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报告】法律案例分析报告范例(精选4篇)【前言导读】由网友为您整理收编的“【案例分析报告】法律案例分析报告范例(精选4篇)”精选优质范文,供您参考学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支持吧!案例分析报告法律案例分析报告【第一篇】盐湖股权案该案是涉案市值达到44亿元盐湖股权涉嫌诈骗案。这是一起民企与国企合作在资本市场上参与国企增资扩股,投资标的获得巨大增值的案例,然而在此过程中,部分当事人员被指控存在涉嫌违法犯罪、诈骗国有资产行为。该案件经过云南省公安及检察机关长达一年多的调查后,由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向昆明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根据昆明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克强、宋世新、罗峰、董晓云、崔伟、曹迅毅、李苇被控诈骗罪,董晓云同时被控受贿罪。一、盐湖股权案事件大体经过:●1997年,青海盐湖工业集团控股的青海盐湖钾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盐湖钾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2006年9月,宋世新代表兴云信与盐湖集团签署了《增资扩股协议》。●2006年11月24日,兴云信的股东与华美系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以7030万元转让兴云信全部股权,当时尚未取得盐湖集团股权。●2006年12月5日,S*ST数码()停牌,12月30日,公司公告称,盐湖集团将对其进行重组。●2006年12月18日,青海国投向兴云信转让了其持有的盐湖集团万股股份。●2007年2月,华美系与兴云信签订信托协议,将其实际投资形成的盐湖集团股权权益委托兴云信持有和管理。●2006年11月~2007年7月间,华美系合计向兴云信支付亿元,兴云投资出资4000万元,兴云信将合计亿元资金支付给青海国资委和盐湖集团。●2007年12月,华美系以8050万收购兴云信100%股权。●2008年3月,青海盐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ST盐湖”,)正式复牌。●2008年5月,媒体报道了兴云信被华美系收购之事,6月,兴云信通过ST盐湖发布了“致歉”公告,称公司所持ST盐湖股份系信托财产,实际权益人为华美丰收、王一虹、深圳禾之禾公司和兴云投资。●2008年11月17日,禾之禾向深圳市中院提起确权诉讼。次年1月4日,深圳市中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各方对ST盐湖的股权分割。●2008年底,盐湖钾肥公告为减少关联交易,拟以新增股份换股吸收合并控股股东ST盐湖。●2010年4月11日,宋世新、董晓云等人被刑事拘留,随后被正式逮捕。●2011年1月14日,张克强被云南省警方刑事拘留,不久被批准逮捕。●2011年5月,在完成吸收合并之后,盐湖钾肥改名为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12月30日~2012年1月4日,在因“44亿元盐湖集团股权案”被羁押将近1年之后,张克强、宋世新等人被控以涉嫌诈骗,在昆明市中级法院进行了为期三天的庭审。二、四大重要事件●事件1华美入股盐湖集团张克强所控制的华美集团以教育、主题地产及股权投资为主业,他本人也因教育成名,曾获“全国民办教育十大杰出人物”称号。据华美方面表述,华美参与盐湖集团增资扩股,主要由华美集团子公司“华美丰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宋世新牵线搭桥。宋世新是期货圈内有名的投资高手。据传,宋早在1999年就认识上市公司盐湖钾肥(000792)及其母公司青海盐湖集团的高层,曾花大量时间研究钾肥市场。2006年,盐湖集团建设盐湖综合利用二期项目,出现10亿元资金缺口,经青海省国资委批准对外增资扩股。其中8亿元由中化集团入股,剩下2亿元待接洽。后来检方认为,当年盐湖集团明确设置了准入门槛:投资者只能是国有企业。但是,在宋世新的运作下,张克强所控制的华美集团,与深圳民企“禾之禾”、自然人“王一虹”一起入股了,而且投资额高达亿元,共购买亿股盐湖集团的股权,这些股权全部挂在一家名为“兴云信”的国有企业名下。