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劳保事务所岗位职责(精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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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劳保事务所岗位职责(精编5篇)【导读引言】网友为您整理收集的“街道劳保事务所岗位职责(精编5篇)”精编多篇优质文档,以供您学习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律师事务所秘书岗位职责11.积极、主动地完成办公室主任及律师交办的各项事务,并及时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人。2.认真学习业务,不断提高打字技能和口头表达能力,提高日常接待工作水平。3.管理并使用文字处理机及其辅助设备,及时打印,认真校对,妥善保存律师交给的全部业务资料。4.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文字处理机、复印机、电传机、传真机和打字机等办公室设备,保持其清洁并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5.热情、主动、礼貌地接待来访客人,及时提供茶水。6.接听电话,填写电话记录及时向有关律师报告,接、打电话时应热情、礼貌、高雅。7.每日收、发来往函电,报纸和其他邮件,并根据规定进行登记。8.负责办公室卫生,始终保持桌面、地面、窗台、玻璃、沙发座套和烟、茶具的整齐和清洁,定时清除垃圾。9.办理办公室主任和律师临时交办的事宜。劳资、劳保、福利专员岗位职责21.负责下达年度工资计划,加强对工资基金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2.拟定公司内部分配及各种津贴、补贴方案。3.负责对劳动人事、工资、保险、职称等各类报表的审核工作。4.做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用工档案。5.负责做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失业等保险工作,建立台账,并对准确性负责。6.负责做好各类保险金额的交纳和支付工作。7.负责做好职工退休的上报审批、待遇计算工作。8.负责做好职工各类保险关系的转移与终止工作。9.负责处理好职工有关保险的咨询和解释工作。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税务师事务所岗位职责3税务师事务所岗位职责篇1:税务师事务所工作总结税务师事务所工作总结2012年,在所领导的正确领导下,xxx所全所同志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着力落实上级年初提出的2012年税收工作指导思想和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引,从两个突破入手,通过建立学习型基层组织、精神文明创建、税务工作的重组,全所同志齐心协力,克服困难,创新进取,圆满完成了2012年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其主要工作总结如下。一、加强学习、打牢思想基础一年来,我们所坚持对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法律、法规和总局、市局的相关文件的学习,组织所里人员对一年来召开的业务工作会上的指导精神,并组织全所同志到业务开展好的所学习取经,通过不间断的学习实践活动,使全所同志认识到了自身的差距,明确了自身努力的方向,提高了认识,增强了自身的综合素质。二、加强队伍建设,实现所里人员的最佳配置2012年,我们所以精神文明创建为平台,从改善税务工作服务环境入手,努力实现传统税务服务工作状态的转变。xx所坚持公告纳税人的权利,公告纳税服务承诺等,使xx所的各项工作透明度大为增强,纳税人的满意度大为提高。廉政建设方面,坚持两手抓,两手都硬的方针,把廉政建设的工作贯穿到税收业务工作的全过程,经常征求社会各界对xx所及其人员的意见、要求。通过教育学习、健全制度、全面监督,全所全年未发生违法违纪事件,所风所貌和队伍建设进步明显,()社会反映良好,为税收工作起到了较好的保障着用。二、业务重组、使工作流程更趋合理性根据所里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所里定岗、定责,重新整合业务流程,设置了咨询和培训综合工作岗位,从税务代理、税务审计、税务筹划、税务顾问、咨询服务等等,面对面对客户进行全方位的服务。同时,所内建立了重点税务业务工作手册,多次开会分析研究,鼓励大家面对困难,增强信心。从两个突破上下工夫,加强内部行政管理,各施其职,各尽其责,坚持考核,以高度的热情和责任心,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提高纳税人的自觉申报准确率,并建立重点税源的联系制度,把管理融入服务,在服务中严格管理,xx所提前xx月实现了全年任务,为全年税收任务的完成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使整个事务所管理工作职责明确,衔接协调,流程更趋合理,受到纳税人的一致好评。2013年,xx所需要进行认真的总结,从制度、办法、管理、学习、等各方面都必须进行完善,在完善的基础上巩固成果使全所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都有较大提高。特提出如下工作措施和安排:1、继续坚持创建学习型基层组织活动,以人为本,坚持每周的学习制度,加强政治理论、政策文件、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人生观、世界观理论的学习,提高认识,使大家爱岗敬业,与时俱进,不断进取。2、继续推进税务服务工作改革,使服务更加优良,使管理更加到位,围绕高效服务这个中心,使所里管理业务流程不断完善,全面提高服务质量。3、继续加强对税务部门的沟通,掌握更多更加丰富的税务信息,落实计划工作的要求。4、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树立良好形象,争创最佳文明单位,使队伍建设上台阶。5、坚持各项管理制度,考核到人,考核到位,保证各项改革、办法、职责的落实,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全年各项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篇2: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文附件: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保障事务所及其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合法权益,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全体股东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制定本章程。第二条事务所注册名称为:中文名称:[地名][字号]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第三条事务所住所:[所在地全称]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第四条事务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大写)元。第五条事务所的经营期限为[年](建议事务所选择20年内),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经股东会同意,可在事务所经营期限届满前向审批机关申请延长经营期限。第六条事务所经税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在省、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其一切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接受税务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和注册税务师协会的监督。事务所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七条注册税务师行业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具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发起人条件的执业注册税务师,才有资格担任法定代表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事务所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所长)担任。