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心得体会范文(精编5篇)【导读引言】网友为您整理收集的“增值税心得体会范文(精编5篇)”精编多篇优质文档,以供您学习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学习的心得体会1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学习的心得体会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学习的心得体会在集团公司的组织下,我们开始了税收知识的更新学习。主要学习了一些最新的税收改革方面相关政策知识。一、'营改增'的学习心得随着'营改增'税收制度改革的快速推进,让我感觉到,自己工作的企业是施工企业,在'营改增'的税收制度改革中,我们面临很大的困难和艰巨的任务,在此我对自己学习'营改增'的体会和大家共同探讨一下。营改增效应传导的基本路径是:以消除重复征税为前提,以市场充分竞争为基础,通过深化产业分工与协作,推动产业结构、需求结构和就业结构不断优化,促进社会生产力水平相应提升。'营改增'首先会影响公司财务指标;更为重要的是,'营改增'将对公司组织架构、业务模式、关联交易、上下游产业链、制度流程、资质管理、投资管理、合同管理、财务管理、税务管理、信息披露等诸多方面带来冲击和挑战。二、营改增之后,建筑施工企业将面临的挑战营业税改增值税全面实施后,对我们施工企业的影响较大。施工企业现行3%的营业税将来改征11%的增值税,理论上来说,11%的进项税是可以完全抵扣的,但在实际工作中,施工企业采购的各种原材料,支付的租赁费,支付的劳务费都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次,施工企业接触的上游企业大多是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具可抵扣销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就会使我们施工企业大量的销项税额不能抵扣,在'营改增'的税收制度改革中,反而给施工企业造成更加沉重的纳税负担。这就需要建筑企业应提前做好应对'营改增'的充分准备,梳理和研究因'营改增'给企业管理带来的变化和影响,并积极制定应对措施,及时进行调整变革,以减少'营改增'带来的不利影响。三、项目部应如何有效利用营改增改革,降低成本,规避风险1、注意完善合同约定,明确付款程序在合同约定中,要注意约定明确的税费凭证。营改增后,施工企业项目部在分包合同、材料采购合同等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由对方承担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同时还要约定在对方提供相应的进度款申请、购销凭证、增值税发票后再行付款。2、加强对劳务分包的管理劳务分包有利于企业业务拓展和调动员工生产积极性,但也给企业带来了诸多管理问题。分包单位往往不注重工程财务成本管理,营改增后,很多分包单位,还一味地以为只要能够提供相应的工程款发票便可,这势必会导致最终结算时发生纠纷。施工企业应当对劳务分包单位及时进行培训,要求其注意收取并保存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选择具有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合作商施工企业为了降低施工成本,往往选择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作为合作商供应材料、机械设备租赁。现在,由于税制改革,施工企业更应注重选择具有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合作商,并且要考查其相应的扣减税率,以免无法抵扣企业增值税。4、加强税法培训,做好相应报价调整营业税改增值税虽然制度已经确定,但具体的实施方案,各地尚未出台相应政策。相当一部分企业人员对于税制改革方案及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等税法规定尚不了解,我项目部作为试点单位应当积极组织财务、管理、造价等人员进行培训,同时保持与财务处等主管部门的沟通,以尽快了解最新税制规定,调整报价方案。四、结语'营改增'是我国财税体制的重要变革,如何适应国家税制改革的大潮、如何让我们项目部通过'营改增'创造更大的利润空间,已成为我们项目人员共同思考的问题。通过对'营改增'的学习,我们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最快的财务政策,不断吸收专业管理的新方法、新经验,还能丰富我们的阅历,增长我们的综合见识。希望自己能在平凡的岗位上踏实工作、不断进取,为项目的建设与发展增砖添瓦。(天山公司:黄成)营业税改增值税学习的心得体会2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学习的心得体会在集团公司的组织下,我们开始了税收知识的更新学习。要紧学习了一些最新的税收改革方面相关政策知识。一、\营改增\的学习心得随着\营改增\税收制度改革的快速推进,让我感受到,自己工作的企业是施工企业,在\营改增\的税收制度改革中,我们面临很大的困难和艰巨的任务,在此我对自己学习\营改增\的体味和大伙儿共同探讨一下。营改增效应传导的基本路径是:以消除重复征税为前提,以市场充分竞争为基础,经过深化产业分工与协作,推动产业结构、需求结构和就业结构别断优化,促进社会生产力水平相应提升。\营改增\首先会妨碍公司财务指标;更为重要的是,\营改增\将对公司组织架构、业务模式、关联交易、上下游产业链、制度流程、资质治理、投资治理、合同治理、财务治理、税务治理、信息披露等诸多方面带来冲击和挑战。二、营改增之后,建造施工企业将面临的挑战营业税改增值税全面实施后,对我们施工企业的妨碍较大。施工企业现行3%的营业税今后改征11%的增值税,理论上来说,11%的进项税是能够彻底抵扣的,但在实际工作中,施工企业采购的各种原材料,支付的租赁费,支付的劳务费都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次,施工企业接触的上游企业大多是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别能开具可抵扣销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此就会使我们施工企业大量的销项税额别能抵扣,在\营改增\的税收制度改革中,反而给施工企业造成更加沉重的纳税负担。这就需要建造企业应提早做好应对\营改增\的充分预备,梳理和研究因\营改增\给企业治理带来的变化和妨碍,并积极制定应对措施,及时进行调整变革,以减少\营改增\带来的别利妨碍。三、项目部应怎么有效利用营改增改革,落低成本,规避风险1、注意完善合同约定,明确付款程序在合同约定中,要注意约定明确的税费凭证。