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改进教学修订试卷意见【推荐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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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改进教学修订试卷意见【推荐4篇】【导读引言】网友为您整理收集的“对改进教学修订试卷意见【推荐4篇】”精编多篇优质文档,以供您学习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对新劳动合同法的修订意见【第一篇】《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修改建议2012-06-19来源:洪桂彬的劳动关系博客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13日在人民大会堂主持召开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十三次委员长会议。会议决定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6月25日至29日在北京举行。根据委员长会议建议的议程,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将首次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鉴于本次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主要聚焦于社会广泛关注的“劳务派遣”问题,笔者从法律实践者的角度对劳务派遣的立法与现实之间实不符之处略做分析,以期为即将展开的修改工作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一、提高劳务派遣准入门槛,规范派遣机构资质关键条款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修改理由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设立”,但实践当中关于“注册资本50万”的要求形同虚设,投资人完全可以通过代注册完成资本要求。而大量缺乏人力资源管理、法务管理经验的企业进入劳务派遣市场,也直接导致了劳动者权利被模式、低价竞争等现象较为普遍,甚至很多公益性组织也参与劳务派遣运营,扰乱了市场秩序。如在上海,非正规就业组织不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其从事劳务派遣的行为引发了诸多争议。修改建议笔者认为,应当从主体资格角度提高劳务派遣的市场准入门槛,方式有二:方式一:劳务派遣单位在完成工商登记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如规定“劳务派遣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劳务派遣单位应当自工商登记之日起15日内,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方式二:由用工单位完成劳务派遣用工的政府备案手续,如规定“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职工人数超过本单位从业人员百分之三十的,应当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二、限制跨地劳务派遣,规范社会保险缴纳关键条款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修改理由跨地劳务派遣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发展迅猛,其根本原因在于用人单位通过异地劳务派遣降低社会保险缴费成本,众所周知,社会保险缴费成本与各地的社会平均工资挂钩,而根据社会保险的属地管理原则,社会保险应当由用人单位完成登记或缴纳,故用人单位通过跨地劳务派遣实现“用工在本市,缴费在外地”的局面,此不仅增加了政府的监管难度,而且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待遇均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修改建议建议将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修改为“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及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三、完善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类型关键条款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修改理由虽然劳动合同法已经明确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类型仅局限于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实践仍存在如下争议:1、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2、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后可否安排员工从事非全日制度工作?3、劳务派遣单位如与劳动者连续签订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第三次续订劳动合同时,是否应当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修改建议为最大程度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法律应禁止劳务派遣单位签订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如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对于劳务派遣单位使用全日制员工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并不损害劳动者利益,反而有利于实现劳动力的灵活就业,应予以准许,如可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但可以派遣其在用工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对于劳务派遣员工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笔者认为,目前用工单位采用劳务派遣的主要动机之一就是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基于倡导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立法本意,笔者建议明确“劳务派遣单位适用用劳动合同法第14条之规定。”四、劳务派遣中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关键条款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修改理由被派遣劳动者由于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故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协商解除)、第三十七条(辞职)、第三十八条(推定解雇)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现行法律对辞职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实践当中劳动者究竟应向用工单位辞职还是劳务派遣单位辞职没有定论,建议加以明确。修改建议建议修改为“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五、明确“三性”定义,增加劳务派遣适用的操作性关键条款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修改理由劳务派遣之所以泛滥,有市场方面的原因,但法律关于三性定义的不明确也是导致用工单位肆无忌惮的重要原因。