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休假自查报告【推荐4篇】【导读引言】网友为您整理收集的“带薪休假自查报告【推荐4篇】”精编多篇优质文档,以供您学习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带薪休假【第一篇】关于带薪休假问题的几点认识和建议引言:带薪休假本是职工的权利,这不仅是有利于职工,从根本上说也是有利于企业的。然而,在理论上却是存在着很多的模糊认识,在实践中往往也不能得到很好的执行。我们就带薪休假的几个理论和实践中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一些建议。关键词:带薪休假问题认识建议一、带薪年休假的性质认识问题1、带薪年休假是职工休息权的一个基本内容,这也是现代社会文明国家通行的基本劳动制度。从法律的角度讲,这是职工的劳动权利,那么,对用人单位而言即是一项法定的义务。职工的这项权利,只有用人单位这个义务人依法履行其相应的义务,才能得到实现;否则,就很难得到实施。用人单位不履行此项法定义务是一种严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依法应当被追究经济责任。2、从劳动经济学的理论言之,带薪年休假不仅有利于职工,更有利于用人单位。职工的休息实际上是劳动力的恢复的过程,职工的体力和脑力得到充分的恢复,是保障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前提。从这个意义上说,用人单位理应明智地保障职工的带薪年休假。3、现代社会文明国家对职工的带薪年休假对有法律的保障,用人单位多能自觉执行保障职工的休息权利。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第五十二号公约规定的精神,任何放弃带薪年休假的劳动合同都属于无效劳动合同的范畴。有些国家的劳动法律甚至还规定,以支付工资而抵折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二、我国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规定1、1991年6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曾经做出过“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卫生部等部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这个通知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提倡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保障职工的休息权利。2、1994年7月4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带薪年休假是我国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之一。3、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部颁发的文件也明确指出,在国务院未根据劳动法做出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之前,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1991年发布的“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问题”的通知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4年下发的《集体合同条例》中把职工带薪年休假问题,作为劳动标准中的一个协商的内容做出了规定。4、2008年9月27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作为早先公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配套条例,该实施办法于9月18日正式实施。对明确职工在同一个单位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视同的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等跳槽的工作时间、折算当年年休假等问题做了具体的规定和补充。三、不能执行带薪年休假的原因分析1、从法律的角度看,劳动法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规定存在着一定的模糊空间。法律在明确承认工作满一年的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权利的同时,却没有对职工带薪年休假办法做出具体的规定。以此使用人单位错误解读。实事求是地讲,在劳动法草案中曾经明确规定过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具体办法即工作满一年的职工每年享受七天带薪休假,每两年增加一天,最多不超过二十八天。这样的内容由于当时某种“左倾”思想的影响,即认为休假过多影响社会主义建设,而被搁置最终形成现行的第四十五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2、凡不愿意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其管理者尚不具备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素质。他们的管理理念仍然停留在“冷战时期”即主张劳资对立,绝对完全获取职工的剩余劳动才能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他们把劳动力视为一般的商品,在支付了既定的劳动力价格即工资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使用劳动力即象机器那样。这种实际上是依靠“人海战术”和“时间战术”提高经济效益理念。岂不知这样竭泽而渔所付出的代价是惨重的。那种“过劳死”以及“民工荒”实际上都是这种观念的必然结果。3、职工对此亦是一种麻木状态。法律明确规定了带薪年休假的权利,但是职工几乎都没有积极争取实现这项权利。有的职工甚至以为“多劳多得”,宁可少休假也得多赚点钱。在金钱的诱使下不惜透支自己的身体健康。这实际上也是对用人单位过度使用劳动力而不履行劳动法规定的职工带薪年休假的义务的违法行为的纵容。4、企业巧妙的化解国务院以及相关劳动部门的规定。如果用休息日加班需支付三倍工资来衡量加班是否合法的话,企业就可以将工资标准定得低一些,依法给予加班者三倍的工资,可每个月总的工资标准并没有发生变化。那些无奈地接受这一职位的职工,也只能无奈地接受长期的惯性加班。而且用人单位的实际负担不会加大。致使各种关于带薪年休假的规定实际实施起来有很大难度。四、解决问题的办法第一,政府必须认真对待这个问题。从国务院而言应当履行劳动法规定的义务即尽快制定行政法规,明确的是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具体办法。劳动法明确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时至今日,劳动法执行已经十几年了,国务院应该制定具体办法,保证企业职工等带薪年休假的基本权利。从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而言,一方面要对用人单位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促使其建立和完善本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对故意不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的用人单位给予严厉惩罚;另一方面,指导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中必须约定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内容,确保带薪年休假得到保障。第二,提高用人单位管理者人力资源管理的素质。劳动力蕴含于劳动者之中,是一种活的劳动。