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附件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T7001—2009,2017年第2次修改)第3号修改单一、正文修改1.将正文中出现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分别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市场监管总局”(第二十六条除外);2.将第七条修改为:“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符合附件A[对于斜行电梯(包括斜行曳引驱动与强制驱动电梯)为附件E,下同]要求的有关文件、资料,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配合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其中,施工自检报告、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还须另行提交复印件备存。”二、附件A修改1.删除1.2(3),序号1.2(4)、1.2(5)、1.2(6)、1.2(7)相应地调整为1.2(3)、1.2(4)、1.2(5)、1.2(6);2.将1.2的检验方法修改为“审查相应资料。(1)~(3)在报检时审查,(3)在其他项目检验时还应当审查;(4)、(5)在试验时审查;(6)在竣工后审查”;—16—3.将1.3(4)中的“拟加装的自动救援操作装置、能量回馈节能装置、IC卡系统的下述资料(属于改造时):”修改为“拟加装的自动救援操作装置、能量回馈节能装置、IC卡系统的下述资料(属于重大修理时):”;4.将1.4(2)中的“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1.1、1.2、1.3所述文件资料[1.2(3)和1.3(5)除外],”修改为“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1.1、1.2、1.3所述文件资料[1.3(5)除外],”;5.将1.4(5)修改为“按照规定配备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三、附件B修改1.将1.2按照修改后的附件A作对应调整;2.增加注B-4:“当受检电梯为斜行电梯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附件E中的第E2条,调整检验报告中的“设备技术参数”“检验项目及其内容”以及对应的“序号”“检验类别”“检验结果”“检验结论”等栏目,确定各类型斜行电梯的适用检验项目。检验机构可以根据不同的斜行电梯类型和配置,按照实际的项目及其内容编排检验报告。”四、附件C修改1.将2.8(9)修改为“自动救援操作装置[不含2.8(9)①]”;2.将6.9(1)修改为“层门门锁装置[不含6.9(1)①]”;3.将6.9(2)修改为“轿门门锁装置[不含6.9(1)①]”;—17—4.增加注C-6:“当受检电梯为斜行电梯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附件E中的第E3条,调整检验报告中的“设备技术参数”“检验项目及其内容”以及对应的“序号”“检验类别”“检验结果”“检验结论”等栏目,确定各类型斜行电梯的适用检验项目。检验机构可以根据不同的斜行电梯类型和配置,按照实际的项目及其内容编排检验报告。”五、增加附件E增加附件E,其内容如下:—18—附件E斜行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专项要求E1检验项目及类别、检验内容与要求以及检验方法斜行电梯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项目及类别、检验内容与要求以及检验方法,除以下涉及项目按照调整后的要求执行外,其他项目(不含3.4、7.4、8.12项以及4.6、8.4项中针对汽车电梯和轿厢面积超出规定载货电梯的项目和要求)按照本规则附件A相应要求执行:(1)将1.1(3)项的检验内容与要求调整为:“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运载装置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运载装置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的型号和编号,门锁装置、层门、玻璃轿门(如果有)、前置轿门(如果有)的型号,以及悬挂装置的名称、型号、主要参数(如直径、数量),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制造日期;”(2)将1.1(4)项的检验内容与要求调整为:“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运载装置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运载装置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层门、玻璃轿门(如果有)、前置轿门(如果有)的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3)将2.12、2.13、3.7、4.4、8.2、8.3、8.4项的项目及类别中出现的“轿厢”,2.7、2.8、2.9、2.12、2.13、3.7、3.15(5)、4.4、4.11、5.5、5.6、6.7、6.9、6.10、6.11、7.1(1)、7.1(2)、7.1(4)、7.2(2)、7.3、8.2~8.11、8.13项的检验内容与要求中出现的“轿厢”[6.11(1)“能够防止轿厢内的人员打开轿门离开轿厢”的“轿厢”、8.6“轿厢内的人员”的“轿厢”除外],2.13、3.2、3.3、3.7、3.10、3.13、3.15、5.5、6.7、7.2、8.1、8.4~8.7、8.9、8.10项的检验方法中出现的“轿厢”均调整为“运载装置”;将项目及类别中的“4轿厢与对重(平衡重)”调整为“4运载装置与对重(平衡重)”;(4)将2.8项的项目及类别调整为“控制柜、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及检修控制装置B”,在检验内容与要求中增加:“(12)检修控制装置应当满足以下要求:①由一个符合电气安全装置要求,能够防止误操作的双稳态开关(检修开关)进行操作;②一经进入检修运行时,即取消正常运行(包括任何自动门操作)、紧急电动运行,—19—只有再一次操作检修开关,才能使电梯恢复正常工作;③依靠持续揿压按钮来控制运载装置运行,此按钮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按钮上或者其近旁标出相应的运行方向;④该装置上设有一个停止装置,停止装置的操作装置为双稳态、红色、标以“停止”字样,并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⑤检修运行时,安全装置仍然起作用;⑥当设有两个检修控制装置时,如果两个检修控制装置均被转换到“检修”位置,从任何一个检修控制装置都不能移动运载装置,或者当同时按压两个检修控制装置上相同方向的按钮时才能移动运载装置”;检验方法为:“目测;操作验证检修控制装置功能”;(5)将3.1项的检验内容与要求调整为:“(1)除必要的开口外井道应当完全封闭;(2)当建筑物中不要求井道在火灾情况下具有防止火焰蔓延的功能时,允许采用部分封闭井道,部分封闭井道围壁应当满足以下要求:①当θ>45°时:层门侧:H≥3.50m;其余侧:D≥0.50m,H≥(89-28D)/30(m)且H≥1.1m;②当θ≤45°时:层门侧:H≥L;其余侧:D≥0.50m,H≥2.50-D(m)且H≥1.80m。