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资料,少熬夜!疫情防控工作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范例4篇】【前言导读】由网友为您整理收编的“疫情防控工作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范例4篇】”精选优质范文,供您参考学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支持吧!疫情防控工作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第一篇】疫情防控已进入关键时期。当绝大部分人的思想感觉疲惫不堪时,离胜利也仅有一步之遥了,这是黎明前的黑暗,坚持下去,必然见到灿烂的阳光。所以,我们需要坚持。当然,也不妨反思一下基层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人站的高度决定了眼界,身在基层当然只说基层的事,不然与键盘侠何异?就我这些天来所参与的最基层的人员管控工作,在本次疫情防控的措施其实还是有许多需要改进的方面的。我不希望再有疫情,但我希望我们的工作能不断进步。或许我的观点不带有普遍性,也没有全面性,但我认为至少是客观的。一是存在多头管理。名义上是成立了指挥部,但实质上还是各部门自行其事的多,一份表格、一种数据有部门要这么填,有部门又要那样填,有的要上午报,有的要晚上报,基层还都得伺候好,因为都能提着考核权柄。二是存在形式主义。不但要填表,还要做台账,检查、宣传、排查、处置都要拍照片留迹,还美名其曰:是善于宣传,实则就是做表面文章,以至于连群众都看不下去了。三是不善于创新。荀子在《劝学》里说:“君子生非异也,善假于物也。”意为要善于借助外物。基层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也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善于使用现有的科技手段,创新工作方法,提高效率。比如在小区人员出入管控方面,绝大多数都采用的是制作纸质的出入证,发放工作复杂,查验管理也不便。对于支付宝等软件所提供的大数据管理模式视而不见,或者说是根本没有使用的意识。这就好比在战场上,提供了再先进的武器装备,不会使用,对作战的效用也是等于零。四是重布置、重检查,轻指导。一些部门对基层的工作通常是布置任务多,检查情况多,而对基层工作的指导却很少,把自己当成文件二传手,信息中转站,愿意给基层压责任,压担子,对于困难却闭口不谈。要求基层善于克服困难,却不曾想到许多困难正是由他们在参考资料,少熬夜!不经意中创造出来的。基层工作是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但是急难重的任务面前,要想着如何能把这根针变得坚强锋利,而不是拼命入针眼里塞线!疫情防控工作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第二篇】2月11日,记者从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了解到,近期,各督导组重点对社区、村级疫情联防联控落实情况开展检查。检查中,督导组要求,各地要针对疫情防控工作存在的问题,全面排查整改,确保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落细落实落地。第五督导组发现,谷城县城区社区全民居家排查工作进度较慢。对此,督导组提出一名县领导包保一个重点社区,督办落实排查工作等建议。第六督导组在老河口市光化街道办事处、李楼镇等地开展督导,发现城区街面有市民结伴散步的现象;街面交通卡口民警、志愿者和村(社区)工作人员,对外出人员的巡查、劝返不够主动。督导组要求老河口市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认真开展环境整治、做好发热人员全面排查、真情关爱贫困户,把群防群控工作做扎实、做到位。第七督导组发现,在中铁十一局襄州管理分部家属院内,住户厨房均用一楼横排储物间改造,平时扎堆做饭,人员容易聚集,加之工作原因院内人员在外流动性大、接触面广,导致人员感染风险较大。因此,督导组向襄州区建议:疫情防控任务较重(确诊病例10人以上)的社区要有区领导直接定点包保,帮助社区共同研究防控措施,细化工作方案,补齐工作短板和薄弱环节,要重点倾斜增派人手,加大物资保障力度,坚决防止疫情扩散。第八督导组发现,襄城区卧龙镇农贸市场管理不规范、街上人员明显增多。该督导组要求,卧龙镇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的要求,坚决落实各项措施,切断传播途径,防止疫情在农村扩散。目前,襄城区已制定了《乡镇中心集镇移动“菜篮子”配送工作流程》,下发至各乡镇及涉农街道办事处。第九督导组发现,樊城区王寨街道办事处施营社区部分路口依然没有封闭,人员、车辆管控难度大。督导组将问题通报社区负责人,要求社区进行路口封闭施工,仅留必要进出口,安排专人值守。此外,汉江游泳协会救护点值班人员过多,第九督导组建议,将进出口封闭,减少值班人员,只留下个别必要人员进行值守。第十督导组发现,朱彭村设置的卡点位于东津镇南向主路入口,控制区域大、过往车辆频繁,卡点设置力参考资料,少熬夜!量偏弱,无法对过往车辆人员做到严格消毒、测温、登记。因此,督导组建议东津新区、襄州区在该卡点设置联合防控组,增加联防联控力量,严格登记过往人员及车辆信息,确保不漏一人、不漏一车。疫情防控工作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第三篇】市常态化疫情防控督导检查组来我院督导检查,督导中发现我院疫情防控工作存在着以下问题:1、发热门诊未设有独立的放射科。发热病人与普通病人在进行影像检查时共用一个通道。2、各项规章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整理、健全。3、物资储备不足,应加大采购量。4、制度落实不到位。如;有人员(包括个别医务人员)不佩戴口罩情况,有人员聚集现象,科室、环境消毒记录不规范。5、新冠实验室周围无更衣室,穿三级防护无单独区域。6、标本制备区未配备冰箱,新冠样本和提取的核酸无法保存。7、实验室的凳子无靠背,新冠检测量大时,不能倚靠休息,建议更换。8、实验室的紫外线灯为手控的,建议更换为计时器,方便计时消毒,及时关闭。针对以上问题,我院积极面对,立即整改,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的医疗机构常态化疫情防控问题整改小组,成员为各职能科室及临床科主任。根据督导组检查过程中给与的整改建议予以逐项整改,具体如下:(1)针对“发热门诊未设有独立的放射科。发热病人与普通病人在进行影像检查时共用一个通道”,根据我院现有实际情况,我院加强影像科防控意识及感控管理,制定发热病人CT等影像检查应急预案,确影像科南口为发热病人检查专用通道,使用后严格落实一人一消毒消毒。(2)进一步加强各项章制度的完善、整理、健全,各职能科室加强疫情防控相关制度的梳理,结合实际,制定符合我院的相关制度,并加强全院的学习。(3)针对“物资储备不足,应加大采购量”问题,我院根据储备情况及防控需求,计划12月初招标采购防护服及防护口罩2000套(个)、医用外科口罩30000个及其他防护用品。(4)加强制度管理及落实,要求全体医务人员加强防护意识,佩戴口罩。加强进入医院人员的管理,禁止未佩戴口罩人员入内。医院采购体温检测设备,加强体温监测。同时加强预检分诊管理及科室的感控管理,参考资料,少熬夜!消毒记录等规范管理。(5)核酸实验室:新冠实验室周围无更衣室,穿三级防护无单独区域。已联系核酸实验室的规划设计建造人员,结合我院实际区域,进行再设计整改。