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名的医患纠纷案例有哪些【前言导读】由网友为您整理收编的“有名的医患纠纷案例有哪些”精选优质范文,供您参考学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支持吧!医患纠纷有很多都在我们的身边,所以我们要了解医患纠纷的解决方法。下面是百分网小编为你精心推荐的医患纠纷案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医患纠纷的案例李xx参加工作30多年了,一直从事泌尿外科专业,虽然业务水平不是很突出,也没造成过医疗技术事故,但李xx一年能被患者投诉几次,多数时候患者都是反应他服务态度不好,医院考虑到李xx再有几年就该退休了,平时乐于帮助同事,工作也算是敬业,去年任命他为泌尿外科副主任,也是给老同志一个心理安慰。前不久,李xx又被一个老年男性患者投诉到医院纪委办公室了,这个患者患有前列腺肥大有四、五年的时间了,以前曾多次在外院就诊,也多是对症治疗,因此,病情时好时坏,俗话说,久病成医,见过的医生多了,患者对自己的病情、医生采取的诊疗方案虽然不如医生有一个专业的判读,但也能说出一番道理。患者主要反应了两个问题第一,当时李xx为他进行了化验检查,但李xx还没等化验结果出来,在不知道前列腺是否有炎症的前提下,就为他开了能服用一周的消炎药,明摆是不负责,乱开药、开大处方,第二,当时李xx为他开具了检查前列腺癌的化验单,属于乱检查。患者认为,这个事件属于医疗事故,并要求退还医院多开出的药品。通常,这种事情应有医务科来处理,但患者坚持认为,李xx违反了医务人员应遵守的纪律,该由医院纪委处理,而不巧的是,医务科负责处理医疗纠纷的人员当天又不在医院,纪委书记根据以往处理此类事件的经验,这样的老年患者,只要接待的态度好些,再说些好听的话,多数时候都能“糊弄”走,凡事都有例外,这次这个经验就失效了,纪委书记答应退还多开出的消炎药,并向患者道歉,但对于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问题上,不管纪委书记怎么解释,这个患者就是坚持自己的想法,并且,拒绝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医院之间在互相包庇,没有公平公正可言。最后,闹了个不欢而散,患者要求见院长,纪委书记答应替患者预约主管院长处理这件事情。随后几天,由于纪委书记忙于其他工作,没顾得上处理这件事,一天,卫生局纪委给纪委书记打来电话,说是这个患者投诉到卫生局,要求医院尽快妥善解决这件事,纪委书记随后向李xx询问了这件事的经过,李xx认为,针对患者提出的第一条意见,根据他本人的多年临床经验,完全可以判读患者前列腺有炎症,但为了进一步验证,也是为了防止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对患者就行了化验检查,他承认,如果在看完化验结果后再开出消炎药,患者就不能有疑问了,而且,按照规定,对于慢性疾病一次开出一周的药物,不属于“大处方”,患者对于“大处方”的说法没有任何依据;患者的第二条意见,李xx认为,多年的前列腺肥大,容易诱发癌症,因此,他为了排除癌变的可能,做那个检查,完全是从维护患者健康的角度出发,根本没有错。纪委书记将这个意见反馈给了市卫生局和患者,但患者仍然认为,医院的解释是在狡辩,并继续多次到市卫生局上访,最后,经过多次调节,医院领导到患者家里随访,才将事件平息。而对于李xx,医院因为他是老同志,又是科主任,也未对其进行任何处罚。医患纠纷案件的流程一、谈判和解的实务技巧:1.首先带患者身份证,到病历档案室复印、封存客观病历(《侵权责任法》61条),然后到医务处投诉相应的科室和医务人员,马上要求院方解决,时间越短医务处准备越不充足,我方在谈判中越有优势。此时一定要给医院以压力。在选择院方接待人员时,最好直接找到医务处主任或院长解决,因为其他工作人员没有权限解决,只是拖延时间。如果被医院晾在一边,患者应立刻去区卫生局或上级卫生局进行投诉,要求行政部门介入解决。2.谈判开始时,律师提出常规诊疗中出现的损害后果和医务人员存在的过错(有病历资料和收费票据做为证据支撑)。此处对照《侵权责任法》54条---64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病历资料书写基本规范》。经过几轮交涉,最后律师提出赔偿标准,院方还价,最后确定赔偿款,我方满意则顺利解决。不满意,则通过其它途径解决。谈判技巧:1.谈判开始时,可以直接依据患者知情权,查看相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如果院方拿不出来,直接根据《执业医师法》13,14条,追究院方和医务人员的非法行医责任。情节严重,根据《刑法》第336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或根据兜底条款《刑法》第335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时院方会感到压力,有利于接下来的谈判。2.