第八条事务所依法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事务所承担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九条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设立分公司,并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表决通过后,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第十条事务所成立后,应申请成为注册税务师协会团体会员,按其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第二章经营宗旨、经营目标和经营范围第十一条事务所经营宗旨:以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在经济活动中的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作用,以税法及国家税务主管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为准绳,恪守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遵循自愿委托,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第十二条事务所经营目标:发展成为知识密集、高智能、具有较高执业水平、提供优质服务的事务所,为社会经济发展作贡献。第十三条事务所的经营范围:税务行政等部门规定的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及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涉税服务。第三章股东出资第十四条发起设立本事务所的股东为:第十五条事务所各股东、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如下:事务所可约定单个股东出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第十六条事务所股东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事务所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事务所盖章。事务所存续期间,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十七条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并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省注册税务师协会报备;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同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并应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省注册税务师协会报备。第四章股东及其股权转让与加入、退出第十八条事务所的股东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专业资格条件。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在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执业注册或执业备案;(二)专职执业条件。在所在事务所专职执业,与本所签订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并且不在其他税务师事务所兼职、取得工资、薪金等劳动报酬的工作;(三)执业经历条件。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或执业备案资格后,在事务所专职独立从事执业注册税务师业务;(四)职业道德条件。成为股东前三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成为股东前一年内没有因为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而被税务机关做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消税务师事务所的决定;(五)年龄条件。已成立的事务所股东年龄在70周岁以下,新成立事务所股东年龄在65周岁以下;(六)其他条件。各事务所可根据自身要求约定其他条件。第十九条股东之间转让其在事务所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时,应当通知其他股东。转让价格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行协商。第二十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事务所中的股权时,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其他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购买股东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就股权转让作出其他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其他股东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二十日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在此期间不行使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二十一条吸收新股东须经股东会同意。入股必须签订书面入股协议,入股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或在入股协议书上确定,经修改本章程后即成为事务所新股东,并遵守新的章程。第二十二条新股东应同时具备本章程第十八条约定的股东应当具备的条件。各股东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三条新股东加入,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所长)应向其告知原事务所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如认为必要,可以对事务所的资产进行审计或评估,以决定新股东的出资额及其出资比例。事务所可约定新股东的出资额及方式。第二十四条新股东依照入股协议及新章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如有其他特殊约定的,按相关的特殊约定执行。第二十五条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指发起设立时)在事务所批准成立起3年内,不得退出事务所或转让股权。第二十六条在章程约定的事务所存续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股东可以退股:(退出时间在退股协议中确定)。(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二)发生股东难于继续参加事务所的特定事由[如:];(三)同其他股东在事务所管理及股东权益分配上存在严重分歧。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因上述原因提出退出股权的,必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或法定代表人。股东违反本章程规定擅自退出股权,因此给事务所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按实际损失额赔偿。第二十七条当发生下列特定情形之一时,股东丧失事务所股东资格,所持股权不得继承,其股权应当无条件转让,特定情形发生之日为丧失股东资格的时间,股权转让时间则依股权转让协议确定。(一)股东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二)股东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三)股东离开事务所,不再是事务所员工;(四)股东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所持有的事务所股东权益的全部份额;(五)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股东资格条件。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第二十八条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经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被除名的股东的表决权不计算在内)的股东书面同意,篇3: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基本条件设立有限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