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47号令)宣贯提纲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七日)《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活动以及对施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施工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动,抢险救灾工程除外。水利、铁路、公路、园林绿化、电信等专业工程的施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说明】原第1、2条修改。1、2009年修订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明确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监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93号令)第四十条“…..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例如:(1)《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交通部1号令);(2)《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京绿应发(2012)第5号);(3)《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工信部规(2008)110号)。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有关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施工噪声污染行政执法工作。规划、交通、市政市容、公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监督、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有关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施工噪声污染行政执法工作。规划、交通、市政市容、公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监督、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说明】原第4条修改。1、市、区(县)住建委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的分工仍然执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北京市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定》(京建施(2009)838号)。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分工仍然执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管理意见》的通知》(京建施(2009)140号)。2、明确政府各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监管职责。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现场扬尘污染、施工噪声污染行政执法工作。安监部门对安全生产负有综合监管的职责;公安部门对现场的内保治安、消防安全负有监管职责;质监对特种设备制造负有监管职责;环保部门和市政市容部门对现场扬尘治理、环保、渣土运输车管理负有监管职责。第四条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技术指导工作。【说明】新增条款。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依据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指导。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组织开展绿色安全工地创建活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管理要求,按照各方主体责任,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工作。【说明】新增条款。1、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定》(京建施[2009]838号),及《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网格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京建质[2006]662号)。2、《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创建活动管理办法》已在系统内部试行。今年上半年的评比工作正在进行。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施工现场违法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根据职责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说明】新增条款。这是安全生产的一项基本制度。1、任何单位和个人可通过市安委会投诉举报中心(12350)举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2、向城管热线96310举报扬尘治理和施工噪声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3、也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便民热线010-59958811),举报现场违法违规行为。第二章安全施工第七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伤亡和其他事故发生。【说明】原第21条修改。重点强调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三方的责任。原办法只强调施工单位的责任。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管理,履行下列责任:(一)依法选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二)组织协调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三)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和绿色施工措施。【说明】新增条款。1、主要目的是为了强化建设单位安全生产及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的组织者,在建筑市场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根据市政府《北京市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46号)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2、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发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通知(京建发(2012)538号)”,要求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预算定额。“安全文明施工费”取费费率从3.74至4.52%(预算价)。费用包括: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等。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对安全生产费用取费有明确规定。第九条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对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管理。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现场管理,建设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应当签订施工现场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现场管理责任。因总承包单位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造成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说明】原第5条修改。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并对建设工程总承包、分包单位的关系有明确规定。2、对于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签订施工现场管理协议,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责任。•第十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履行现场管理职责。•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说明】原第23条修改。1、关于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配备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08)91号文有明确规定,例如:(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1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少于1人;1万至5万平方米的不少于2人;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5000万元以下的不少于1人;5000万元至1亿元的不少于2人;1亿元以上的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3)分包单位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4)劳务分包单位50人以下配备1名专职安全员;50至200人配备2名专职安全员;200人以上配备3名级以上专职安全员,并根据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不少于总人数的5‰2、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08)91号文件规定,施工企业应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不少于6个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级资质企业不少于4人,二级及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目前企业落实的很不到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我们将重点审查。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配备与工程相适应并具备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的安全监理人员。监理单位应当核验施工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等,并依法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说明】新增条款。1、2004年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监理单位负有安全监理的责任。正在着手对《安全监理规程》进行修改。2、市住建委《关于加强工程监理单位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岗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2〕8号)对安全监理人员提出了要求:(1)监理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监理机构中设置安全管理岗位,并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从事安全管理工作。(2)从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岗位工作的监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监理员)应当参加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的岗位知识考试,考试合格取得“安全监理员考试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安全管理岗位工作。第十二条进入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应当达到岗位管理和技能操作的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并应当经过安全生产培训,未经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说明】原第27条修改。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和标准、施工方案以及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并按照本市有关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用火用电管理制度。施工中需要高处作业和动火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市规定和国家标准进行,出现五级以上风力时,应当停止作业。【说明】新增条款。1、为了吸取4月8日永定塔火灾事故教训,强化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增加了本条第二款内容。2、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仍然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市政府84号令)。[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或者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严格按照规定和标准要求进行动火作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公示,并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说明】原第8条修改。施工现场必须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在施工现场公示。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现场管理措施。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拆除施工方案,并按照拆除施工方案进行施工。【说明】原第6条修改。根据《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管理规程》(DB11/T363-2006),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包括施工组织纲要、施工组织总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等。[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未包括安全生产或者绿色施工现场管理措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编制拆除施工方案或者未按照拆除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提供相关的地下管线、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有关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会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制定管线专项防护方案,确保地下管线、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和特殊作业环境的安全。施工中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地下管线防护措施,仍不能确保管线安全或者施工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地下管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