修改建议将“一般”调整为“应当”即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务派遣应当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其次,明确三性的定义,如增加规定“前款第一项所称临时性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一年的工作岗位;辅助性岗位是指为用工单位主营业务提供服务的工作单位;替代性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直接用工因休假、培训、服役、工伤等情况不能提供劳动而暂时由被派遣职工代替的工作岗位。”六、增加“视为直接用工”的例举式规定补充理由目前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务派遣中违法行为缺乏明确的后果界定,如违法三性规定,违反签订2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有些情况下劳务派遣单位未订立劳动合同、未及时续订劳动合同、或只签订1年的劳动合同等)、违反不得从事非全日制度用工劳务派遣规定等。补充建议建议增加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用工单位与被派遣职工直接建立劳动关系:(一)在非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使用被派遣职工的;(二)使用未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被派遣职工的;(三)使用合同期满的被派遣职工逾期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四)劳务派遣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2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五)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职工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劳务派遣的禁止性规定行为的。七、完善“退回条件”,理顺三方关系关键条款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修改理由在劳务派遣当中,由于劳动者与用工单位虽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但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其如须终止使用,只得将其退回给劳务派遣单位。而关于该条款,主有待明确的问题及争议有:1、劳务派遣单位可否与用工单位约定退回条件(除去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以项、第二项)?2、用工单位可否以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第41条(经济性裁员条件)、第44条第4项、第5项将派遣劳动者退回至劳务派遣单位?3、用工单位可否与劳动者约定退回条件?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三方可否约定退回条件?4、劳动合同法只规定用工单位特定情况下可退回劳动者,但若劳动者因特定原因希望解除与用工单位的用工关系(主动退回至劳务派遣公司),如何操作?修改建议笔者认为,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属于“劳务关系”(基于用工单位主体不适格导致),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应属于“民事合同关系”,从法律关系上应允许意思自治存在的空间,但考虑到劳务派遣三方权利义务的安排同时涉及对劳动者利益(“劳动关系”)的影响,而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动关系期间的意思自由受到极大的限制,故应当从严把握退回条件。但对于用工单位自身发生的重要变化(如公司搬迁、破产、解散等),应允许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第一:增加用工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第44条第4项、第5项退回的条件,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整体迁移、破产、解散时,用工单位自身已无法自保或与劳动者的使用关系可能无法继续履行,如此时仍不能退回,不符合市场经济背景下的公司退出机制的安排。第二:明确除法定情形外,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退回条件;第三:增加劳动者可以根据特定情况申请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情形,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一)项、第(四)项;第2款被派遣劳动者有权申请退回至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应当重新安排工作。八、退回期间的工资支付应当区分情形关键条款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修改理由目前,用工单位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发生争议后,劳务派遣单位则主张即使恢复劳动关系也只须支付最低工资。该条即未考虑退回之合法性问题,也未考虑劳动者自身的特殊性(如工伤、医疗期、三期职工)。如用工单位可以通过任意退回及支付最低工资来减轻责任,无异于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可以通过“过错行为”(违法退回)获取“额外利益”(仅需支付最低工资)。任何人不能从自己的过错行为当中获得利益,是法律的基本精神之一。故本条应当加以完善。修改建议第五十八条可调整为“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被依法退回的,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对初高中物理实验的改进意见【第二篇】对初高中物理实验的一点建议初高中物理实验教学是培养学生基本的实验方法和实验技能的过程,也是学生物理思维的训练过程。高中物理实验及其教学是物理课程和物理教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是物理教学的重要基础,又是物理教学的重要内容、方法和手段,在培养学生科学素养的教育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和全方位物理学是一门以观察和实验为基础的科学,实验教学是物理学科教学的重要内容。实验教学既是物理知识教学的基础,也是物理课堂教学中实施素质教育的一种主要渠道和有效手段。高中物理实验及其教学是物理课程和物理教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是物理教学的重要基础,又是物理教学的重要内容、方法和手段,在培养学生科学素养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和全方位的功能。我想,应该从以下几点来改进:1、学生实验探究化要提高学生实验探究的教学效果,就必须使学生真正进入角色,手、眼、脑、口并用地进行有目的的探索活动。在学生探究课的学习中,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重视课前预习,培养自学习惯。抓好实验预习,提高学生的自主意识和计划性,减少了实验操作的忙乱现象,提高了实验效率,而且给同学们充足的时间思考和提出探究问题的机会。(2)指导规范操作,培养实验技能。分组实验学生多,老师少,时间紧。在学生动手操作之前,教师要阐明实验原理、实验目的和要求,介绍实验注意事项等。(3)重视创新思维,营造探索情景。学生实验是协同实验的过程,是学生感性认识和思维活动协同发展的重要过程。在实验中特别要提醒学生观察那些不明显或稍纵即逝但却反应变化本质的实验现象,以培养学生敏锐的观察力。针对实验中的现象,要适时提出启发性问题,增补启发性实验,引导学生用所学知识积极思维,解难释疑。充分调动了学生参与教学活动的积极性,提高学生学习物理的兴趣,强化物理知识的形成过程,使学生学会探索自然规律的基本方法,从而使学生获得基本的探究能力和创造性地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2、演示实验形象化物理演示实验具有形象真实、生动有趣的特点,能为学生在形成物理概念、得出物理规律前营造出活生生的物理情境,利于学生接受。作为一名物理教师,首要任务就是:尽一切可能,在课堂上为学生展现出丰富多采的物理现象和活生生的物理情景。演示的形式不能仅仅是“教师演,学生看”,还应该是“教师导,学生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