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刑罚执行制度减刑假释第一节减刑减刑的概念减刑的内容减刑的条件减刑的具体适用减刑的程序一、减刑的概念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二、减刑的内容减刑不是对原判决的否定,而是在原判决的基础上,根据犯罪人的表现,适当减轻原判刑罚,包括:将原判较重的刑种减为较轻的刑种将原判较长的刑期减为较短的刑期三、减刑的条件对象条件实质条件1、对象条件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实质条件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立功表现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有重大立功表现(1)悔改表现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立功表现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在抢险救灾或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3)重大立功表现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四、减刑的具体适用减刑的起始时间减刑的幅度减刑的间隔减刑的限度减刑后刑期的计算1、减刑的起始时间指犯罪分子开始服刑多长时间以后可以对其进行首次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刑罚执行2年后,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1年半以上后可以减刑被判处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5年以上有期徒刑适当缩短减刑起始时间2、减刑的幅度指一次减刑可以减除的刑期无期徒刑减刑幅度有期徒刑的减刑幅度(1)无期徒刑的减刑幅度一般可以减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13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未成年罪犯,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15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10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2)有期徒刑的减刑幅度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2年有期徒刑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现突出或者有立功表现,一次减刑不得超过2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3年有期徒刑3、减刑的间隔指同一受刑人进行前后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的时间距离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之间的间隔一般应当在1年以上;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2年至3年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年;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间隔时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不受上述限制4、减刑的限度指罪犯在经过一次或数次减刑之后,最后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被判处死缓的罪犯,缓刑考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无期徒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少于13年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减刑后,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不能少于1年对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最短不少于1年5、减刑后刑期的计算对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从原判决刑罚执行之日起计算;原判刑期已经执行的部分,应当计算在减刑后的刑期之内对原判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已执行的刑期,不计入减刑后的刑期之内对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依法再次减刑的,再次减刑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执行之日即无期徒刑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的有期徒刑的刑期,应当计算在再次减刑后的刑期之内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曾经减刑,后经复查,发现原判决量刑过重,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后改判较轻的刑罚的,原来的减刑仍然有效,应当从改判后的刑期中减去原减刑的刑期五、减刑的程序减刑的适用机关减刑的适用程序1、减刑的适用机关服刑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2、减刑的适用程序刑罚执行机关对罪犯进行考察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人民法院依法审核裁定减刑人民检察院监督减刑第二节假释假释的概念假释与相关概念假释的条件假释的考验假释的法律后果假释的程序一、假释的概念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的刑期以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在假释考验期内若不出现法定的情形,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一种刑罚制度二、假释与相关概念假释与减刑假释与缓刑假释与监外执行假释与刑满释放1、假释与减刑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且已经执行了一部分刑期的罪犯,只能宣告一次,且附有考验期限和必须遵守的条件。罪犯在考验期内再犯罪,应依法撤销假释,将其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减刑是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其原判的刑罚,刑法没有规定考验期,对于被减去的刑罚也不存在再次执行的问题2、假释与缓刑假释只能在犯罪分子执行了一定刑期后,根据其在执行期间的悔改表现裁定执行,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缓刑是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决的全部刑罚,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犯罪情节轻微、悔罪表现好、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它与判决同时宣告3、假释与监外执行假释适用于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不再收监执行监外执行适用于有期徒刑和拘役,是为解决妨碍罪犯在监内执行的特殊情况而采取的暂不在监内执行的临时性措施,一旦妨碍在监内执行的因素消失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即使监外执行期间犯罪分子没有再犯新罪,也必须将犯罪分子收监,执行未执行完的刑期4、假释与刑满释放假释是对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犯罪分子,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有条件地提前释放,其刑罚没执行完,司法机关保留执行原判刑罚剩余刑期的可能性刑满释放是犯罪分子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无条件地释放,不存在执行剩余刑期的问题三、假释的条件对象条件刑期执行条件实质条件1、对象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本子,不适用假释2、刑期执行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3、实质条件适用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假释后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犯罪人四、假释的考验考验期考验内容1、考验期有期徒刑假释的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10年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2、考验内容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活动情况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五、假释的法律后果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应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假释考验期内或考验期满以后,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前还有其他漏罪没有判决且尚未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应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执行未执行完的刑期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的,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六、假释的程序执行机关考察并提出假释建议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是否假释执行机关宣告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