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2年度做好审查调查安全工作的实践与思考范例【导语】网友为您精心整理收集的“关于2022年度做好审查调查安全工作的实践与思考范例”精品文档,供您参考阅读,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决贯彻中、省纪委有关审调查安全工作要求,自觉提高政治站位,准确把握审查调查安全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牢固树立“没有安全就没有审查调查”的理念,并坚决贯彻到审查调查工作全过程各环节。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未发生一起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在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的同时,统筹把握、一体推进审查调查安全工作,整体运行良好、成效显著。一是牢固树立依规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工作理念,经过几年来的常抓不懈,安全意识普遍增强,站位有了明显提高;二是全市留置场所日常监督管理及服务保障整体水平全面提升,极大地缓解了留置对象“排队进点”问题,为审查调查工作顺利推进提供了有力支撑;三是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始终坚持把监督执纪执法工作放到全面从严治党的大背景下思考和谋划,聚焦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把对审查调查安全与重点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全市办案场所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初步实现以市本级为主的留置管理运行模式。四是结合中省纪委有关审查调查安全工作要求,制定出台了《延安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安全管理制度汇编(试行)》,经过反复实践、科学论证,积累了一些经验和做法,对进一步规范留置场所制度建设提供了可参考的方法和可复制路径,正逐步形成一套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场所建设管理监督模式。总的来看,审查调查安全工作为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纪检监察机构改革、审查调查工作顺利推进提供了有力保证,初步探索形成了一条新形势下做好审查调查安全工作的有效路径。一、当前审查调查安全工作呈现的特点审查调查安全工作点多线长、量大面广,涉及环节多,风险防控难,事故事件易发多发。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新纳入监察范围对象安全风险凸显。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全市监察对象数量由5.87万人猛增至目前的15.2万人,相对纪检监察人员只增加了0.6%,新纳对象量大面广、情况各异,人员构成与过去大多数是党员干部相比更为复杂,有的对象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后,容易出现各种不良反应,甚至产出极端行为。新纳入监察范围对象已成为“走读式”谈话安全工作新的风险点,“走读式”谈话事前、事中、事后风险管控难度明显增加。(二)协助调查对象风险管控难。纪检监察机关在审查调查谈话中,往往需要接触大量协助调查对象,在日常审查调查办案安全检查中发现,有相当一部分纪检监察干部认为,这部分对象一般只是配合审查调查和指证相关问题,对其中隐藏的各种风险隐患估计不足或简单了解一些基本情况后就直接谈话,对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一些对象患有抑郁症或存在抑郁症状,有的依赖药物控制情绪,有的经常焦躁,有的孤僻偏执,有的长期失眠,接受纪检监察机关谈话后极易引发极端行为,一些对象患有癌症等重大疾病,长期忍受病痛困扰。个别情况还存在办案人员不注意工作方式方法,态度恶劣、盛气凌人、轮番谈话后且不注意心理疏导,高强度谈话后,仍继续布置作业,不是回去好好再想想,就是写情况说明,连续多日高强度谈话等致使对象心理负担过重,诱发极端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增大,不得不加以防范。(三)谈话对象情况复杂多变,多种因素并存。对象个人、家庭矛盾以及工作不顺等导致的压力无法得到疏解,多种因素相互影响,容易导致自杀、自残行为的发生。