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苏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结构专业技术问题地基与基础目录1、一般规定2、基础埋深3、地基处理4、筏基5、扩展基础6、桩基7、地基变形计算8、地下室9、地基液化1、一般规定1.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第3.0.l条规定,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乙级,若确定为丙级,将涉及到强制性条文第3.0.2条,此时第3.0.l条是强制性条文还是强制性标准?答: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乙级若确定为丙级,设计违反强制性条文《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第3.0.2条规定,但第3.0.l条不是强制性条文,仍然是强制性标准。1.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表3.0.l条基础设计为丙级内容中,“场地和基础条件简单”是什么概念?若采用桩基直接进入好土,是否算地基条件简单?地基基础设计等级由勘察专业确定是否恰当?答:场地和基础条件简单可理解为建筑场地稳定,地基岩土均匀良好。采用桩基础,并不能改变地基的复杂程度,地基和基础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应根据地基复杂程度,建筑物规模和功能特征,以及由于地基问题可能造成建筑物破坏或影响正常使用的程度综合确定。地基基础设计等级由勘察专业确定不合适,应由设计人员依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第3.0.l条确定。1.3、简单场地的定义依据《建筑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第3.l.2条,为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小于6度的场地,反之,设防烈度为7度或7.5度的场地不属简单场地,则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不应定为丙级(GB50007-2002第3.0.l条)吗?答:不同规范对“场地”有不同的定义,涉及到何规范时用相应定义。不宜相互牵连渗透。关于场地问题,有三本规范涉及到此问题。一是《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4章,二是《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第三章,三是《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第4章和第3.0.1条。三本规范的依据是不同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主要是根据岩土对地震作用的反映大小来划分场地的类型,主要是等效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两个参数;《岩土工程勘察规范》是根据各类工程对岩土勘查的不同要求来划分场地,主要依据是抗震设防的烈度、工程性质和岩土差异来划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则是根据场地的复杂程度及设计技术难度来划分。因此,各种规范有自己的系统和使用范围,不能混为一谈。地基基础设计等2级只能依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第3.0.l条划分,不能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第3.1.2条来划分。1.4、地基基础设计等级甲级与乙级在设计方面有何区别?答:从《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看,甲乙级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在设计方面的区别有第8.5.10条(强制性条文)、第8.6.3条、第10.2.9条(强制性条文)。《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第5.l.5条、第5.l.6条,《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第3.3.4条、第3.3.5条,《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第12.4.3条等,请仔细学习和理解标准。1.5、《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第3.0.2条规定,所有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建筑物,均应计算地基变形,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第8.5.10条中仅体形复杂,荷载不均匀或桩端以下存在软弱土层的乙级建筑物桩基应进行沉降计算,是否矛盾?答:不矛盾。《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第3.0.2条是对天然地基而言,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建筑物应按地基变形控制设计;第8.5.10条是对桩基而言。由于采用了桩基,影响桩沉降的只是桩端以下的土层,若不存在引起较大变形的软弱层,又无产生沉降差的条件时,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第5.3.4条要求变形允许值能判断满足时,为减少工作量,提出可以不算,体现了区别对待的精神。1.6、《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第3.0.l条表3.0.l中,关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丙级判定的条件实际操作较难掌握。如上层为好土,下层为淤泥质土,厚度在3m以内,土层坡度很小,无其他不良地质情况,上部结构为单层排架厂房(轻钢屋面)或者1层办公楼等,此种情况我们认为可按丙级考虑,是否可以?答: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是指建筑场地稳定、地基岩上均匀良好,荷载分布均匀的七层及七层以下的民用建筑物、一般工业建筑及次要的轻型建筑。如题所述的情况符合丙级条件操作起来应该没有太大难度。1.7、现在大底盘为地下室,上部为多个独立的高层建筑的建筑较多,在不设沉降缝的情况下,主楼与地下室层数相差超过10层,地基基础设计等级是否应定义为甲级,因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笫8.5.4条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应进行沉降验算,且为强条。