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嵩山少林武术职业学院教职工奖惩条例(试行)院发〔2009〕29号2009年9月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实事求是地评价教职工的工作,奖优罚劣,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学院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教职工应爱岗敬业、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言行举止,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第三条奖惩办法把政治思想工作、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的方法有机结合。奖励时,要坚持精神与物质相结合;对违纪违规的教职工,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对涉嫌严重违法者移交公安机关查处。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院教职员工。第二章奖励第五条奖励的条件对有下列表现的教职工,可予以奖励:—2—1、在教育教学、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训室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或取得重大成果者;2、在科学研究工作中有重要发明创造或取得重大成果,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显著者;3、在党政管理与后勤服务工作中,忠于职守,廉洁奉公,管理水平与工作效率高,工作实绩突出者;4、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在精神文明建设中有突出贡献者;5、在完成岗位责任制或目标管理任务中成绩突出者;6、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财产、学院和师生利益免受或者减少重大损失者;7、有其它突出功绩应该予以奖励的。第六条奖励的种类奖励分为个人奖励和集体奖励。1、个人奖励分为:(1)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辅导员(班级导师)、青年教师新秀;—3—(2)教学科研优秀成果奖、优质课奖;(3)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三育人”先进个人、文明教师;2、集体奖励分为:通报表扬、授予先进集体称号。第七条评奖办法及要求1、各单项奖每年评选一次,集中于第二学期评选,教师节进行表彰。“三育人”先进个人每两年评选一次。2、根据奖项内容,分别由院长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制定评奖细则,按细则组织评奖。集体奖励、个人奖励评选中,各部门要讲实绩、讲效果、讲进步,严格按条件公正公开地进行评定。3、评选先进个人必须充分发扬民主,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严格掌握条件,由群众民主评选,领导认真审查,要确保质量,宁缺勿滥,绝不能搞平均主义和轮换形式。4、各种奖励均由学院批准。不经学院批准的,不能记入档案和作为评职、晋级等方面的依据。第八条评奖程序学院采取个人(集体)申报和民主推荐形式进行初评。—4—1、申报、推荐(集体和个人)人选及材料:由各单位按文件要求申报、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写出事迹材料、提供相应的业绩证明材料并填写《嵩山少林武术职业学院评优申报表》。2、成立专项“评优工作小组”,由学院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评优工作委员会根据材料和名额比例确定人选后进行公示和征求意见。3、公示:由相关奖项主管部门汇总公示三天,如有异议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情况属实取消参评者资格。公示如无异议,“评优工作小组”提交院长办公会,确定评优结果。4、评优工作在院长领导下,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分工具体负责: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由院办、教务处牵头负责;优秀辅导员(班级导师)由学生处牵头负责;教学科研优秀成果奖、优质课奖、青年教师新秀奖由教务处牵头负责;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三育人”先进个人、文明教师由党委办公室牵头负责;具体细则和标准由负责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第九条奖励办法1、先进集体颁发奖牌(奖状),先进个人授予称号、颁发《荣—5—誉证书》并作为评定职称的条件之一;2、以上奖励在授予荣誉称号的同时,并可发给奖品、奖金。3、今后凡推荐到全国、省、市表彰奖励的各类先进集体和个人,除特殊人才外原则上在本院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中产生。第三章处罚第十条我院教职工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应给予行政处分。如果情节轻微、性质不严重,经过批评教育后,认识较好,有改正错误积极表现的,可免予行政处分。(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擅自离岗,经常迟到、早退、旷工,不完成岗位工作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任务分配,无理取闹,聚众闹事,严重影响或扰乱教育教学秩序和工作秩序的;(三)以权谋私或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造成经济损失的;(四)违反校纪校规造成工作责任事故和教学事故的;(五)打架斗殴、偷盗公共财物、涉密泄密等违反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其他政策法规的或被公安机关处罚的一般违法行为(治安警告、行政拘留);—6—(六)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国家和集体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危害人的生命安全的;(七)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纵容考场舞弊,制作或出具假证书、证明、证件的;(八)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第十一条院长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根据学院处罚条例制定工作责任事故和教学事故认定细则,配套实行。第十二条处罚的种类处罚分为行政纪律处分、经济处罚和解除聘用合同。第十三条行政纪律处分分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开除五种。第十四条给予教职工经济处罚,应该视错误情节和由此造成国家、学院财产损失或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处以一次性经济赔偿。对支付赔偿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从工资中按月扣除,但扣款的金额不宜超过月工资收入的50%。第十五条教职工的错误行为,符合聘用合同中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学院通过解除聘用合同的方式予以处理。第十六条处罚工作程序—7—(一)教职工的处罚,由所在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弄清事实,取得证据,提出书面处罚意见,报学院教务处、学生处或人事部门。(二)学院教务处、学生处或人事部门在收到书面意见的3天内,组织有关部门以及向当事人复核事实情况,并提出初步处罚意见报院长办公会。(三)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处理结论,按类别在院内公布,同时把决定的书面材料转人事部门归档。(四)学院教务处、学生处或人事部门负责把书面决定转达当事人。当事人如有拒绝签收的,可以采取公开告示的方式通知。(五)当事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应在接到书面决定通知的3天内,向学院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由院办、教务处、工会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提出申请。(六)当事人对调解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政府机构申请仲裁。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条例在施行中若有未含奖惩内容,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条款执行,也可按照国家的政策法规执行。—8—第十八条本条例有与国家政策法规不符的,以国家的政策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