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整改措施【精编4篇】【导读引言】网友为您整理收集的“职务犯罪整改措施【精编4篇】”精编多篇优质文档,以供您学习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预防职务犯罪措施【第一篇】预防职务犯罪措施一、职务犯罪的概念和范围(一)职务犯罪的含义职务犯罪泛指一切与职务有关的犯罪。在我国当前,狭义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具体地讲,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的总称。(二)职务犯罪的特征它有如下四个基本特征:1、犯罪主体的特殊性。职务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所谓“国家机关”,是指各级党的机关和各级权力、行政、司法机关和军队;所谓“从事公务”,是指参与了对国家公共事务的管理、组织、领导、监督等活动。总起来说,各级党的机关和各级权力、行政、司法机关和军队中,参与了对国家公共事务的管理、组织、领导、监督等活动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他们才能构成职务犯罪的主体。另外下列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一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如人大代表、民主党派中的专职工作人员、人民培审员、律师等。2、犯罪与职务的相关性。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但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不一定都是职务犯罪,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所犯罪行是与其职务相关的,才属于职务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犯罪行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实施的犯罪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实施的犯罪行为。3、犯罪客体的复杂性。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侵犯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一般刑事犯罪的客体,往往是单一的,但职务犯罪的客体则是复杂的。它不仅侵犯国家对公职人员的管理活动,也同时侵犯其他客体。如贪污罪,不仅侵犯了国家对公职人员的管理活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同时还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认识职务犯罪的客体,不仅使我们认识到职务犯罪的本质,还有助于我们认识职务犯罪的严重危害性。4、犯罪主观方面的多元性。犯罪主观方面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绝大多数职务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如贪污罪、受贿罪、徇私舞弊罪、刑讯逼供罪等。有的职务犯罪只能由过失构成,如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有的犯罪既可由故意又可由过失构成,如泄露国家秘密罪等。(三)职务犯罪的范围职务犯罪从范围上看,是从犯罪学和犯罪预防学的角度上对刑法规定的一类相同犯罪的总称。它包括,一是贪污贿赂犯罪,即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犯罪及其他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共12种罪名,如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二是渎职犯罪,即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犯罪,共33种罪名,如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等;三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共7种罪名,主要是刑法第四章规定的有关犯罪,如利用职权进行的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报复陷害罪等;四是违反军人职责的犯罪,即刑法分则第十章规定的犯罪,共31个罪名(其中由军事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9个罪名),包括平时可能发生的、战时可能发生的和平时、战时都可能发生的,如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故意(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虐待部属罪,逃离部队罪等。二、常见职务犯罪的刑法规定(一)贪污罪1、贪污罪的定义和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贪污罪的犯罪犯罪构成,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侵吞”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主管、经手、管理的公共财物,直接非法占为已有;“窃取”即“监守自盗”,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秘密方式将自己合法管理的公共财物占为已有;“骗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公共财物”包括国有财产、集体财产、扶贫或用于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的财产。2、贪污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3、贪污罪的处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4、杜XX、张X、王X共同贪污案杜XX,男,1965年6月出生,汉族,湖北省枣阳市人,1983年10月入伍,1986年5月入党,大学文化,某省总队后勤部运输处原处长,中校警衔。曾任某省总队后勤部财务处助理员、副处长,负责部(分)队生活费管理工作。张X,男,1966年8月出生,汉族,湖南省新邵县人,1985年10月入伍,1988年7月入党,大学文化,某省总队后勤部财务处原正营职助理员,少校警衔,负责会计工作。王X,男,1969年3月出生,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1987年11月入伍,1989年4月入党,大学文化,某省总队后勤部财务处原正营职助理员,少校警衔,负责出纳工作。去年3月30日,我院在协助总部检察院对该总队原高级会计师谭某涉嫌贪污犯罪事实初查时,发现了杜XX、张X、王X共同贪污元的案件线索。后经侦查认定,1999年3月至2001年4月,杜、张、王利用各自分管部队生活费和会计、出纳工作的职务便利,采用虚核部队生活费,现金支票提款私分,转帐支票入帐等手段,先后五次共同贪污部队生活费1,895,元。其中杜XX和张X个人分得赃款各为631,元;王X个人分得赃款631,元。杜、张、王三人作为武警警官系国家工作人员,明知部队生活费是国家财产,利用分管生活费、负责会计和出纳工作的便利条件,采取骗取手段,私分占为已有,符合贪污罪的要件。2004年月10月20日,武警部队军事法院以贪污罪,分别判处(自首、全部或大部退还赃款、检举立功减轻)杜XX、张X有期徒刑6年6个月,罚金3万、5万;判处王X有期徒刑7年,罚金5万;剥夺三人警衔,没收全部非法所得。(二)挪用公款罪1、挪用公款罪的定义和犯罪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公款而有意违反有关规定予以挪用,其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给他人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所谓“非法活动”是指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一切活动,包括犯罪活动和一般违法活动。例如,挪用公款走私、贩毒、骗汇、赌博等。所谓“营利活动”是指国家法律所允许的牟利活动,例如,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等。2、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依据有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和解放军军事检察院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军队是8000元);(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军队是2万元);(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军队是2万),超过3个月未还的。3、挪用公款罪的处罚刑法规定,犯挪用公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8万元以上),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18万元以上)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4、彭X挪用公款、贪污案彭X,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宣汉县人,中专文化,1990年3月入伍,党员,原系某州支队后勤处财务股副连职助理员。1997年4月、1997年9月,彭X先后多次从支队银行帐户、库存现金中取出人民币共计316000元。其中,16000元借给他人办汽车修理厂、开饭店;300000元用于和他人合伙作汽车生意。1997年4月,采取收入不记帐的方法,将总队下拨的4000元服装运输费,提取现金,占为已有。1998年4月3日,彭的挪用公款事实败露后,将公款73000元现金和存折送给其弟;个人携15万元公款潜逃。彭X明知自己所经管的是公款,仍将公款挪用归个人使用,用于营利性活动,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武警济南军事法院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十一年,决定执行十四年。(三)受贿罪1、受贿罪的定义和犯罪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利用职务上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仍然决意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四种情况:其一,已经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二,已经着手为他人谋取利益,但尚未谋取到任何利益;其三,已经着手为他人谋取利益,但仅仅是局部利益,行为人意图达到的利益尚未完全实现;其四,为他人谋取利益,已经完全实现。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2、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杜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