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设计公开招标文件范本(2022年版)(项目名称)设计招标文件项目招标编号:招标人:(盖单位公章)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公章)发布日期:年月日I使用说明一、编写主要依据及参考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6.《电子招标投标办法》;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6.《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二届第42号));7.《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999年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第十次会议通过,2016年修订);8.《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国家计委令第3号,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令23号修订);9.《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0号令);10.《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00年国家计委令第5号,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令23号修订);11.《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7部委第12号令,根据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第23号令修订);12.《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委令第2号,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令23号修订);13.《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14.《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8年建市〔2008〕63号,建法规〔2019〕3号文修订);15.《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招标文件》(2017年版);16.《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17.《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1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19.《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6号令);20.《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管理评价办法》(桂建发〔2020〕19号);II2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22.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23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24.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25.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26.关于我区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采〔2015〕24号)27.其他有关工程建设和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二、适用范围《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设计公开招标文件范本(2022年版)》(以下简称《设计公开招标文件范本(2022年版)》,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设计招标。文中所述“投标文件”即指投标人应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兼容的投标文件制作软件,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完成的电子投标文件。学术性的项目方案设计竞赛或不对某工程项目下一步设计工作的承接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创意征集”等活动,不适用本范本。三、使用要求《设计公开招标文件范本(2022年版)》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位置,由招标人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填写具体内容,空格后以括号标示的选择性内容,也由招标人根据提示内容填写,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在选择项中,招标人可结合实际情况在选择的“□”里打“√”;其余内容应不加修改直接引用。四、招标公告有关说明(一)投标人资质条件。招标人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相关规定以及招标项目特点,合理设置企业资质等级和类似工程业绩要求,招标项目特点与企业资质等级及业绩要求应相一致,不得提高资质等级要求。【备注:允许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标人参与方案设计投标的,应按照《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执行;允许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标人参与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投标的,应按照《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建市〔2004〕78号)执行。】企业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取自“桂建云”系统。原则上代表业绩的工程应为已完成的工程,如招标人选择接受在建工程作为业绩的,应约定在建工程业绩以“桂建云”系统中提供的“业绩(在建工程)”为准,并应按约定在投标文件组成的“业绩(在建工程)”节点导入“桂建云”系统录入的相关证明材料,时间的限定一般按近三年。III(二)招标范围。范本中列出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招标、施工图设计招标,除概念性设计方案外,鼓励对实施性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进行设计总包招标。(三)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应当执行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招标人根据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制定的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工程项目和标段,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如属于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政府采购服务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的投标人资格要求中明确。(四)技术成果经济补偿。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确对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是否给予经济补偿以及补偿的标准。若投标人数量过多,招标人可以约定根据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技术成果评分高低排序对一定数量的投标人进行补偿,也可以约定给予技术成果评分达到评分办法规定合格标准的投标人进行补偿,而其他投标人的技术成果不予以补偿。(五)交易中心。指当地政府批准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六)发布媒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注明发布所在的所有媒介名称。(七)其他。招标人按照本范本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应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实际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编入出售的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五、投标人须知有关说明(一)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保函、银行转账、电汇、工程担保、工程保证保险等方式提交,银行保函或担保必须是无条件银行保函或担保,保函有效期不得低于投标有效期。采用现金形式的应通过基本账户转账方式交纳,禁止采用现金现场交纳方式。严禁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只能以现金方式提交保证金的行为。鼓励采用电子保函形式。(二)招标代理服务费的计算与收取。国有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在建设项目费用组成中已包含招标代理服务费的,该项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其余项目可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确定,但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三)需要提供的财务状况、类似工程业绩年份一般为近三年。六、评标办法有关说明(一)评标办法的选择。《设计公开招标文件范本(2022年版)》列出了综合评估法(设计方案招标)和综合评估法(设计团队招标)两种评标办法,供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使用。(二)中小企业价格评审优惠(适用于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招标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标段,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IV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小微企业价格分即使是满分也应当享受政策优惠,再给予加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招标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招标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招标人根据招标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三)“评标办法”前附表。“评标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标明投标人不满足要求即否决其投标的全部条款。“评标办法”前附表中技术标及商务标评审标准、细化分值、评分子项目,由招标人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及要求确定;已确定的评分项目、分值和权重,招标人不得修改或调整。(四)评标过程用表。《设计公开招标文件范本(2022年版)》列出了评标过程用表式样,各地可根据需要适当修改。但《中标候选人公示》和《中标通知书》格式原则上不得修改。(五)否决投标条件。《设计公开招标文件范本(2022年版)》附录B详细列出了否决投标条件。否决性条款应当明确,易于判断,不可含有评标委员会难以界定的条款。(六)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之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和补正,但不应以投标文件存在不明确之处作为评审不通过的理由。如投标人不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要求进行澄清,其评审可不予通过。澄清、说明和补正必须由评标委员会书面提出、投标人书面答复,否则无效。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和补正时来往的书面材料传递,应当在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员或者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进行。(七)对投标文件真实性的查询。评标委员会须以录入“桂建云”系统的投标人的资质、营业执照、主要人员资格、信誉等材料为准。若投标人所提供信息与“桂建云”系统上的相关内容不符,不予通过评审。(说明:由投标人对其提供的“桂建云”系统信息真实性负责,一旦发现提供虚假信息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八)考核期的确定。类似工程业绩、奖项的考核期均以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落款之日或颁奖文件发布落款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七、发包人要求有关说明招标人应根据本范本文件、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相衔接。八、合同条款及格式有关说明V合同通用条款中,房屋建筑工程采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市政工程采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九、扫描件有关说明投标文件中所有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均取自“桂建云”系统,并应为原件的扫描件。十、其它说明(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9部门《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规定,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事宜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其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鼓励优先选择无失信记录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对在评标阶段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其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时,联合体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体视为失信被执行人),依法对其投标活动予以限制;不得聘用评标时期在“信用中国”网站()中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人员担任评标专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关单位应采取必要方式做好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二)“桂建云”系统仅包括与房建市政工程有关的施工、监理、检测、设计、招标代理、园林绿化等类型的企业、人员、项目及诚信信息。其他非房建市政类工程项目的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信息以“桂建云”系统信息为准。以下所有“投标人信息以“桂建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