如果患者在场,可以让患者充分说明自己受到的伤害,造成的严重后果,并表示对医院的失望,,把积攒的情绪宣泄出来,但一定要避免医闹。3.如果主治医务人员与患者当面对质,患者和律师一定要据理力争,让医务人员心存畏惧,因为在医疗纠纷中,一般的医务人员在常规诊疗中基本上都有失误,所以当患方力争时,医务人员因理亏而词穷,此时我方可取得要求高赔偿数额的主动权。4.医务处负责谈判,一般是两伙人,一个唱白脸一个唱黑脸,而且大多数情况,白脸的才是医务处有权限的人员,据理力争白脸,不要被黑脸扰乱思路。二、行政途径解决。(调解)1、行政调解:主管机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三方人民调解组织)。医调委做为第三方人民调解组织。协调医患双方的纠纷,最后确定方案,如果双方同意调解,则顺利解决,否则用其它方式解决。调解有一定的作用,但实务中调解作用还有待增强。2、行政投诉:到医疗机构所在区、市的卫生局投诉医疗结构的违法或违规医疗行为,要求卫生局尽快解决纠纷。如果卫生局不积极解决此纠纷,还可以到省一级卫生厅投诉,并要求解决此次纠纷。三、民事诉讼。主管机构:院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一)诉前准备:1、咨询接待:医疗纠纷案件与其他案件相比较而言,专业性比较强,风险比较高,这些问题要在咨询接待时充分的与当事人沟通,并要求其带全相关医疗文书。在审查文书后,律师做出初步判断,是否接手案件调查(以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为基础,是否有过错为辅佐)。接待后期:等当事人离开后,应立刻查阅相关医学专业知识,请教专科医生和专家,初步判断胜诉可能。如有60%把握,可建议当事人先做因果关系鉴定,再到法院立案。2、保全证据:包括复印封存病历以及保全实物证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患者有权复印、封存病历资料。封存病历时注意封存袋一头一尾都要贴上封条,并要求医疗机构出具封存证明;另外,对于疑似输液、输血或药物等实物引起不良反应的情况,应及时封存。查询病历时限:(1)门诊病历,15年。(2)住院病历,30年。3、尸检:尸体解剖的目的主要是查明死因,尸检过程可以申请法医参加;死者家属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但要注意,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4、分析案情:主要从医院及医务人员资质、病历的真实性、患者损害后果产生原因、医疗行为是否符合诊疗规范、药品及医疗器械的合法性问题等方面着手。5.医疗纠纷诉讼是否一定要经过医疗事故鉴定,才能立案?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医疗纠纷诉讼要先经过医疗事故鉴定才能立案,医疗事故鉴定并非医疗纠纷诉讼的前置程序。一般来说,患者只要有证据证明自己或已死亡的亲属接受过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就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立案,人民法院应当受理。6.行政调解是不是医疗纠纷诉讼的前置程序?不是。因为行政调解只是患者救济自身权利的一种,可以自由选择。行政调解与民事诉讼是并列关系,而非程序上的前置。古代如何处理医患纠纷生老病死是一种自然规律,因而医患关系古已有之。古代医生同样强调医德的重要性,对待患者讲究一个“仁”。古人认为,“医乃仁术”,“仁术”要求医生重视每一位病人的生命;更进一步说,叫“仁者爱人”,这既是古代医生对患者应有的态度,也是一种职业操守。医生的职责是“救死扶伤”,光有职业道德并不能减少医患纠纷,还得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过硬的医术,好的医术是减少医患纠纷的最根本措施。古人看病有一个观点,叫“医不三世,不服其药”,此说最早见于《礼记·曲礼》,其意思就是强调临床经验对医生的重要性。但是即使医术再高明,职业修养再高,也不可能完全杜绝医疗风险,难免出现医患纠纷。为了尽量减少麻烦,古代医生十分注重自我保护,在行医时会“挑病人”,拒绝治不好、不好治的患者。先秦时代神医扁鹊提出的“六不治”观点,其实就是避免医患纠纷、自我保护的手段。《史记·扁鹊列传》记载,扁鹊认为“病有六不治”,即6种人不接诊,第一种人就是“骄恣不论于理”。这种病人傲慢放纵,不讲道理,最有可能成为“医闹”。“预后”则是古代医生自我保护的又一手段。所谓预后,就是研究患者病情的发展,提前告知意外。说白了,预后就是“打预防针”,这不是推卸责任,而是让病人及其家属有心理准备,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的医患纠纷。古代这一行医行规也影响到现代医疗制度,现代医院通行的下“病危通知书”、签“手术同意书”的做法,就是沿袭了古代“预后”的行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