答:《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表3.0.1规定:体型复杂,层致相差超过10层的高低层连成一体的建筑定为甲级。本例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应定为甲级。1.8、±0.00只有假定标高,无黄海标高(国家高程),结构审查意见中是否要提?答:这是工程测绘内容,与建筑总体平面竖向设计的深度有关,因涉及到基础埋深、桩长等与岩土层次标高是否吻合等涉及安全稳定性问题,应提请相关方面注意。1.9、凡有地下室的高层建筑,主楼与附房的层数相差不超过10层,但地下室外扩10m以上,整个筏板为同一整体,没有永久沉降缝,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应如何定?答:《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第3.0.l条表3.0.l规定,体型复杂、层数相差超过10层的高低层连成一体建筑物,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题示情况的高层建筑,楼高超过10层,外扩地下室上无建筑物,为0层,与地下室3连为一体,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应定为甲级。1.10、基础设计中,风荷载是否要参与组合?答:按照《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第3.0.4条和第3.0.5条,风荷载是可变荷载的一种,应考虑。按第5.2.1条有风载组合时均为偏心荷载,按第5.2.2条第2款校核。在单层厂房中有时由风载控制基础大小。高耸结构更重要,如塔、烟囱等。1.1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中规定同一结构单元中不宜采用两种基础形式,但在实际工程中常遇到硬土中存在局部软土,对局部软土如用桩进行处理与规范有矛盾,如用小截面预制桩进行复合地基处理,则既经济施工又方便,不知是否可以?答:局部进行地基处理后的复合地基不能认为是采用了两种基础形式。当然,同一结构单元中,处理后的复合地基的性能(承载力及变形性能)应与未处理的地基相等或相近,如差别较大.则应采取控制不均匀变形的措施。1.12、关于地基承载力修正系数的问题,《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表5.2.4条,当e0.85时,为1.0,e0.85时为1.6,但按实际工程情况,有些土层埋深较深(如下卧层验算时).此时如修正系数仍按1.0似太保守,是否可按0.85el.0,在1~1.6之间内插?答:不可以,规范对此没有内插的规定.严格按规范执行。1.13、某工程中某层土的基本情况为:粉土和粉质粘土互层,W=31%,e=0.915,IL=1.060,fak=120kpa,软塑~流塑,切口稍有光泽,含大量云母和腐植质,设计人员在下卧层验算时取ηd=l.5,是否可行?在与GB50007-2002表5.2.4土的类别不完全相符时,ηb、ηd应怎么取合适?答:根据《地基规范》表5.2.4,题示土层e和IL均大于0.85,ηd应取1.0,取1.5不符合该条规定。当与《地基规范》表5.2.4土的类别不完全相符时,ηb、ηd应按类似土层偏安全地取较低值或根据规范,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由荷载板试验确定。1.14、大底盘(地下室)上建多栋高层,高层四周设沉降后浇带是否需要执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第5.3.10条规定(5.3.10在同一整体大面积基础上建有多栋高层和低层建筑,应该按照上部结构,基础和地基的共同作用进行变形计算)?答:大底盘上多栋建筑,四周设沉降后浇带后仍为一个结掏单元,应执行GB50007-2002第5.3.10条规定。1.15、对于混凝土耐久性要求的混凝土最低强度等级,是否适用于无筋扩展基础中的素混凝土刚性基础?也即素混凝土刚性基础,混凝土强度等级是否要满足C25的要求?目前存在二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包括素混凝土结构,素混凝土刚性基础也应满足该规范耐久性要求的强度等级,另一种观点认为耐久性要求的强度等级主要是针对钢筋混凝土结构而言,素混凝土刚性基础强度等级可以只满足地基基础规范要求的C15即可。希望能形成共识。答:2009年05月01日实施的《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50476-2008第3.4.4条,对不同设计使用年限、不同环境类别与作用等级下,规定了满足配筋混凝土结构的耐久性要求的最低混凝土强度等级。设计使用年限50年,一般环境I-A下,配筋混凝土结构最低强度等级为C25。对于素混凝土,第3.4.5条有明确规定,一般环境不应低于C15。对于无筋扩展基础的混凝土基础的最低混凝土强度等级参见素混凝土结构,即GB/T50476-2008第3.4.5条执行。41.16、工程设计中由于地质条件情况,往往存在同一结构基础持力层分段或分区取用不同的土层,并按不同的承载力设计,但持力层均不是软弱土,如fak=150kpa和fak=200kpa,或fak=220kpa和fak=300kpa,审查意见往往提出违反GB50011-2001第3.3.4-1条:“同一结构单元的基础不宜设置在性质截然不同的地基上”。这种判定对不对?答:是否为性质截然不同的地基土层可参见GB50011-2001表4.1.3,本例中仅仅是基础持力层承载力取值不同,不能算是设置在性质截然不同的地基土上。可通过调整基底尺寸及内力值来协调变形。1.17、大底盘(地下室)上建有多栋高层,高层四周设沉降后浇带,是否还必须执行GB50007-2002第5.3.10条规定?特大地下室(不设沉降缝)审查时,如何把握?多塔大底盘地下室仅靠设后浇带能否确保不发生差异沉降?多塔大底盘地下室筏基平面尺寸很大,对勘探孔深度如何要求?答:大底盘上多栋建筑,四周设沉降后浇带后仍为一个结构单元,应执行GB50007-2002第5.3.10条的规定。对于特大型地下室,上面有数栋高层建筑,要求仍然一样,关键是要采取各种措施控制差异沉降。关于勘探孔深度要求以满足变形计算即可。1.18、《地基规范》8.2.3条关于柱纵筋在基础中锚固长度要求,涉及到柱基础高度的取值是否满足该条文规定的问题,关键是柱纵筋在基础内的直段锚固长度取值如何定。在《混凝土结构构造手册》第三版P404页讲到:末端有直弯钩时可取0.7LaE,直段锚固不够时,允许弯折,但弯折前的直段长度一、二级抗震等级应不小于20d,其它情况可取15d。但《桩基规范》4.2.5-2条中要求柱筋在承台中的直段锚固长度不小于20d。两者存在一定差异,究竟如何执行?答:柱纵筋在基础中的锚固长度,应满足不小于LaE的要求。当基础高度较小不满足锚固要求时,应将钢筋向柱轴线方向呈90度弯折,弯折前的竖向长度应有限值,限值多少,地基规范没有明确规定,可参照《桩基规范》4.2.5-2条,弯折前的竖向段锚固长度取不小于20倍纵向主筋直径。1.19、同一建筑单元是否可用桩基和天然地基的基础形式?答:《抗震规范》3.3.4-2条要求:同一结构单元不宜部分采用天然地基部分采用桩基。如要采用,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变形。1.20、《地基规范》规定基础混凝土等级小于柱混凝土强度等级时,应验算基础顶面的局部受压承载力。一般情况下,从柱轴压比、基础与柱的强度等级差异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