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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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ZJSP16-2019-0012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浙建〔2019〕12号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建委(建设局)、城管局(综合执法局)、公积金中心,杭州市园文局、房管局,省直公积金中心:现将《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12月27日2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执法全过程信息的记录、收集和整理,实现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2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住房城乡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全过程进行记录。第三条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文字记录是指以纸质文件或者电子文件形式对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文字记录应当按照案卷制作规范和统一的文书样式、标准和要求制作。音像记录是指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音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执法过程进行记录。执法全过程记录以文字记录为基本形式,除本办法明确规定应当进行音像记录的情形外,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3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行业主管部门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并做好厅本级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本辖区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加强执法人员培训,严格文书、音像资料、记录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制度的作用。第五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行业主管部门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执法辅助人员在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可以配合从事信息采集、接受或者受理申请、文书送达等相关执法记录工作。第六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申请、当场更正错误、告知补正、受理或不予受理、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等全部内容予以记录。受理地点可以安装音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第七条依职权启动执法程序,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受理、立案等内部审批程序规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履行内部审批手4续,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可先启动执法程序,并在执法程序启动后24小时内补办相关手续。第八条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需要查处的,应当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执法程序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告知投诉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第九条执法过程中开展调查和执法检查,应当重点对下列内容进行记录,按规定制作相应的行政执法文书:(一)询问(调查)当事人、证人;(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等证据;(三)现场检查(勘验);(四)抽样取证;(五)实施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等行政强制措施;(六)委托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七)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当事人及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检查)、提供证据,或者拒绝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记录具体情况。第十条作出执法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利害关5系人拟作出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决定内容,以及其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并对依法告知情况予以记录。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的,应当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的内容及复核采纳情况等予以记录。其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口头陈述申辩但难以用文字准确记录或者文字记录难以表达真实意思的情形,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辅助记录。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交的陈述、申辩和放弃陈述、申辩的书面材料,应当予以保存。第十一条依法组织听证的,应当对听证的告知、申请、参加人员情况以及听证的时间、地点、具体内容等予以记录。第十二条作出执法决定,应当对本单位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和签发时间予以记录。执法决定需经法制审核的,应当对法制审核意见、审查人等内容予以记录;需经专家论证的,应当对专家论证情况予以记录;需经集体讨论的,应当对集体讨论情况予以记录。第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记录以下内容:(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具体条件;(二)实施简易程序的程序步骤及法定文书;(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记录;6(四)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及处理,是否采纳的理由;(五)依法应向所属单位备案的内容;(六)对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况的实施过程;(七)其他依法记录的内容。第十四条送达执法文书,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记录:(一)直接送达的,应当以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作为记录。(二)留置送达的,应当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作为记录,并根据依法采取的留置送达的具体情形,以拍照、录像、录音等相应方式予以记录。(三)邮寄送达的,留存付邮凭证和回执;被邮政企业退回的,记录具体情况。(四)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执法决定书除外)的,采取电话录音、短信、截屏截图、屏幕录像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通过传真方式送达的,还应当在传真件上注明传真时间和受送达人的传真号码。(五)委托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六)公告送达的,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并注明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7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采取截屏截图、拍照、录像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第十五条执法决定执行情况应当进行记录。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对按期核查改正情况予以记录,必要时应当采取拍照、录像、录音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当对催告情况、告知情况以及陈述申辩情况和执行情况予以记录。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还应当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内容及复核采纳情况等进行记录。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对申请情况、强制执行结果等内容进行记录。第十六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不适宜音像记录的情形外,对下列执法行为的实施过程,可以进行音像记录:(一)开展现场询问(调查)、现场检查(勘验)、抽样取证、听证等调查;(二)实施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等行政强制措施;(三)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四)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配合执法的;8(五)容易引发行政争议的执法行为;(六)需要进行音像记录的其他行为。对直接涉及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处理重大突发(群体性)事件或出现阻碍执法、妨碍公务行为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全程不间断的音像记录。询问室、暂扣物品储存室(场)等重点执法办案场所,应当安装全覆盖的音视频监控系统,并保持音视频监控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法律、法规、规章对执法过程应当进行音像记录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采用音像方式对执法现场进行记录时,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一)执法证件出示情况以及有关权利告知情况;(二)执法现场的环境;(三)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四)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五)执法人员对有关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六)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执法文书的情况;9(七)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第十八条在开展相关执法活动前,应当对音像记录设备的电量、存储空间、日期时间设定等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设备能够客观、真实、全面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第十九条在使用音像记录设备进行记录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第二十条对执法活动进行音像记录时,应当做到不间断记录,自实施执法行为开始至执法行为结束。音像记录过程中,设备发生故障、损坏或者电量不足、存储空间不足、天气情况恶劣、现场有关人员阻挠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第二十一条音像记录完成后,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当在2日内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者专用存储器,标明案件名称、记录日期、承办人姓名、记录内容等信息,并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如遇特殊情况不能移交的,须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延期移交。第二十二条音像记录保存期限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但10对以下情形的音像记录,应当按照档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永久保存:(一)作为案件证据使用的;(二)当事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有阻碍执法、妨碍公务行为的;(三)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四)涉访、涉诉案(事)件;(五)其他需要永久保存的情形。第二十三条将音像记录资料作为案件证据使用的,应当按照视听资料审查与认定的有关要求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并将其复制为光盘后附卷。第二十四条全过程记录资料作为案件证据使用的,应当在执法行为执行终结之日起30日内,按照《浙江省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立卷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对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归档期限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剪切、删改原始音像资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及其他传播渠道发布执法音像资料。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查阅、复11制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依法应当保密的执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第二十七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和数据安全管理,合理配备执法记录仪、数据管理终端等执法记录设备和音像资料传输、存储设备,并加强执法功能区建设,在受理接待、调查询问、审批服务等场所设置、完善音视频监控、电话录音等设备。第二十八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归档、保存和使用,定期做好执法记录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完好、性能良好。第二十九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及执法评议考核,通过执法检查、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对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进行监督。第三十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伪造、删改、销毁全过程记录内容的,12由有权机关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2月20日起施行。原《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浙建〔2018〕5号)同时废止。13附件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序号执法类别执法环节执法事项记录事项记录部门记录场所记录起止时间记录内容记录载体记录标识要求备注1行政检查现场检查实施检查现场检查情况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行业主管部门检查现场从进入检查现场至离开检查场所记录实施现场检查的全过程,包括记录执法人员出示证件、权利义务告知情况、检查的地点、检查的内容、制作现场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签字确认等过程内容。执法记录仪、摄像机、照相机等按照“案件名称+八位日期+两位数序号+承办人姓名+记录内容”的标准格式做好名称标识。2行政检查现场检查实施检查当事人拒绝、阻碍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情况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行业主管部门检查现场从进入检查现场至离开检查场所记录当事人拒绝、阻碍依法检查情况的全过程,包括记录当事人拒绝、阻碍依法检查情况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情况,当事人拒绝、阻碍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的语言、行为情况,执法人员的处置情况等过程内容。执法记录仪、摄像机等按照“案件名称+八位日期+两位数序号+承办人姓名+记录内容”的标准格式做好名称标识。3行政检查双随机抽查随机抽查随机抽取过程情况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行业主管部门“双随机”抽查现场从开始抽查至抽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