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政治生态存在的问题和不足4篇【前言导读】由网友为您整理收编的“法院政治生态存在的问题和不足4篇”精选优质范文,供您参考学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支持吧!法院政治生态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篇【第一篇】1、政治生活“形式化”。部分干部对党的政治理论学习、研究、领会不深入,对民主议事的规定、规则执行不自觉、不认真;部分基层党组织生活、民主生活匮乏,甚至流于形式;批评与自我批评中党味不足、辣味不浓,使“一把手”权力得不到有效制衡和监督,其他班子成员得过且过;仍有极个别党员领导干部在行使运用权力中以权谋私,进行权权交易、权钱交易,大搞利益输送。2、纪律规矩意识较弱。一是还存在不讲政治个例。极个别党员干部不能真正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对涉及党的方针政策随意发表评论,口无遮拦,毫无顾忌,甚至对上级决策部署阳奉阴违,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二是还存在不守规矩怪圈。拉小山头,搞小圈子,致使“老乡圈”、“同学圈”、“玩乐圈”等各种利益“圈子”客观存在。三是还存在不要原则的操作。特别是在经济利益突出的项目建设、工程发包及重大资金使用上依然存在着不讲制度讲关系,不讲程序讲运作,不讲公平讲摆平的诸多不正常现象。3、选人用人透明度不高。受前些年政治生态诟病的影响,一到干部选用和提拔时,干部群众依然认为,所谓民主推荐、组织考察、集体研究等有时不过是玩程序、走过场、掩人耳目罢了。虽然十八大以来,中央对买官卖官问题进行了专项整治,提出让卖官者身败名裂,让买官者“赔了夫人又折兵”,但要彻底消除“潜规则”带给干部群众的伤害还需要一定的时间。4、作风建设仍需加强。当前,部分党员干部在作风建设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如高高在上,脱离群众;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急功近利,好大喜功;重权轻责,胡乱作为;心浮气躁,慵懒散漫,不思进取;安于现状,得过且过;贪图享乐,挥霍浪费。这些问题具体表现为,对上吹吹拍拍、曲意奉承,对下官气十足、颐指气使;干事创业“玩空手道”、“练假把式”等等。5、担当精神需要激励。少数领导干部遇事“难”字当头、“退”字当先,遇到矛盾和问题,上推下卸、左躲右闪,能推则推。有的八面玲珑、四处讨好,当“两面人、老好人”,把“不表态”当法宝,把“打哈哈”当护身符。有的在驻村帮扶上沉不下去,在督导检查上走马观花,在民主生活上只放礼花,在落实执行上敷衍塞责等。法院政治生态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篇【第二篇】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加强党的建设,必须营造一个良好从政环境,也就是要有一个好的政治生态。”人民法院是党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职能机关,是党领导法治中国建设保证社会公平正义的最终屏障。法院的政治生态环境如何,事关党对司法事业绝对领导能否落到实处,事关法院履行法律职能作用能否得到发挥,事关一个地区的社会公平正义能否有效实现。因此,加强人民法院的政治生态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构建人民法院良好政治生态的途径、方法和手段很多,其中最重要的是严格法院党内政治生活,提高法院党内政治生活的质量水平,以良好的党内生活生态来带动和影响法院执法办案良好风气的形成,把审判机关真正建成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坚强柱石。一、认清作用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属于阶级统治中的上层建筑领域,其政治属性不言而喻。作为党的事业重要组成部分的人民司法事业,其良好政治生态环境构建,既是加强党对法院工作领导的时代需要,也是法院履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职能的题中之义。作为法院的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认清加强法院政治生态构建的极端重要性。(一)严格党内生活是从严治党的基本要求。各行各业的党组织是党实施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领导的核心力量,法院各级党组织是领导人民司法事业的组织基础。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政治、组织和司法政策的贯彻落实,法院党组织的职能作用有别于法院各类审判组织的工作作用,党组织是法院各项事业的领导力量。