●事件2华美与“兴云信”的联盟“兴云信”公司原是“兴云投资”驻深圳办事处,而兴云投资又是云南中烟下属从事资产管理的子公司,子孙三代均属国企。兴云信与华美集团的连接点,便是投资高手宋世新。1998年,宋担任华美集团投资部经理,后来又成为集团子公司“华美丰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06年末,实际与青海盐湖集团签订入股协议的,便是兴云信公司。当中的主要推手便是宋世新与“兴云投资”总经理董晓云,他们均看好此项投资。然而,入股协议约定投资额为2亿元;后来的补充协议中,盐湖股价还有所提高,注册资本仅有6000多万元的兴云信拿不出这个钱,云南中烟也无意入股。宋世新开始游说自己的老板张克强,还与深圳“禾之禾公司”的彭胜文、唐冬元等人商量合作。最终,宋世新以妻子王一虹的名义出资2000万元,兴云投资出资4000万元,加上华美集团(含内部集资)、华美丰收与禾之禾的资金共亿元,用于收购盐湖集团近亿股股权,价格约为每股元。这些股权全部挂在兴云信名下,属“委托代持”;其中只有兴云投资的4000万元来自国有阵营,剩下为民营资本。●事件3惊人的财富裂变张克强、宋世新刚刚入股,盐湖集团的股权突然就变成“香饽饽”。当年12月4日晚上,青海国资委名下上市公司S*ST数码(000578)发布公告,称公司重组事宜已取得实质性进展,公司股票自12月5日起停牌。坊间猜测多时的“盐湖集团借壳S*ST数码上市”看来有眉目了,这意味着张、宋等人手里的股权将可在二级市场变现,价格很可能暴涨。当时盐湖集团旗下已有上市公司盐湖钾肥(000792),按一般惯例,集团整体上市多将资产注入旗下上市平台。然而盐湖集团却取道S*ST数码,有人认为是青海国资委想保住“000578”的壳资源。(起诉书称张克强等人诈骗取得“盐湖钾肥”股份,实应为“盐湖集团股份”。)2008年3月11日,盐湖集团借壳上市成功,S*ST数码恢复交易并更名为ST盐湖(000578)。有人根据2009年各方确定的股份和市价,估算华美丰收、王一虹、禾之禾持有的股权总值约为44亿元———“数十亿国有资产流失”的说法,可能就来源于此。由于ST盐湖与盐湖钾肥两家上市公司实为“父子”,存在大量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2008年又启动重组;2011年上半年两湖合并,以盐湖钾肥为存续公司,股票更名为盐湖股份(000792),张克强等人手中股权也相应转换。案例分析报告法律案例分析报告【第二篇】法律风险案例篇1:法律风险案例四川长虹集团(下称长虹与美国具有华人背景的apexdigital(下称apex的“贸易欺诈案”曝光后,1月7日,长虹发布公告称,目前账面上仍有46750万美元欠款未能收回。长虹第三季季报显示,公司净资产为亿元人民币,这亿美元相当于净资产的近30%。尽管2003年底,长虹总部就专门派出高层去美国与apex和季龙粉就应收账款问题进行交涉,但在未果的情况下2004年初长虹却又发了3000多万美元的货给apex。其后长虹又多次邀请apex董事局主席季龙粉面谈解决但都被季以种种理由推掉。2004年12月14日,长虹被迫在洛杉矶高等法院起诉apex。从法律角度来看,销售合同最关键的法律风险就是付款。作为销售方可以根据交易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来控制对方不付款的法律风险,如签署信用证、保留货物所有权、寄售、价款担保、保证、现金担保、货物自主回收权、中止履行、强制履行、有效的争议解决手段等等。针对销售活动所在国或地区的不同,中国企业应当与熟悉当地法律规定和实际做法的法律顾问紧密配合,在合同中做出相应规定,将法律风险防范于未然。建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对于企业与合同相关的法律风险防范和管理来说是事半功倍的事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大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的成功经验1、中远的经验中远集团经营着600余艘现代化商船,远洋航线覆盖全球1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300多个港口。其麾下有600多家分支机构,经营网络遍布全球50多个国家和地区。目前,中远集团总资产已近1400亿元。在中远集团跨越式的发展中风险控制机制发挥了很大的作用。集团高层的经营委员会每年都要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风险控制问题,采取防范措施及时化解风险;其中,法律风险首当其冲。