营改增后,施工企业项目部在分包合同、材料采购合同等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由对方承担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并且还要约定在对方提供相应的进度款申请、购销凭证、增值税发票后再行付款。2、加强对劳务分包的治理劳务分包有利于企业业务拓展和调动职员生产积极性,但也给企业带来了诸多治理咨询题。分包单位往往别注重工程财务成本治理,营改增后,不少分包单位,还一味地以为只要可以提供相应的工程款发票便可,这势必会导致最终结算时发生纠纷。施工企业应当对劳务分包单位及时进行培训,要求其注意收取并保存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挑选具有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合作商施工企业为了落低施工成本,往往挑选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作为合作商供应材料、机械设备租赁。如今,由于税制改革,施工企业更应注重挑选具有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合作商,同时要考查其相应的扣减税率,以免无法抵扣企业增值税。4、加强税法培训,做好相应报价调整营业税改增值税尽管制度差不多确定,但具体的实施方案,各地尚未出台相应政策。相当一部分企业人员关于税制改革方案及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等税法规定尚别了解,我项目部作为试点单位应当积极组织财务、治理、造价等人员进行培训,并且保持与财务处等主管部门的沟通,以尽快了解最新税制规定,调整报价方案。四、结语\营改增\是我国财税体制的重要变革,怎么习惯国家税制改革的大潮、怎么让我们项目部经过\营改增\制造更大的利润空间,已成为我们项目人员共同考虑的咨询题。经过对\营改增\的学习,我们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最快的财务政策,别断汲取专业治理的新办法、新经验,还能丰富我们的阅历,增长我们的综合见识。希翼自己能在平庸的岗位上踏实工作、别断进取,为项目的建设与进展增砖添瓦。增值税学习心得3增值税学习心得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进项税额的计算1、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为进项税额。提示1.一般纳税人涉及进项税额的抵扣;2.存在货物、劳务、服务的接受行为;3.增值税的核心就是用纳税人收取的销项税额抵扣其支付的进项税额,其余额为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4.并不是纳税人支付的所有进项税额都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额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当期进项税额可抵扣及不可抵扣概括:3、(一)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分以下两类情况:凭票抵扣和计算抵扣。凭票抵扣是增值税管理的重要特点,一般情况下,购进方的进项税额由销售方的销项税额对应构成。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允许纳税人按符合规定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等)自行计算进项税额扣除。1.凭票抵扣----一般情况(1)从销售方或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3)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注意辨析:A、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凭票抵扣进项税额B、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可凭票抵扣进项税额C、普通发票——不可凭票抵扣进项税额2.计算抵扣----特殊情况1)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2)收购农产品的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农产品中收购烟叶的进项税额抵扣公式比较特殊:烟叶收购金额=烟叶收购价款×(1+10%)烟叶税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20%)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烟叶税应纳税额)×扣除率(13%)注意:烟叶收购金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销售者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价外补贴统一暂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二)营改增后原增值税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政策(新增)原增值税纳税人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其有关进项税额抵扣的政策如下:1.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013年8月1日)3.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从税务机关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用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的,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三)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5.对于进口货物,由于纳税人取得的合法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唯一依据,因此纳税人进口货物向境外实际付款低于进口报关价格的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6.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新增)(1)用于使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劳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