因此,对法院党组织要求在政治上更严格、组织上更严密、纪律上更严肃,这是从严治党在法院系统的具体体现。实现对法院党的建设和领导作用的发挥的从严性,主要是通过严格党的各项组织生活制度来实现。严格落实法院党内生活制度,实现党对法院工作的全面领导,是从严治党的的具体体现。法院业务工作无论多么繁忙、性质无论多么特殊,都不能颠倒了从严治党和严格司法的关系,必须全面地经常地细致地通过对党章党规明确的各项党内生活内容的落实,来推进法院党的建设,锤炼全体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二)严格党内生活是锤炼党性的有效方式。党性是共产党员区别于普通群众的最显著特征,共产党员具有坚强的党性观念,很重要的一点就的具有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马克思主义是认识真理的科学工具,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主义武装起来的政党,是最具人民性、先进性的政党,党的章程就是对每位党员的教义,只有按照党的章程开展组织活动才能使每位党员在长期的教化中,树立并坚定共产主义的理想和信念,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和信念,坚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信仰,从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也才能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治理念。一个时期法治理念的偏差,也是党内政治生活不严格在司法领域的反映。什么“司法要中立”、“三权分立”、“普世价值”等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很有市场,在一定程度上搞乱了人们的思想,使得一些法官在法治理念上出现了迷茫。要通过严格的党内生活,加强马克思主义司法观的教育,正本清源,筑牢对社会主义司法理论、制度和文化自信的思想根基。使广大法院干警认识到,人民司法的根基在人民,权为民赋,司法必须为民,这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得离开这个初衷,也是法院党员干警具有党性原则的重要体现。。(三)严格党内生活是坚强领导的根本途径。法院工作能否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公平正义的社会防线能否真正守住,司法公信的法律信仰能否完全树立,根本地保证是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如何实现党对法院工作领导,最根本最基本的途径就是落实法院党内生活制度。党的司法工作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需要通过严格党内生活来实现;党加强法院思想政治建设、加强法院干部队伍建设、加强作风纪律建设,都要通过落实党内生活来部署安排、执行落实。尤其在当前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形势下,人民法院遇到的矛盾和阻力前所未有,机制体制的创新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深度变革,司法责任制的强力推进,都需要依靠党的坚强领导来完成,而无论是机制体制的创新,还是利益责任的重组,都需要通过严格的党内生活这个最重要的途径来谋划、推进和完成。因此说,严格党内生活是推进法院改革发展的根本途径。(四)严格党内生活是凝心聚气的重要条件。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一个班子强不强、有没有战斗力,同有没有严格的党内生活密切相关。一个领导干部强不强,威信高不高,也同是否接受过严格的党内生活锻炼密切相关”。严格的党内生活是凝聚力量、增进团结、提振士气的重要载体和动力源泉。人民法院担负的使命重大,通过严格的党内生活,帮助法院广大党员干警坚定党的奋斗目标、理解党的各项司法政策、明确法院党员肩负的光荣使命,从而增强听党话、跟党走、为党干、报党恩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形成法院党的强大向心力和内聚力。通过严格的党内生活,加强法院党员的思想作风建设,特别是通过汇报思想、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学习党章党规等活动,教育和引导党员增强党性,克服缺点,取长补短,共同提高,营造团结奋斗、积极向上、风清气正的政治风尚,从而带动广大法院全体干警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五)严格党内生活是纯洁组织的主要举措。