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刑罚执行制度TheSystemoftheExecutionofPunishment第一节减刑CommutationofPunishment一、减刑的概念我国1997年刑法典第7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所谓减刑,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减刑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把原判较重的刑种减轻为较轻的刑种;二是把原判较长的刑期减轻为较短的刑期。1.减刑与改判改判是原判决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照第二审程序或者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重新判决。改判不仅可以减轻原判刑罚,还有可能加重原判刑罚(被告人上诉案件除外),还可以改变原判决对案件事实与性质的认定。总体上讲,改判是程序与实体问题。减刑是在肯定原判决基础上,根据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的表现,按照法定程序与条件,将原判刑罚适当予以减轻。总体上讲,减刑是刑罚执行制度。2.减刑与减轻处罚减轻处罚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分子具有的法定或者酌定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质属于刑罚裁量规则,适用对象是未决犯。减刑本质是刑罚执行制度,适用对象是已决犯。3.减刑与死缓中的减刑死缓减刑是指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再犯故意犯罪,根据其表现予以不同程度的减刑的制度。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减刑时间是2年期满以后,减刑的实质条件是没有故意犯罪,减刑的幅度是无期徒刑或者25年有期徒刑。减刑的适用对象是除了死刑之外的所有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者;减刑时间没有明确规定;减刑实质条件是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过或者立功;减刑幅度通过实际执行刑期来表现,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得少于13年,限制减刑(50条第二款)的死缓执行犯罪分子,减为无期徒刑的不得少于25年,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少于20年。4.减刑与罚金减免以及死缓犯、无期徒刑犯被减为有期徒刑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减为3-10年情况罚金减免由于犯罪分子遭遇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缴纳罚金确实困难,由法院予以裁定减免的执行罚金刑的一种变通措施,并非因为犯罪分子悔过等主观原因。死缓、无期减为有期徒刑后附加政治权利剥夺减为3-10年,只是为了配合主刑相应作出的调整,并非通常意义上的减刑。5.减刑与特赦特赦是由宪法规定的一种刑罚消灭制度。一般针对某一类或者某几类犯罪分子适用。使用根据主要是对国家形势的考虑。减刑是刑法规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每次适用均是针对个别犯罪分子单独适用,适用根据是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二、减刑的适用条件根据刑法典第78条的规定,减刑可分为应当减刑与可以减刑两种。应当减刑与可以减刑的对象条件和限度条件相同,但实质条件有所不同。对于犯罪分子减刑,应该具有以下适用条件:(一)对象条件第78条之规定,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注意:1.减刑对象仅受刑罚种类的限制,而不受刑期长短以及犯罪性质的限制。故意与过失、重罪与轻罪、国事犯与普通犯均可适用。2.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也可以适用减刑。同时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3.被假释的犯罪分子,除了特殊情况之外,一般不得减刑,假释考验期也不的缩短。(二)实质条件受刑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必须具有法定的事由或者法律事实才能减刑。1.可以减刑的实质要件我国刑法对减刑规定了明确的法定事由或者法律事实,即“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只有具有上述法定事由,人民法院才可以减刑。其中,“立功表现”包括:阻止他人犯罪活动;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提供线索得以破案,经查证属实;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生产科研中技术革新,成绩突出;抢险救灾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被评为省级劳改积极分子。2.应当减刑的实质要件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揭发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提供线索得以侦破重大案件,经查证属实;协助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三)限度条件减刑限度,是指犯罪分子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以后,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实际执行刑期:不仅包括监狱服刑期间,而且包括先行羁押折抵刑期。但是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不得包括先行羁押折抵刑期。对于减刑的限度,刑法典第78条和有关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1.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其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其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3年;3.对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又被减刑的,限制减刑的死缓执行犯罪分子,减为无期徒刑的不得少于25年,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少于20年。限制减刑对象: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分子。三、减刑的时间、幅度、刑期计算(一)减刑的时间与幅度减刑的时间包括起始时间与间隔时间。减刑起始时间:犯罪分子可以被初次适用减刑的最低服刑期限。减刑间隔时间:犯罪分子前后两次适用减刑的间隔时间。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司法解释作出规定《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的规定20120701》1.有期徒刑起始与间隔时间: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1.5年以上方可减刑;两次间隔1年以上;被判处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罪犯,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时间与间隔时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限制。