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局自查报告(精编3篇)【导读引言】网友为您整理收集的“保监局自查报告(精编3篇)”精编多篇优质文档,以供您学习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医保自查报告1淄博工陶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医院自查报告淄博工陶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医院法人代表李玉强,主要负责人吕恒先,为一级乙等医院。核定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内科、妇科专业、儿科、口腔科、医学检验科、临床体液血液专业、临床生化检验专业、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中医科。设有床位20张。建立了医院医保管理领导小组和管理机构,由院长负责,下设医保科;遵照医保相关部门的要求建立了各项管理制度。每年与医保处签订协议书,并严格按照协议书要求严格执行;与医保处配备了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相配套的计算机硬件及软件系统,窗口计算机操作人员经专业培训后方可上岗。建立了保证网络安全运行的规章制度,保证信息传输畅通、完整、准确。与医保有一台POS机相连,号码为:200000199001。医保定岗医师及时参加医保部门组织的各种培训;有专人负责按照《病案管理制度》的规定对病历实行严格管理;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指南,在门诊及住院病人的用药上严格遵照执行;医疗质量管理是医院工作的重中之重,严格按照首诊医师负责制、三级查房制度、疑难危重病例会诊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三查十对制度及病历书写制度的规定严格执行。截止9月份门统筹签约人数4975,门诊收入元,其中门诊统筹元,门诊慢性病元;截止9月份住院458人次,职工384人次,居民74人次;住院收入元,其中职工元,居民元;医保基金拨付元,其中职工元,居民元。今年卫生局对我院的校验合格、食品药品管理局及物价局对我院的检查符合规定要求。我院是厂矿医院,隶属总公司管理,总公司劳资部门及时、足额为在职工作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经过自查,我院无违反医保政策、无分解住院、购药住院和冒名住院等行为。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保监会、保监局处罚文件2黑保监罚字〔2012〕5号(被处罚人:民生人寿牡丹江中支、东宁支公司、李郁)2012-03-15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黑保监罚字〔2012〕5号当事人: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民生人寿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住所:牡丹江市西安区景福街南太平路西祥和大厦6层负责人:刘云峰当事人: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宁支公司(以下简称民生人寿东宁支公司)住所:牡丹江市东宁县东宁镇繁荣街98号负责人:李裕民当事人:李郁时任民生人寿牡丹江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号:23010219720411XXXX2011年10月11日至11月7日,黑龙江保监局对民生人寿牡丹江中心支公司、民生人寿东宁支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如下行为:一、民生人寿牡丹江中心支公司未经批准设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二、民生人寿东宁支公司保险营销员培训不规范。上述行为有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相关凭证复印件、关于同意设立黑龙江分公司东宁支公司的批复、相关情况说明、投保单影像件打印件、营销员名单、相关人员岗位说明书及任职情况、相关保险业务档案复印件、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黑龙江保监局责令民生人寿牡丹江中心支公司改正,决定给予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上述第二项行为违反《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黑龙江保监局责令民生人寿东宁支公司改正,决定给予其警告,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李郁对上述第一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李郁陈述、申辩材料称:其在任期间未参与筹备支公司的工作,不应该对“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其在任民生人寿牡丹江中心支公司总经理期间,在东宁县确实有营销员及展业行为存在,但没有任命管理人员,也不存在租赁职场及悬挂牌匾等行为。此种违规行为应属于“异地展业”,不属于“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黑龙江保监局认为,第一,当事人李郁在担任民生人寿牡丹江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期间对该机构的行为有直接管理职责,其对于民生人寿牡丹江中心支公司未经批准设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行为知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或纠正,可以认定其对该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第二,民生人寿牡丹江中心支公司未经批准设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李郁的陈述、申辩混淆异地展业和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概念。综上,黑龙江保监局对其陈述、申辩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黑龙江保监局决定对李郁给予警告,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电汇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账号:23001868851058000026),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法制处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黑保监罚字〔2011〕28号(被处罚人:平安人寿大庆中支、陆利民、张玉斌、焦明晓、林钧伟)2011-12-16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黑保监罚字〔2011〕28号当事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人寿大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大庆市萨尔图区文华街7号负责人:李文明当事人:陆利民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副总经理身份证号:22010419611110XXXX当事人:张玉斌时任平安人寿大庆中心支公司银保部经理身份证号:23060319710312XXXX当事人:焦明晓时任平安人寿大庆中心支公司银保部经理身份证号:23030619680721XXXX当事人:林钧伟时任平安人寿大庆中心支公司渠道经理身份证号:23232919680316XXXX2011年7月25日至8月31日,黑龙江保监局对平安人寿大庆中心支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如下行为:一、2010年虚列营业费用元。二、2010年以提高邮政渠道专管员绩效工资比例、发放后又回收的方式,套取资金164000元。三、2010年委托78个未取得合法资格的银行网点从事保险销售活动。四、2010年银保业务中,有894件不同投保人回访电话号码重复,受访人不是投保人本人。上述行为,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询问笔录、相关账簿及凭证复印件、相关保险业务档案复印件、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黑龙江保监局责令平安人寿大庆中心支公司改正,决定给予其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上述第三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黑龙江保监局责令平安人寿大庆中心支公司改正,决定给予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上述第四项行为违反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黑龙江保监局责令平安人寿大庆中心支公司改正,决定给予其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综上,黑龙江保监局责令平安人寿大庆中心支公司对上述行为改正,决定给予其警告,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陆利民对上述第一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黑龙江保监局决定对其给予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张玉斌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黑龙江保监局决定对其给予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焦明晓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黑龙江保监局决定对其给予警告,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林钧伟对上述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黑龙江保监局决定对其给予警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电汇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账号:23001868851058000026),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法制处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黑保监罚字〔2011〕25号(被处罚人:民生人寿黑分、民生人寿大庆中支、宋国华、马屹)2011-12-02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黑保监罚字〔2011〕25号当事人: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民生人寿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哈尔滨市尚志大街和西十五道街交口处奥丽维亚公寓四层负责人:宋国华当事人: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民生人寿大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大庆市萨尔图区世纪大道北、金融东街西工商银行办公楼22层临时负责人:马屹当事人:宋国华民生人寿黑龙江分公司总经理身份证号:23100419690225XXXX当事人:马屹民生人寿大庆中心支公司临时负责人身份证号:11010219770616XXXX2011年8月1日至8月26日,黑龙江保监局对民生人寿黑龙江分公司、民生人寿大庆中心支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如下行为:一、民生人寿黑龙江分公司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二、民生人寿大庆中心支公司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上述行为有相关保险业务档案复印件、个人代理人离职材料复印件、相关账簿及凭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黑龙江分公司总经理室职责分工表、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电话记录等证据证明。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黑龙江保监局责令民生人寿黑龙江分公司改正,决定给予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上述第二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第一百六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黑龙江保监局责令民生人寿大庆中心支公司改正,决定给予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宋国华对上述第一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当事人马屹对上述第二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黑龙江保监局决定对宋国华给予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马屹给予警告,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电汇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账号:23001868851058000026),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法制处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朴璟植)2012-02-23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京保监罚[2012]7号受处罚人:朴璟植性别:男2011年9月13日至10月21日,我局依法对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