共产党人是公众人群中负有特殊使命的人,法院共产党员是法院的特殊群体,是法院建设的示范者和带头人,保持法院党员先进性和纯洁性才能发挥好法院党组织的核心领导和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习总书记强调:“要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在法院内部,能否实现习总书记提出的要求,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院党的监督是否能够真正发挥作用。人民法院是审判重地,人民法官手握生杀予夺大权,在权力的考验面前,法院的党员干警只有通过严格的党内生活锤炼,接受党风党纪洗礼,面对各种诱惑筑牢思想防线,用廉洁司法赢得公正司法,才能无愧于党和人民赋予的历史使命和时代重托。(六)严格党内生活是传承传统的时代需要。我们党从初创到今天走过了95年的光辉历程,党在不断发展壮大中,形成了一系列的党的建设的优良传统。这些优良传统体现在人民司法事业中,对法院的科学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如为民司法的司法宗旨,巡回审判的群众路线办案方式,民主决策的案件讨论形式,以实事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都是党的优良传统在法院工作中的具体运用和体现。加强法院党的建设,就要求各级法院党组织,在开展党内生活中,要把业已形成的对加强党的建设有巨大作用的优良传统坚持好、实践好,传承好。近年来,全国法院坚持“支部建在庭上”的做法,就是对我党加强党的基层基础建设传统的一个很好实践,为实行严格的党内生活夯实了基础。二、补齐短板法院党内生活在总体上是好的,法院各级党组织通过严格党内生活,较好地实现了党对司法工作绝对领导。但是,随着司法工作任务的加重和多元化价值观的影响,一些法院有意无意的忽视了党内生活的重要作用,存在着不严肃、不规范、不贴题、不重效的问题,影响了法院党的生活成效和质量,影响着法院党组织功能的发挥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实现,是法院党的建设工作中必须重视并努力补齐的短板。一是党内生活不严肃。政治性和原则性是党的生活的本质属性,庸俗化是党内生活的腐蚀剂,法院党内生活的流俗性,必然导致法院党内生活的平庸化、低级化,在法院内部,一些党员干警原则性不强,奉行“多栽花、少栽刺”的明哲保身处事哲学。遇到矛盾绕道走,不敢面对党内矛盾,讲关系而不讲党性,讲圆滑而不讲原则,讲和气而不讲正气,一心只当“老好人”。有的开展批评抹不开“面子”,特别是批评领导怕丢“位置”,积极的党内斗争难以开展,存在的党内矛盾长期得不到解决。有的热衷于拉帮结派,搞江湖义气、老乡观念,轻“五湖四海”,重私人感情,因为是同志、同学、战友,在利益面前选边站队,搞结团抱伙,打造小团体、小圈子、小群体,甚至搞人身依附,分亲疏远近。有的党员干警骑墙善变,立场不坚定,投机钻营,习惯察言观色,见风使舵,八面玲珑,左右逢源,打“太极拳”,对领导溜须拍马,卑躬屈膝,甚至不讲原则,枉法裁判,弄虚作假,使党内生活缺乏应有的正气。这些庸俗习气对法院党的建设具有强烈的腐蚀性,有些潜规则严重损害党的团结统一,消蚀凝聚力和战斗力,必须坚决予以摒弃。二是党内生活不规范。党组织的政治属性决定了党内生活的规范性,法院党内生活由于种种原因,普遍存在着制度观念淡薄,落实制度淡化的问题。有的基层党组织政治生活随意性大,借口案件多、工作忙,想起抓一下,忙起来被冲掉,不认真、不落实、不经常的问题比较普遍。有的即便是开展了相关的组织生活,但缺乏认真细致的精神,程序不严谨、原则不坚持、过程不完整、民主不充分的现象大量存在。有的对上级的文件政策以签字传阅代替学习贯彻,决策重大问题以领导碰头代替民主酝酿,研究工作以领导拍板代替沟通协商。有的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不经常,普通党员的身份意识不强,对汇报思想、接受监督、开展批评这样的党内生活很少落实,成为游离党组织之外的“特殊党员”。法院党内生活的不规范,必然导致党员自我要求、自我约束的自由化,因此,加强法院党的建设,必须像抓审判工作一样,既重视党内生活的程序性,又抓实党内生活内容的实体性,形成既正规有序又扎实有效的党内生活秩序。三是党内生活不民主。党的生活与行政工作的重大区别,就是党内政治生活的民主性与行政工作的首长负责制不同,在法院党内生活中,仍存在着角色错位、党政不分的现象。有的法院党员领导干部因为既是行政领导,又担负党内领导职务,在党内生活中,时常分不清角色,表现出个性高于党性,个人意志代替集体领导,甚至是独断专行。有的用人一句话,花钱一支笔,决策一言堂,民主集中制形同虚设。有的在党内会议上习惯用行政首长姿态定调子、作指示、搞决断,不认为自己在党内民主生活中与其他同志一样只有一票的权力。个别时候,集体讨论实为一人说了算,集体领导成了个人领导。民主集中制是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