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机场建设工作汇报材料(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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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机场建设工作汇报材料(精编4篇)【导读引言】网友为您整理收集的“通用机场建设工作汇报材料(精编4篇)”精编多篇优质文档,以供您学习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我国将出台通用机场建设标准1我国将出台通用机场建设标准低空空域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点燃了通用航空产业快速发展的“炉火”。为给我国通用航空的发展打好基础,民航局机场司委托中国民航工程咨询公司编写了《通用机场建设标准(初稿)》(以下简称《标准》),并于11月30日-12月10日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目前,我国的通用机场需要按照现有的民用运输机场标准进行建设,进入的门槛较高,且周期较长。《标准》是我国首个专门为通用机场建设制定的标准,确立了安全、适用、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通用机场建设原则。《标准》分为四章30条,对通用机场的选址、设施配备、抗震设护和环境保护三大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其制定初衷是为了规范我国的通用机场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运行设施,保障通用机场的安全性。所有仅用于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通用机场都将被纳入该标准的规范范围,但接纳30座以上航空器进行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的通用机场、临时起降点、水上机场、可以或已经开展通用航空业务的运输机场不在本标准的作用范围之内,而是将参考国外做法与我国的相关安全规定进行管理。《标准》根据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将通用机场分为了三类:一类为开展10座-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月起降飞机最多达到3000架次以上,或被纳入政府应急救援和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体系的机场;二类为开展5座-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月起降飞机最多达到600架次-3000架次,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类飞行活动的机场;其他通用机场为三类。记者注意到,即便是要求最高的一类通用机场,在选址、机场排水工程标准等方面,都较现行的运输机场建设标准更加宽松。多项在运输机场选址中可起到一票否定作用的因素,在通用机场选址时将被改为应充分考虑影响的因素;在运输机场建设成本中占有较大比例且必备的空管设备建设,在通用机场建设中条件也有所放宽。二、三类通用机场甚至可以不设置塔台,不必建立自己的气象设施——这是为了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尽量降低通用机场的运行成本,以促进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标准》列出了通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的四大原则,即安全、适用、经济、可持续发展:保证飞行安全,满足必须的安全技术要求;合理配置运行设施,满足功能需要;建设规模和设施配置坚持合理、适用、客观、实际原则,以降低工程的造价和运营成本,为通用航空发展创造良好环境;长远规划,合理确定建设阶段,充分考虑发展空间。安全是通用机场建设的首要因素。通用机场的飞行场地建设均被要求按照或参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民用直升机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MH5013)执行。通用机场土方工程的防洪标准参照《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相关规定,一类通用机场要设置围栏,一、二类通用机场要配备管制指挥波道甚高频通信系统、航空气象情报信息终端和航行情报信息终端等。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全国通用机场的布局规划尚未确立,通用机场的空管模式也尚不明确。《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对通用机场的位置选择和空管设施配备只提出了原则性标准。新版通用机场建设审批工作流程22017/11/3最新通用机场建设审批工作流程最新通用机场建设审批工作流程2017-10-29民航管干院通用机场砖家温老湿通用机场的建设审批工作主要涉及军、民航及地方政府。2016年以来,为落实国办文件、支持通用机场建设工作,军方下发专门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场址评估方法、判定标准和审批办理程序;民航出台系列办法,按照分级分类的思路重新提出通用机场审批及取证要求;部分省级政府也出台了鼓励通用机场建设的新政策。(图:中民正阳福州竹歧直升机场)从整体工作流程来看,通用机场的建设审批仍按照军方场址审查—民航场址审核—地方发改立项—机场设计—招标采购—建设施工—验收颁证的流程。本文将重点介绍目前各方的具体工作要求的新变化。1.民航2017年4月,民航局下发《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民航发201746号),按照是否对公众开放重新对通用机场分为A、B两类,并进一步明确了民航在通用机场建设、颁证过程中的审批事项。作为落实举措,各地区管理局正在陆续出台实施细则,目前华东局的实施细则已发布,其他管理局的实施细则也陆续进入征求意见阶段,对于审批工作流程有以下几点变化:(1)场址审核。场址审核是《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中保留的审批事项,民航局也保留了对编制单位民航专业资质的要求。在管理局层面,尽管不再要求按照AP-129-CA-02的内容和深度对三个备选场址进行比选,但一般要求对单一场址的功能定位、需求分析、基本情况、运行因素作详细分析,附相应图纸,并提供军方空域意见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2)可研及初步设计。根据《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管理局机场主管处室不再对通用机场的可研和初设进行审批。但根据《民航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补助管理暂行办法》(民航发201615号),通用机场已进入民航发展基金的补贴范畴,目前已经有若干通用机场取得了资金支持。按照民航局计划发展部门要求,拟申请使用发展基金补贴的通用机场项目,可行性研究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批、管理局出局意见,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由项目法人向省级主管部门提交审批申请,省级主管部门会同民航地区管理局联合审批。https:///s/dfXnVU2CUS2-c3nty4ev6A1/32017/11/3最新通用机场建设审批工作流程(3)飞行程序设计。