定场所和部位保存,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施、设备。4.5.2密件应当在安全可靠的密码保险柜中保存,并由专人管理。4.5.3密件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所存密件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司保密办公室报告。4.5.4涉密人员在离岗、离职前,必须全部清退其手中的秘密载体,并办理相关手续。4.6密件的销毁4.6.1销毁密件,应填写“秘密载体销毁审批表”(见附表三),经部门领导审核同意,交公司保密办公室审批,并履行清点、签字手续。4.6.2销毁纸介质密件,应在办理《秘密载体销毁审批表》后,将表与密件统一交公司保密办公室集中,表留作归档,密件由两人以上押运送上级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厂家焚毁、化浆,为了方便操作,数量在二十件以内的密件,各部门在办理了销毁审批手续,并将《秘密载体销毁审批表》交公司保密办公室备案后,可自行销毁,但监销人必须为保密办成员。4.6.3磁介质、光介质密件的销毁由不少于两人共同执行,并采取物理破坏的方式销毁,确保信息无法还原。4.6.4严禁将密件私自销毁或作为废品出售,废弃的涉密计算机硬盘、U盘、移动硬盘,由保密办回收、登记销毁,销毁时应采取物理或化学的方法彻底销毁,并确保其信息无法还原。5密品的保密管理5.1密品的研制、生产、试验、保存、维修、使用应在具备保密条件和安全防范措施的场所进行。5.2相关部门对本部门产生的密品要及时填写“秘密事项密级确定(变更、解除)审批表”(见BM/BL005-2008附表一),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并与所确定的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相符合。5.3确定密品的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同时,应当明确保密要点。5.4相关部门对本部门保存的密品建立动态管理档案,使得密品在各个环节处于有效的受控状态。5.5严禁无关人员参观、接触和使用密品;确需参观、接触和使用的,应当填写“参观(接触、使用)密品登记审批表”(见附表四)履行审批手续。5.6密品的运输传递,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5.7需要办理免检手续的密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6说明事项6.1在各个环节中形成的用于秘密载体收发、使用、复制、销毁等的登记簿应当指定专人妥善保管。6.2本标准的密件管理仅仅适用于纸介质密件管理,磁介质、光介质等密件的保密管理按照《涉密通信、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办公自动化保密管理制度》中有关条款执行。7相关文件BM/BL008-2008《涉密通信、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办公自动化保密管理制度》BM/BL005-2008《定密和密级调整工作制度》附表一:借阅/调阅/复印/携带密件审批表No:申请部门申请人姓名申请类别借阅□调阅□复印□携带□申请理由申请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拟借阅/调阅/复印/携带文件档号序号文件名称、编号或图号密级份数页数介质(纸/光/磁)、资料申请部门领导审核意见签字:日期密件产生部门领导意见签字:日期保密办公室领导审查意见签字:日期保密委员会审查意见签字:日期备注此表交承办人部门、保密办公室各一份备案。附表二:外发秘密载体审批表No:部门承办人姓名申请外发理由发往单位地址外发密件、资料序号文件名称、编号或图号密级份数页数介质(纸/光/磁)密品序号种类密级数量申请部门领导审核意见签字:日期密件产生部门领导意见签字:日期保密办公室领导审查意见签字:日期保密委员会审查意见签字:日期备注此表交承办人部门、保密办公室各一份备案。附表三:秘密载体销毁审批表No:序号文件字号/统一编号密级文件(载体)名称份数页数备注销毁理由销毁方式销毁地点申请部门领导审核意见签字:日期保密办公室审批意见签字:日期销毁人:监销人:日期附表四:参观(接触、使用)秘密载体审批表No:申请部门申请人申请事项及理由申请部门领导审核意见签字:日期参观部门领导审核意见签字:日期保密办公室审查意见签字:日期保密委员会审批意见签字:日期备注本表交密品保管部门、保密办公室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