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简介武汉市建设委员会二00七年五月一、依据《建筑法》(1997):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七十九条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6.0.7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6.0.7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是加强政府监督管理,防止不合格工程流向社会的一个重要手段。建设单位应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规定,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否则,不允许投入使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2000)《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工程竣工及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建建管字【2001】8号《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2007】28号二、竣工验收1.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并负责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2.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工作:(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4)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5)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6)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7)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3.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未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开始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监督机构。(4)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审阅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可提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协调,待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各方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5)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6)建设单位按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验收意见书。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5.负责监督该工程的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6.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统称备案机构)办理备案手续。7.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构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三、备案武汉市的房屋建筑工程备案工作由武汉市建委委托武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承担,具体工作有站技术科负责。1.备案工作流程图(如下图)2.建筑工程备案工作程序建设单位将监督部门审查后的单位工程竣工备案资料报备案科:(1)、备案科工作人员对备案资料进行签收,并发回执单。(2)、科室工作人员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查。(3)、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签发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告知书,要求重新进行整理补充齐全。(4)、对于符合要求的备案资料,工作人员签署审查意见。(5)、科长对签署意见的备案资料进行复核。(6)、由科室工作人员对备案工程进行微机登录。(7)、打印备案证。(8)、备案科工作人员对备案证盖章发证。(9)、备案工作完成。(10)、备案资料、监督档案归档。3.建筑工程备案报送资料的要求(1)、备案资料为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依据。(2)、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并具有对室内环境检测情况的说明。(3)、建设业主提交的竣工报告应符合建设部建建[2000]142号文件第七条的要求。(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需在备案资料审查时查看原件,复印件存档,并注明原件存放处,加盖红章,其它备案资料必须用原件。(5)、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查签字并盖法人章。(6)、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盖法人章。(7)、“8-1”至“8-8”由施工单位如实填写,由监理公司审核签章,作为监理报告的必备附件。如未实行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审查签章,作为建设业主的竣工报告的附件。(8)、大型公共建筑、商场、学校、幼儿园等社会影响较大的工程,应提交消防验收资料。(9)、单位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单,市管工程应向备案部门提交,区管工程应向各区质监站提交。(10)、初装饰、甩项验收工程应提交相应的审批资料,市管工程由市站有关领导审查签字,区管工程由各区站有关领导审批。(11)、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必须由有监督检测职能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意见反馈单。(12)、其它必要文件为今后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有关要求而另行通知。4.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须提交的资料清单(1)、武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2)、工程质量监督报告(3)、建设业主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查原件,存复印件)(5)、工程施工许可证(核查原件,存复印件)(6)、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核查原件,存复印件)(7)、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竣工报告(8)、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8-1)、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统一用表G5)(8-2)、屋面、有水房间楼地面灌水试验记录(8-3)、钢材出厂合格证和试验报告核查要录(8-4)、水泥合格证、试验报告核查要录(8-5)、砼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核查要录(8-6)、砂浆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核查要录(8-7)、砖石(砌块)合格证、试验报告核查要录(8-8)、其它材料、构件核查要录(9)、大型公共建筑消防意见单(核查原件,存复印件)(10)、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11)、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12)、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表(13)、专项工程验收监督意见单(人防、电梯)(14)、单位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单(市管工程)(15)、水、电、通风空调工程检测反馈通知单(16)、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反馈通知单(17)、需初装饰、甩项验收工程的审批手续(18)、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19)、其他必要文件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