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探讨优秀范例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探讨优秀范文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275条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也规定应将拟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卷宗等相关材料装订成册,加密保存。明确建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从而给有过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一个能够避免前科带来的负面影响、平等地享有其他正常人一样的权利、真正改过自新的一个机会。但由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仅以一个条文形式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立足检察职能,正确理解和适用并保证其得到有效实施,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已成为一个重要课题。一、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价值(一)体现了法的正义价值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训制度体现了法的正义价值。由于未成年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未完全确立,明辨是非、洞察事务本质的能力较弱,对于行为的违法性以及后果的严重性的认知与成年人有明显差异。所以,在制定及适用法律时,应与成年人区别对待,才能体现出法的分配正义。(二)清除“标签效应”的影响前科制度将每一个失足少年都打上犯罪人“标签”,并迫使他们回归到社会的最初阶段,就不得不一次次地向社会宣示这一“标签”的存在,使未成年人长期遭受来自司法和社会的负面评价,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导致为实现未成年犯罪人的司法矫治和社会回归的目标束之高阁。将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有利于弱化其“标签”心理,使其重获生活的勇气和信心,更好的回归社会、防止再犯。(三)符合国际条约的精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是国际通行的做法。《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简称《东京规则》)中规定:“释放时,少年的记录应封存,并在适当的时候加以销毁”,《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简称《北京条约》)第八条规定:“对少年罪犯的档案应严格保密,不得让第三方利用。应仅限于处理手头上的案件直接有关的人员或其他经正式授权的人员才可以接触这些档案。少年罪犯的当啊去年不得在其后的承认讼案中加以引用。”由此可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如今是世界各国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处理的普遍做法。我国作为这两项国际公约的签署国,也有义务逐步完善国内现行法规定。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面对的困境(一)与诸多法律、法规规定存在明显冲突。虽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关于涉罪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于《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前科报告义务免除”规定协调一致,但一些民事、行政法律仍旧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作出了否定评价。例如,根据我国《公务员法》、《检察官法》、《法官法》、《律师法》、《教师法》等法律规定,有犯罪前科的人员不得活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以下职业:公务员、检察官、法官、律师、拍卖师、会计师、公司的董事、执行医师等。而相关法律、如检察官法、律师法等并没有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作出相应的规定,这着实让人怀疑,即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进行了封存,其效果也令人怀疑。(二)一定程度上触及了公开审判机制。公开审判是司法机关接受群众监督的重要途径,而前科封存制度更侧重于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因为引发人们对司法公开、公正的质疑。此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即使不公开什么的案件,在宣判时一律公开。而公开宣判,就是对未成年人犯罪前科的一次公开,虽然对大多数案件来说公开的范围可能不会很大,但对于个别社会关注较多的案件,如果经媒体媒介宣传,则犯罪记录封存将变成一句空话。(三)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仅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进行了制度构建,程序问题基本没有涉及,没有对记录封存的适用对象、封存程序、具体实施、解封程序、保密制度等进行合理、细致的规范。如犯罪记录封存的启动方式是依申请封存、还是法院主动封存?若是申请封存,申请人的范围包括哪些人?申请的时间范围如何确定?怎样对申请进行审查和批准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出台细则加以明确。三、犯罪记录封存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一)认识标准应该统一1.犯罪记录系封存而非消灭。修改后《刑事诉讼法》采纳了“犯罪记录封存”的观点,即不完全消灭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技术性操作严格限制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被查阅。2.犯罪记录封存依职权主动启动,而非依申请启动。封存的职责是“法定”而非“酌定”、负有封存职责的相应办案机关,必须依法封存,无需未成年人申请封存。3.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问题亟待解决。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与我国《公务员法》、《律师法》、《检察官法》等有规定存在犯罪前科的人员不得或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公务员、律师、检察官等职业的法律法规存在冲突,需要在法律实施中针对冲突情形进行力所能及的修正,或通过法律解释,实施细则等予以协调。(二)实体要件需要明确。首先,明确封存对象。适用主体为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即使被发现犯罪行为或是在判决时,罪犯已经年满18周岁,也必须做出封存决定。其次,明确封存内容。侦查卷宗、检察卷宗、审判卷宗等各种案卷材料,是必须予以封存的。第三,明确封存范围。如在校未成年嘘声犯罪,司法机关对所在学校的老师和同学、居住地的群众也不得透露。第四,明确封存效力。犯罪记录已经封存,则必需严格限制犯罪记录的查询,免除前科报告义务,记录查询后封存效力不变。(三)程序设计要可行1.犯罪记录封存的启动。犯罪记录封存应当以职权主动启动。法院作出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判决时,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时,应当同时作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决定书》、《未成年人不起诉记录封存决定书》。另外,对于犯罪记录,封存是原则,允许查询是例外。办案机关履行侦查职能,可依职权申请查询;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才能查询。2.查询犯罪记录审核。首先,应当由需要查询的单位向犯罪记录封存机关提出申请,说明查询内容、对象、原因等;其次,犯罪记录封存机关应对于查询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经讨论决定,作出审批意见并出具《同意查询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告知书》;再次,被查询未成年人没有犯罪记录,活查询主体不符合“特殊情况”规定的,应当制作《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告知书》进行答复。3.犯罪记录封存的监督。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同样具有法律监督权,对犯罪记录封存的启动、查询单位履行保密的情况、查询所得信息的适用是否在规定范围等进行监督。违反上述情况的,检察机关自行发现、未成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想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的,应发送检察建议书活纠正违法通知书,制止违规行为;同时要求相关单位消除影响,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