一些对象面临家庭、事业等多重压力。有的存在家庭关系紧张、婚姻破裂等诸多不和谐因素。有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背负高额债务,个人心理和生活承受较大压力。有的对个人进步期望较高,面对工作岗位调整未能正确看待和及时调整心态。审查调查过程中若对这些情况掌握的不够全面,该心理疏导没有进行疏导,很可能就会成为引发安全事件的导火索。(四)涉案对象心理状态复杂敏感。从一些审查调查安全事件、事故通报中可以发现不少问题,如大多数对象一个共性特点就畏罪畏情心理较为普遍,有的不敢面对自己问题,惧怕纪律甚至法律责任追究。有的为所犯错误悔恨自责,自感无颜面对家庭和亲友。规避调查心理一定程度存在,在违纪违法问题暴露后表现出不愿意配合审查调查的倾向或行为。有的为避免家庭受到“牵连”,希望“一死了之”。有的在同伙要求其“扛案”的情况下,走投无路,自寻短见。有的与主要对象感情较深,对指证主要对象心存愧疚,在证人身份暴露后以死表“清白”。个别对象认为自己没有违纪违法问题或自己被误解,不被信任,以死“明志”。这些情况都是从各地安全事件、事故出来的,都血的教训,没有发生,不代表不会发生,尤其办案人员必须时刻绷紧办案安全这根弦,才能防患于未然,把问题从根子解决掉。(五)省级以下纪检监察机关安全事件易发频发。从全国审查调查案件事件和事故看,市县乡三级纪检监察机关发生亡人事故事件的占比近80%左右。这个情况再次提醒我们,任何时候都不能掉以轻心,更不能心存侥幸,任何时候都必须严格对标对表中省纪委有关审查调查办案安全工作要求进行,尤其我们作为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更应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做到警钟长鸣。(六)留置场所建设、管理水平有待提高。就整体而言,全市留置场所布点相对分散、不合理,不利用统一调配、统一使用、统一管理,各留置专区普遍存在信息化建设滞后的问题,已建成且投入使用的吴起、安塞、延长、甘泉等留置场所集中于延安北部,辐射范围偏北,导致延安南五县留置人员需耗费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留置成本高。目前留置场所核心区日常管理由案管室负责,案管人员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与中央纪委监管分离要求不相符。应急演练不够经常,处置突发情况能力亟待提升。(七)安全事件影响短期内难以消除。每一起安全事件和事故的发生,都会不同程度影响到审查调查工作的正常开展,事件调查、舆情管控、善后处置等工作牵扯纪检监察机关大量精力,有的还给当地社会稳定带来负面影响。二、当前审查调查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浅析党的十九大以来,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力度持续加大的情况下,积极应对新的挑战,在办案安全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衡量,还存在较大差距。从全国、全省审查调查安全工作整体形势看,尤其是“走读式”谈话、留置等工作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一)事前准备不充分,底数不清仓促上阵。一些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在“走读式”谈话工作中执行不到位,尤其是事前准备不充分不周密,为事件发生埋下隐患。谈话前未进行任何摸底,对对象情况毫不知情、毫无防备。对对象的身体、心理、性格、家庭等情况掌握不全、信息不准。对象涉案情况研判不准,低估了对象违纪违法的严重程度。有的对协助对象的风险评估严重不到位,对其与主要对象的关系以及可能涉案情况把握不准,对象承受来自纪检监察机关和主要对象的双重压力。谈话方案和安全预案针对性不强,“千1篇律”“点到为止”的问题较为突出。有的谈话前甚至未制定谈话方案和安全预案,开展谈话跟着“感觉走”。(二)思想工作不扎实,例行公事“走过场”。审查调查工作根本上是做人的工作,思想工作是否得法有效,直接关系审查调查安全。相当一部分事件的发生与思想工作没做通有很大关联,对象不能正确对待审查调查,压力之下导致自杀、自残等极端行为。审查调查人员习惯于撬开嘴、拿证据的审查调查方式,把“走读式”谈话当成吃“快餐”,一味强调快速突破,忽视思想工作的重要。未做思想工作,未能合理把握减压与施压的关系,甚至在谈话结束时还给对象加压加码“留作业”,要求对象回去后反思问题,增加对象思想负担。对审查调查人员思想工作能力的培养和训练不经常,开展思想工作心有余而力不足。有一些纪检监察干部把做思想工作当成例行公事,只是在谈话结束前简单安抚了事,未能有效帮助对象打开心结、放下包袱。