幅度:有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一般一次减刑不得超过1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一般一次减刑不得超过2年有期徒刑。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酌减,但酌减后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最短不得少于1年。2.无期徒刑起始与间隔时间:罪犯确有悔过或者立功表现,服刑2年后可以减刑。幅度:无期徒刑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可以减为20年以上22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再次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2年内不予减刑;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3年内不予减刑。刑法关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13年的规定,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3.未成年罪犯的减刑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当从宽。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应视为确有悔改表现,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可以相应缩短。所谓未成年罪犯,是指减刑时不满十八周岁的罪犯。4.老年、身体残疾(不含自伤致残)、患严重疾病罪犯的减刑应主要注重悔罪实际表现。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的老年、身体残疾、患严重疾病的罪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应视为确有悔改表现,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可以相应缩短。对身体残疾罪犯和患严重疾病罪犯进行减刑,其残疾、疾病程度应由法定鉴定机构依法作出认定。5.判处管制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的减刑一般不适用减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予以减刑,同时应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二)减刑的刑期计算因原判刑罚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1.原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自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原判已经执行的部分,应当计入减刑以后的刑期之内。2.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的刑期,不得计入减为有期徒刑以后的刑期之内。对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次减刑的,刑期计算按照有期徒刑减刑规则,应当从前次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之日计算。3.对于曾经被依法减刑,后来发现原原来判决有错误,经再审以后改为较轻刑罚的,原来的减刑依然有效,所减刑期应当从改判的刑期中扣除。四、减刑的程序根据我国刑法典第79条的规定,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至于哪类犯罪分子的减刑由中级法院或高级法院管辖,尚待立法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第二节假释Parole一、假释的概念我国刑法典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危险,司法机关可以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在假释考验期内若不出现法定情形,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刑罚制度。1.假释与减刑的区别(1)适用对象假释适用被判处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累犯以及因八类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适用);八类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防火、投放危险物质、爆炸、有组织暴力型犯罪减刑可以适用于除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之外的所有犯罪分子。(2)实质条件假释适用于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危险的犯罪分子;减刑是适用于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过或者立功表现。(3)适用时间假释只能在有期徒刑执行1/2以上,无期徒刑执行13年以上才能适用;减刑适用时间没有作出规定,司法解释是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以上的,执行1.5年以上。(4)适用次数假释只能宣告一次,减刑可以宣告若干次。(5)考验期限假释附有考验期,考验期内出现法定情形,撤销假释;减刑没有考验期,即使犯罪分子再犯新罪,已经减去的刑期也不能恢复。(6)法律后果被假释者当即解除监禁,予以附条件释放;对被减刑者要视其减刑后是否有余刑,如果有,则继续在监狱中执行。2.假释与缓刑(1)适用对象假释适用被判处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累犯以及因八类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适用);八类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防火、投放危险物质、爆炸、有组织暴力型犯罪缓刑可以适用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实质条件假释适用于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危险的犯罪分子;缓刑是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危险、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3)时间不同假释时执行一段时间后才可以适用;缓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实施‘假释考验期是剩余刑期;缓刑考验期是原判刑以上5年以下,不得少于1年。3.假释与监外执行(1)适用对象假释适用被判处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累犯以及因八类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适用);八类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防火、投放危险物质、爆炸、有组织暴力型犯罪监外执行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与拘役的犯罪分子,在刑期与犯罪性质上没有任何限制。(2)适用条件假释适用于遵守监规、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