公司制定了《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合同管理办法》,实行合同分级管理;在预防纠纷上,中远集团要求各企业在签订合同时要做到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监督,严把合同审查关。集团法律部门搞了一个法律信息披露制度,跟踪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应该关注的一些特别的法律问题,并给予一定的法律指导;适时公布一些大的案件,以便各企业借鉴,避免纠纷。2、中国铝业公司的经验“中国铝业”股票目前在纽约证券市场同行业股票中股价最高,被投资者誉为“世界铝业第一股”。要想抵御国际风险,必须实现与国际公司的法律对接。中铝公司形成了统一管理、分工负责、资源共享的联动机制,通过不断加强法律事务工作为公司经营决策服务,切实降低和消除经营风险;制定了中铝《合同管理办法》、《法律纠纷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严格规范了公司内部合同签订审核程序和法律纠纷报告、处理及监控程序等内部控制流程。公司自成立以来未发生过重大诉讼。篇2:法律风险案例2003年3月,湖南某高速公路管理公司(简称高管公司)与被北京某广告公司(简称广告公司)签订广告位租赁合同,将一广告位出租给广告公司发布广告,租金按月收取。2003年底,广告公司停止支付租金,截止2004年3月合同终止,累计欠付租金8万余元。此后,高管公司数次向广告公司电话催收欠款。2008年6月,高管公司聘请法律顾问清收欠款。律师在清理中发现高管公司自2004年3月合同终止后,高管公司没有任何证明其向广告公司追偿过欠款,该笔欠款已过诉讼时效。律师还发现高管公司类似的欠款高达近百万元,如不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该近百万元欠款将无法追回。律师解读诉讼时效问题是公司应收款管理部门应当十分重视的一个法律问题。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两年。欠款适用普通时效。因此,任何一笔欠款,无论是否能够收回,在两年的诉讼的时效期间内都应当及时向欠款人主张权利。自向欠款人主张权利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在新的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内,应当再次向欠款人主张权利,以使时效接续。同时,主张权利的方式应当是能够举证证明的方式,可以是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不一而足。以上述案例为例,高管公司虽然数次向广告公司以电话方式进行催收,但是高管公司无法证明其向广告公司催收过,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法院会以举证不能认定高管公司在时效期间内没有向广告公司主张过权利,从而认定广告公司时效抗辩主张成立。高管公司从而丧失了以法律途径追偿该笔欠款的机会。篇3:法律风险案例企业法律风险案例范文1:水土不服的tcl并购2004年1月,tcl多媒体(tmt与法国汤姆逊达成协议,并购其彩电业务。7月,双方合资成立tcl汤姆逊公司(tte。此次并购,tcl想借汤姆逊的品牌、技术和欧美渠道,规避反倾销和专利费的困扰。但其当初“18个月扭亏”的口号并没有实现,反而连续两年报亏。2006年10月底,除oem外,tcl不得不将其欧洲彩电业务砍掉。同一年,tcl集团又闪电般地并购了法国阿尔卡特的移动电话业务。结果在合资仅一年后就以失败告终。智维点评:tcl两次并购案的失败,显示了并购筹划和并购整合的双重法律风险。当然,在收购汤姆逊、阿尔卡特的过程中,不能排除“国际化”的冲动因素,造成对市场趋势的误判。对此,在并购筹划中应避免并购动机盲目、并购计划不合理、并购决策程序缺失的风险,保持并购决策的理性化。此外,在并购之后,tcl集团出现亏损,很大原因是欧洲的员工、产品等各项运营成本较高,而各项整合又出现难以预料的障碍。为此,企业在并购中应切记提早筹划对财务、技术、管理、品牌、文化、销售渠道、人力资源等各方面的有效整合,防止因“水土不服”而引发上述各项整合不利的法律风险发生。联想并购ibm后的最大亏损2004年12月,联想集团宣布以亿美元收购ibm个人电脑业务,令全球it业震惊。通过并购,联想获得了ibm在个人电脑领域的全部知识产权,遍布全球160多个国家的销售网络、10000名员工,以及在5年内使用“ibm”和“think”品牌的权利。合并后的新联想以130亿美元的年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