劳动力不同于机器,即便是机器也需要很好地保养。劳动力被货币化而承载劳动力的劳动者则是活生生的人,人是有思想的。当劳动者的权利不能得到基本的保障的时候,劳动力在生产中的负投入则比受损的机器更甚。所以,用人单位管理者首先需要懂得“惜民力、善待之”。实现职工的带薪年休假保障职工的休息权必将有助于更好地提高劳动生产率,实现经济效益战略目标。当然,我们也不认为简单的休假就能够真正实现劳动力的恢复,用人单位应当引导职工积极休息。用人单位如能以带薪年休假取代社会上鼓动的所谓“黄金周”,仅仅就时间而言,其实一点损失都没有。第三,国家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企业的发展状况,实行最低工资标准,普遍提高职工的工资水平,防止部分不正规的企业钻法律的空白,使相关法律的实施大打折扣,甚至使企业职工不仅没有得到法律的支持,还将促成企业为逃避责任而降低职工工资而使职工成为法律实施的变相受害者。第四,工会应当履行维权的职责保障职工的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工会能够做到的有这样几个方面:地方工会可以督促政府尽快制定本地方的职工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联合劳动行政职能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进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集体协商,把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内容充分约定在集体合同中,督促和帮助用人单位建立和完善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且保障其有效执行。各级工会积极向全社会宣传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对于提高劳动生产率、构建谐劳动关系和和谐社会的实践意义;用人单位工会也应当努力协助用人单位把职工带薪年休假组织得更好、更有意义,帮助职工积极休息确保身心健康。综上所述:职工应深入了解带薪年休假的相关规定和细则,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带薪年休假不但应出台易操作的细则和强制性措施外,而且劳动监察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保证带薪年休假制度真正落到实处。劳动监察部门还应主动对企业进行监督,督促企业强制执行规定,而不要坐等企业职工举报。同时,对违反带薪年休假制度的企业应严肃查处。以带薪年休假为据点折射职工的权利,构建全国范围内和谐的劳动关系。带薪休假【第二篇】莘县第二人民医院带薪休假制度为了维护职工休息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的积极性,根据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的《职工带薪休假条例》,参照其他单位的带薪年休假实施情况,结合我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一、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职职工、且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自第二年起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二、具体实施细则;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五天;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七天;已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天。2.单位根据实际工作的具体情况,在不影响本单位及所在科室正常工作的情况下,统一安排在每年的四月至十月份之间。3.在医院规定的期限内,科室负责人可根据个人意愿及科室的实际工作需要安排科内人员的年休假事宜(个人要服从科室统一安排的年休假轮次),并在上交的考勤中予以注明。4.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及福利待遇。5.年休假在十天的,可以分两次给予安排,但不能跨年度累计。6.本人自愿放弃年休假的或因单位及科室工作的需要未安排年休假的,单位不给予任何形式的补偿。7.在年休假的时间段内,重叠有法定节假日的(比如清明节、端午节等),不可累计计算。8.职工年休假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确保在医院需要时能及时联系到位,违者取消下年度带薪休假。9.医院中层领导实施休年休假时,需报经院委会批准后方可执行。三、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在一年度请事假单次或累计超过三十天以上的;2.职工在一年度有三次以上(不包括三次)请事假的;3.累计工作一年不满十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二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十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三个月以上的;5.因在工作中出现差错事故,单位依规给予停薪停职处理的;四、本办法自二零一七年起实施。2017年1月1日工会办带薪休假【第三篇】关于员工带薪年假的通知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规定》,经公司研究决定,对于符合享受带薪年假的员工安排休息。具体内容如下一、享受天数的标准:正式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二、有以下情形者不享受当年度年休假:(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三、年休假必须在当年度休完,不跨年度调休。四、年休假不得与五一、十一等国家法定节假连休。五、公司最多2人一起休年假(前提是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六、员工带薪年休假应按以下要求办理手续:1、员工本人在休假前事先填写请假单(一式两份),请假事由注明“带薪年休假”,报部门负责人签字;2、部门负责人将请假单报公司综合管理部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员工方可享受年休假;3、因工作性质原因无法安排连续休假的,年休假可分段安排。七、本办法为暂行规定,如国家劳动部门公布实施细则,公司将按上级规定进行修订、补充、完善。原有关年休假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九、本办法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大连晟远科技有限公司2011年2月25日带薪休假【第四篇】国家关于带薪休假的相关规定根据现行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劳动者的休假日主要有:一、法定节假日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年修订)》规定,我国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11天:(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不能以安排补休来替代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周休日工作(加班加点)的应首先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补休的时间应等同于加班加点的时间。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照不低于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