按照地区管理局的要求,目前通用机场场址审查阶段仍需要开展航行服务研究,并进行飞行程序设计,设计单位须按照CCAR-97FS-R3在民航局完成备案。(4)颁证及日常管理。目前,通用机场的使用许可证颁证、变更、撤销和注销正在下放民航各省/市安全监管理理局,同时通用机场的日常监查任务也将由监管局执行。(图:汕头市中心医院高架直升机场)2.军方军方申报的流程与之前相较没有出现明显变化,但在军方工作标准上有了新的规定。(1)流程。根据目前仍有效的《关于新建通用机场场址核准问题》(空司作2014132),通用机场审批要求省级人民政府行文至所在战区空军,由战区空军受理审核并与省级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后,上报空军司令部,再由空司上报联参需求局,联参批复后由空司转发战区空军,军区空军负责函复省级人民政府。根据《临时起降点设立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空司作2009424号),对于“使用期限不超过两年、不需建设场坪场址等固定设施的临时起降点”,仍由战区空军进行核准,报空司与联参备案即可。图1通用机场军方场址批复流程(2)标准。之前军方对场址是否可用并无明确的文件要求。2016年下半年,军方下发《明确协助地方做好新建民用机场选址有关问题》,强调战区在向地方出具通用机场布局规划意见前,必须逐级取得空军和军委机关的许可。同时,要综合考虑新建通用机场对军用机场起飞降落、飞行区域、战备训练等影响程度,做出无影响、一定影响和严重影响的结论并附解决方案。3.地方2016年以来,为加快本区域通用机场建设,鼓励支持各类资本进入通用机场领域,各地方政府也陆续出台了本省、市、自治区通用机场方面的利好政策。https:///s/dfXnVU2CUS2-c3nty4ev6A2/32017/11/3最新通用机场建设审批工作流程省级政府负责通用机场项目立项,主要通过对机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审批进行把控。为便利项目申报,部分省份的发改部门细化了对通用机场立项审批附件的具体要求并附模板,部分地区还设立专门窗口受理通用机场可研申请。同时,也有若干省级政府出台了资金支持政策。《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55号)提出加快通用机场建设,目前对建成通用机场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的补贴。《江苏省省级航空机场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提出对省级通用机场从前期工作开始进行补贴,此外云南等省份也出台了类似资金补贴政策。因此,尽快研究制定本省本市的通用机场支持政策,将是抢占先机加快项目建设的重要工作。综上,各方对通用机场建设审批的要求正在逐步完善,通用机场建设的环境日益向好。国办《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划到2020年建成500个通用机场,目前各地规划“十三五”期间新建的通用机场约为1400个。截止2017年6月,获得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通用机场仅75个、在建约100个,未来通用机场建设任务繁重、市场广阔。更多关于通用机场(含高架直升机场)资讯以及项目合作请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https:///s/dfXnVU2CUS2-c3nty4ev6A3/3通用机场建设审批程序(优秀)3一、通用机场的概念2009年4月,国务院印发了《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12年12月,民航局依此修订下发了《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158-R1)。其中明确: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运输机场是指为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等公共航空运输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根据机场的地位、业务量和服务区域不同,运输机场又可分为干线机场和支线机场。通用机场是指为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飞行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按照民航局《通用机场建设规范》(MH/T5026-2012),通用机场分为:一类通用机场(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达到3000架次以上的通用机场)、二类通用机场(具有5~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在600~3000架次之间的通用机场)、三类通用机场(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直升机场是指全部或部分供直升机起飞、着陆和地面活动使用的场地或构筑物上的特定区域。就目前而言,国内直升机场均为通用机场。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过的临时起降点,不属于机场范畴。二、通用机场建设审批程序根据国务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航局《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按照上述《条例》和《规定》,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简而言之,就是不管是运输机场还是通用机场,都必须列入政府规划后方能建设(项目立项需各级发改委审批)。《中国民用航空第十二个五年发展规划(2011年至2015年)》中,对全国运输机场建设具体项目进行了规划,通用机场建设方面只是鼓励通航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通用机场及运行保障设施建设,未进行规划。2014年10月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次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促进有效投资和创业,决定向地方政府全部或部分下放通用机场、非跨境跨省电网等23类项目核准权限。这意味着,建设通用机场,只需要地方许可,审批权限或将落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民用机场建设包括工程建设和空管工程建设两部分,其中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空管工程建设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中,对运输机场选址、总体规划、工程初步设计、工程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工程验收、工程建设信息、空管工程建设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关于通用机场工程的规划与建设,只是提及参照《规定》执行,并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实施监督管理,未做过多阐述。据了解,目前由于全国通用机场布局规划尚未确立,民航局2012年下发的《通用机场建设规范》(MH/T5026-2012),只是对通用机场场址确定、飞行场地、空中交通管制及导航设施、服务及保障设施、抗震设防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做出一般性的原则指导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