(6)核酸实验室:标本制备区未配备冰箱,新冠样本和提取的核酸无法保存。规划设计标本制备区冰箱放置区域,增加配备冰箱。(7)核酸实验室:椅子无靠背问题,后勤保障科已积极进行采购,完成后即更换。(8)核酸实验室:“实验室的紫外线灯为手控的,建议更换为计时器,方便计时消毒,及时关闭”。针对上述问题,后勤保障科结合院感部门,马上安排人员进行更换,可以达到计时消毒,及时关闭。今后,我院将加强常态化疫情防控管理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积极落实感染防控的各项规章制度、职责及防控流程,加强预检分诊、发热门诊管理,完善核酸实验室设置,加快验收准备,争取尽早投入使用。加强疫情防控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全员防控意识,把疫情防控工作抓好做实。中医院疫情防控工作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第四篇】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检验着我国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也是对我国传染病防治制度的一次考验,许多问题值得我们警醒和思考,现就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做如下探讨。PARTONE存在的法律问题一关于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法律法规修订滞后,相关内容与形势和需要不相适应1991年制定的《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与现行《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修改)》(以下简称《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关于责任疫情报告人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别,如:根据在《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为责任疫情报告人”,而《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责任疫情报告人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关于疫情报告的法律规定被新传染病防治法规取代,已无存在的实际价值,其迟迟没有被废止,明显与形势和需要不相适应。二关于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执行存在的法律问题参考资料,少熬夜!1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存在立法不足,导致网络直报效率不高主要表现在:一是在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相关的医疗法规中还存在未明确诊断标准、未设定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的具体登记项目和填写及相应的强制性条款等问题。《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所设与诊治传染病有关的科室应当建立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和传染病疫情登记簿。并没有规定登记项目及填写要求,缺少规范统一的格式,有调查显示,某地区各医院的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包含的基本项目不尽相同,存在较大的差别,无法形成有效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统计。二是法律对医院信息系统(HIS)的开发缺乏统一的规范与标准,形式多样,部分医院传染病登记项目设置不统一、填写不规范,不能满足传染病报告需求,在防止医疗机构传染病漏报、迟报及减少医生工作量等方面不能发挥HIS应有的作用。部分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网络直报工作缺乏足够的重视,没有形成相应的管理制度,有的形成了相应的管理制度,但没有很好地落实。2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缺少强制培训的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往往重“医”轻“防”,医疗法规中侧重于医务人员医疗业务培训,缺少传染病疫情报告强制培训内容,导致部分医务人员缺少传染病疫情报告的意识和技能,对传染病疫情报告的作用重视不够,医务人员在业落实《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置方案》不到位,很难发挥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哨位”作用。3法律对传染病疫情报告时限起点未明确,降低了报告时限设计的法律意义《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六部分,《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第二部分第七款都明确规定传染病疫情的报告时限,涵盖了各类地点、责任人、报告方式等情况疫情报告的时限要求,体现了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特点。但由于法律规定缺少疫情报告时限的起点规定,使疫情报告时限在实际工作中很难确定是依实验室检查出报告时间、影像学检查出报告时间还是依临床医师做出临床诊断时间作为疫情报告时限的起点,时间起点的不确定影响了疫情报告的时限,延缓了疫情报告的紧迫性、时效性。也导致监督检查、追究法律责任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降低了时限设计的法律意义。参考资料,少熬夜!三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中对违法行为处罚存在的法律问题1传染病疫情报告违法行为法律设定不足,没有设定“漏报”情形《传染病防治法》规定责任疫情报告人的违法情形主要是隐瞒(瞒报)、缓报、谎报三种形式。但有研究显示传染病疫情报告漏报率最高达到%。漏报已成为责任疫情报告人造成传染病疫情报告失误的主要形式之一。但依据现行的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漏报传染病疫情并不承担法律责任,这有损于传染病疫情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与传染病信息报告的立法目的和宗旨相2传染病防治法规中关于疫情报告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值得商榷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做出具体规定”。《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在《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