审查调查人员对案件走向、对象思想动态把握不准。有的对对象的畏罪畏情表现不能有针对性地深入开展思想疏导。有的对对象的异常反应缺乏敏感性和警觉性,思想工作较为机械,不善于把思想工作贯穿谈话全程或对象情绪波动关键节点。(三)全程监管不到位,关键环节漏管失控。“走读式”谈话对象处于非在控状态,可能触发其采取极端行为的因素较多,但审查调查工作本身存在的问题也不能忽视,事件频发背后聚集大量风险隐患,暴露出谈话全程管控不到位、关键环节漏管失管等问题。一是约谈方式简单随意。有的简单电话约谈对象,却不告知工作事项,人为造成对象恐慌,对象还未接受谈话即自杀。有的要求主要对象联系重要涉案人员到纪检监察机关谈话,增加了主要对象思想压力,该主要对象当日自杀。二是谈话场所不规范。个别谈话放在普通谈办公室进行,也有个别放在宾馆酒店的,个别谈话不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事件发生后难以还原谈话过程,给调查处置工作带来困难。三是“手递手”交接应付了事。未认真履行“手递手”交接程序,让对象自行前往或离开谈话场所。个别事件中安排利害关系人接送,非但未起到交接作用,反而加剧对象思想和心理负担。有的对象谈话次数较多,安排对象接送人员不固定,人为扩大谈话知悉范围,导致对象心理负担过重,致使出现安全事件。(四)措施转换不及时,依法留置不果断。一些纪检监察机关过度依赖“走读式”谈话方式进行调查,在案件走势、对象涉案情况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关键节点,未能及时转换审查调查措施,使相关对象处于失控状态,进而引发极端行为。特别是对符合留置条件的,却没有依法果断予以留置。有的认为留置措施适用条件严、审批程序多、人力成本高,对使用留置措施不积极。有的为图“方便”,连续多次与对象进行“走读式”谈话,对象每日到纪检监察机关“报到”,长时间处于高压之下。如有的纪检监察机关存在为难情绪,担心对留置条件把握不准,上级机关不批准则会“影响单位形象”。有的担心使用留置措施后,涉案对象“拿不下来”不能移送司法机关,造成“后遗症”。如有的纪检监察机关已经发现对象存在串供、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却对对象在“畏罪”等心理重压之下可能自杀的安全风险视而不见,留置措施该用未用,没有及时转换措施,放任安全风险存在。(五)有规不守、有法不依问题仍然存在,违规违纪违法审查调查行为时有发生。依规依纪依法是做好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的鲜明特点和必然要求。规则、纪律、法律等是审查调查工作的底线,一旦逾越,安全防线就可能失守,从而酿成安全事件事故。有的存在威胁、辱骂、体罚等行为。有的存在超时谈话、单人与对象谈话情况。三、做好审查调查安全工作对策建议纪检监察机关是党的政治机关,一定要旗帜鲜明讲政治、始终把纪检监察工作放在党和国家事业全局中去谋划、部署和推进,这一条任何时候都不能模糊、动摇、放松。因此,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并不容易,具体到审查调安全工作,不出现亡人事故、安全事件,这就是政治和大局,也是践行“两个维护”的体现,更是纪检监察机关在审查调查工作中肩负的政治责任。(一)严格规范审批程序。十九大以来,中央纪委先后印发了加强依规依纪依法安全审查调查工作的通知、开展审查调查场所安全检查和风险隐患排查的通知、“走读式”谈话事件情况通报等一系列专门针对审查调查安全工作的制度规范,对新形势下的安全工作作出部署。这些既是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内控机制的需要,也是血的教训换来的经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都要切实抓好贯彻落实,自觉把各项审查调查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贯穿到“走读式”谈话全过程。一是严格审批程序。要建立健全开展“走读式”谈话工作的审批程序,确需对审查调查对象及涉案人员、协助调查人员进行谈话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各级纪委监委领导要认真把关,不能随意批准。要根据工作需要认真研究确定具体谈话对象,不能“脚踩西瓜皮、滑到哪里是哪里”,随意扩大谈话对象范围。二是严格按照报批的谈话方案开展工作。专案组一定严格按照谈话方案开展谈话工作,突出谈话针对性,对于协助调查的证人、要作必要性“交底”,让对象明晰自己在案件中角色和责任,不能遍地开花,无端增加对象心理压力。实践证明,不按照谈话方案开展工作,谈话人员的随意性和自主性过大,不但会带来对象的安全风险,同时,也存在谈话人员巨大的权利寻租风险。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