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司法干预三个规定内容(最新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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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司法干预三个规定内容(最新5篇)【前言导读】由网友为您整理收编的“防止司法干预三个规定内容(最新5篇)”精选优质范文,供您参考学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支持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防止司法干预三个规定内容11篇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防止司法干预三个规定内容篇13月1日,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检察官管理处党支部开展了第3个主题党日活动,重点学习了中共中央政法委、中共中央纪检委机关、中共中央国家监察委和最高检关于“三个规定”有关文件,为持续强化党员和干警的自律意识,自觉将履职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随时接受组织的考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进行了再学习、再动员、再教育。党员干警围绕“如何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进行了深入研讨。“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既是从源头上防止‘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治本之策,也是防止党员干警抹不开人情、抵不住诱惑的最大最好‘保护伞’。”“‘零报告’不等于‘没问题’,‘如实报告’不等于‘就有问题’,只有严格按照‘三个规定’和检察工作有关要求抓好落实,就不会出现任何问题。”“只有坚持严查严惩严办违规违纪人员,让有‘侥幸’‘就一次’‘赌一把’想法的干警不再敢‘胡思乱想’,才能有效解决不如实填报、不及时填报、选择性填报等问题。”支部党员干部一致认为,要将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要求落到实处,必须将落实司法“三个规定”纳入干警思政考评体系,与干警的成长进步、绩效奖励、评功评奖等切身利益挂钩,不但实行一票否决,而且还要进行严肃查处。切实让每位党员干警都意识到司法“三个规定”的“禁区”触碰不得,必须严肃认真对待。落实司法“三个规定”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司法、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最基本的保障,检察干警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把贯彻落实司法“三个规定”的政治责任真正放在心上、抓在手上、扛在肩上、落实到行动上,为实施“三高四新”战略、建设现代化新湖南提供坚强法治保障。防止司法干预三个规定内容篇22月24日至25日,常宁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全体检察人员学习《关于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工作意见》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高检院工作人员违反“三个规定”六起典型案件的通报》。通过个人自学、部门集中学习、领导干部集中学习等多轮学习,推动“三个规定”文件精神往心里走、往实里走,筑牢司法公平防火墙。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的六起典型案例,告诫每一位检察人员不要试图说情或打听案情,为全体检察工作人员敲响了“廉政警钟”。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曾庆意指出落实“三个规定”是每一名检察人员必须遵守的政治规矩和政治纪律。外防过问、内防干预,做好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工作,将进一步严格办案纪律,保证司法公正,从而让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考验。曾庆意要求,要提高政治站位,落实文件精神;加强监督管理,树立廉洁意识;抓实网上填报,确保逢问必录;压实责任,做到违者必究。以认真落实“三个规定”为抓手,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司法环境,建设公正廉明的常检队伍,为常宁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防止司法干预三个规定内容篇3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是哪三个规定?(一)《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三)《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一、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一)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范围?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二)哪些行为属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三)遇到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时司法人员应该怎做?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四)领导干部应当做到“五个不得”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一)本规定所称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范围?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含司法机关离退休人员)。(二)哪些情形属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2.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3.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4.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5.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三)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1.“三个不得“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2.“三个应当”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四)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时办案人员应该怎么做?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三、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一)本规定所称司法人员范围?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二)本规定所称其他相关人员范围?1.特殊关系人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2.中介组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中介组织”适用本规定。(三)哪些行为属于违规接触交往?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4.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5.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6.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四)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做到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将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司法人员年度考核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对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人员,根据情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防止司法干预三个规定内容篇4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是哪三个规定?1.《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2.《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3.《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一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01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范围?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02哪些行为属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03遇到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时司法人员应该怎么做?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04领导干部应当做到“五个不得”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01本规定所称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范围?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含司法机关离退休人员)。02哪些情形属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03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该做到“三个不得”、“三个应当”“三个不得”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三个应当”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04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时办案人员应该怎么做?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三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01本规定所称司法人员范围?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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