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偷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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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偷税案2004-12-0311:18:25一、案情(一)纳税人基本情况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某建筑工程公司是于1998年9月分开独立核算的,一套人马、两个牌子的国有企业,主要经营房地产开发、出售业务,职工人数190人,注册资金200万元。(二)主要违法事实(1)该公司对外签订施工合同6份,金额1230万元,均未贴印花税票,应补缴印花税3690元。(2)该公司和某施工企业一套人马、两个牌子,在房产开发过程中,该房地产公司为某施工企业提供材料56万元,在往来账户上长期挂账,不转销售收入,从而少缴营业税28000元、城建税1960元、教育费附加980元。(3)以代建名义分解销售额。该公司自行组织建筑队施工,由购买方与建筑队签订开发合同时,加大建筑成本。经查,实际建筑成本为500元/平方米,而合同价900元/平方米,总造价面积3960平方米,将取得的收入分解,减少销售收入1584000元,少缴营业税79200元、城建税5544元、教育费附加2772元。(三)定性处理结果(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应补缴印花税3690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65号)规定,对其处以应补贴印花税额五倍罚款,即18450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该公司利用往来账户不结算材料款,长期挂账,金额为56万元,应补缴营业税28000元、城建税1960元、教育费附加980元;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2%的滞纳金,共计21870元;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该公司采用少计收入等手段,少缴税款29960元,定性为偷税,并对该公司处以所偷税款0.5倍的罚款计14980元。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该公司以代建名义分解应税销售额,减少销售收入1584000元,应补缴营业税79200元、城建税5544元、教育费附加2772元;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2%的滞纳金,共计61015.68元;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公司采用少计销售收入等手段,少缴税款84744元,定性为偷税,并对该公司处以所偷税款0.5倍的罚款计42372元。以上共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共计323205.68元。其中,营业税107200元、城建税7504元、教育费附加3752元、印花税3690元。营业税、城建税滞纳金计82885.68元。印花税罚款18450元、税务违法行为罚款99724元。二、案例分析(1)在检查工作中,检查人员应灵活运用“询问”方法,查出该公司利用两个单位经济业务混淆不清,偷逃国家税款。本案的成功之处就在于有效地运用了“询问”和调查这一方法,抓住疑点,核对逐笔工程的账、证、合同,一追到底,使案情水落石出。所以,检查人员在乎时的检查工作中应根据不同的案情,灵活有效地运用“询问”和调查,攻其不备,出奇制胜。(2)强化税务稽查,加大处罚力度。税务稽查是保证税制改革顺利进行的强有力的手段,尤其是通过强化税务稽查,最终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有效防止国家税款流失。对那些无视法律的纳税人应加大处罚力度,对企图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形成强大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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