上述要求中,θ指电梯运行路径与水平面的夹角(下同),H指井道围壁垂直高度;D指墙体和电梯运动部件之间的水平距离;L指运载装置运行区域的高度”;检验方法调整为:“目测;测量计算相关数据”;(6)将3.2项的检验内容与要求调整为:“(1)通过轿顶进入顶层的,当对重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要求:①轿顶可以站人的最高面积的水平面与位于轿厢投影部分井道顶最低部件的水平面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1.0+0.035v2/sinθ(m);②井道顶的最低部件与轿顶设备的最高部件之间的间距(不包括导靴、钢丝绳附件等)不小于0.3+0.035v2/sinθ(m),与导靴或者滚轮、曳引绳附件、垂直滑动门的横梁或者部件的最高部分之间的间距不小于0.1+0.035v2/sinθ(m);③轿顶上方有一个不小于0.50m×0.60m×0.80m的空间(任一平面朝下即可)。注A-4:当采用减行程缓冲器并且对电梯驱动主机正常减速进行有效监控时,0.035—20—v2/sinθ可以用下值代替:①电梯额定速度不大于4m/s时,可以减少到1/2,但是不小于0.25m;②电梯额定速度大于4m/s时,可以减少到1/3,但是不小于0.28m。(2)通过井道进入顶层的,运载装置的最前端部件与井道末端间的水平距离至少为0.50m,安全空间的高度至少为2.00m;(3)运载装置导轨、对重导轨有不小于0.1+0.035v2/sinθ(m)的进一步制导行程”;(7)将3.3项的检验内容与要求调整为:“(1)通过轿顶进入顶层的,当运载装置完全压在上缓冲器上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轿顶可以站人的最高面积的水平面与位于轿厢投影部分井道顶最低部件的水平面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1.00m;②井道顶部最低部件与轿顶设备的最高部件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0.30m,与导靴或者滚轮、钢丝绳附件、垂直滑动门横梁等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0.10m;③轿顶上方有一个不小于0.50m×0.60m×0.80m的空间(任一平面朝下即可)。(2)通过井道进入顶层的,运载装置的最前端部件与井道末端间的水平距离至少为0.50m,安全空间的高度至少为2.00m;(3)运载装置从顶层向上直到撞击上缓冲器时沿倾斜路径的制导行程不小于0.50m,运载装置继续上行至缓冲器行程的极限位置一直具有导向;平衡重(如果有)导轨的长度能够提供不小于0.30m的进一步制导行程”;(8)将3.6项的检验项目及类别调整为:“导轨和护轨C”,检验内容与要求调整为:“(1)导轨及导轨支架应当安装牢固,并且能够防止因导轨附件的转动造成导轨的松动;(2)设有将运载装置保持在动态包络内的刚性护轨”;检验方法调整为:“目测”;(9)将3.8项的检验内容与要求调整为:“每个层门地坎下的井道壁应当满足以下要求:形成一个与层门地坎直接连接、由光滑而坚硬的材料构成(如金属薄板)的连续表面;其尺寸覆盖地坎下面整个入口宽度两边各加上50mm和开锁区域下面加上50mm”;(10)将3.9项的检验内容与要求调整为:“(1)应当采用刚性隔障对对重(平衡重)的所有易接近面进行防护,该隔障的宽度至少等于危险区域的宽度。如果通往井道的门开启时,验证其关闭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使所有电梯自动停止,并且仅由作业人员手动复位后才能启动,则可以不设置上述隔障;—21—(2)装有多台电梯的井道内的防护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①不同电梯的运动部件之间设有隔障,该隔障至少从运载装置、对重(平衡重)行程的最低点延伸到最低层站楼面以上2.50m高度,并且有足够的宽度以防止人员从一个底坑通往另一个底坑;任一电梯的护栏内边缘和相邻电梯运动部件之间的水平距离小于0.50m时,该隔障贯穿整个井道,其宽度至少等于运动部件的宽度每边各加0.10m;②井道内允许人员行走时,沿着井道在相邻的电梯间设置隔障,隔障高度H满足以下要求:H≥2.50-D(m)且H≥1.80m上述要求中,D指人行道最外侧到相邻斜行电梯的运载装置[或对重(平衡重)]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在井道的倾斜位置,H指与斜面垂直的距离。如果通往井道的门开启时,验证其关闭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使所有电梯自动停止,并且仅由作业人员手动复位后才能启动,则可以不设置3.9(2)②所述隔障”;(11)将3.10项的检验内容与要求调整为:“极限开关应当在运载装置或者对重(如果有)接触缓冲器前起作用,并且在缓冲器被压缩期间保持其动作状态。强制驱动电梯的极限开关动作后,应当以强制的机械方法直接切断驱动主机和制动器的供电回路”;(12)将3.11项的检验内容与要求调整为:“(1)井道应当设置永久性电气照明。对于部分封闭井道,如果井道附近有足够的电气照明,井道内可以不设照明;(2)井道内设有永久性人行通道时,应当满足以下要求:①井道内设置永久性电气照明,在人行通道地面上提供至少50lx的照明;②沿着人行通道设置应急照明,在供电中断时使人行通道和通道门具有照明指示”;检验方法调整为:“目测;测量照度”;(13)将3.13项的检验内容与要求调整为:“当运载装置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要求:(1)底坑中有一个不小于0.50m×0.60m×1.0m的空间(任一面朝下即可);(2)底坑后壁(面向上行运行方向,背对的方向为后)与运载装置最后端部件之间的自由距离不小于0.50m,当轿厢最后端部件与导轨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大于0.15m时,该自由距离可减小至0.10m;(3)在运行路径方向,运载装置的最后端部件与固定的最先可能撞击点之间的距离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