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中医药学会学术著作奖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和党的中医药政策,充分体现中医药学术水平,准确反映中医药学术思想,总结中医药学术发展规律,展示国内外中医药最高学术成就与最新研究进展,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有关规定,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中医药学会设立中华中医药学会学术著作奖,奖励在中医药学术工作领域中取得成就的集体和个人。第三条中华中医药学会主持,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评选委员会,负责评选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第四条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负责评选活动的日常事务。第五条中华中医药学会学术著作奖奖励周期为每两年一次。第二章奖励范围第六条参评著作出版时限以当年通知要求为准。第七条中华中医药学会学术著作奖参评著作,包括以下几类:1.基础理论著作:融会国内外中医药学术的最新成就,经过分析提炼撰写的具有新体系、新观点、新方法,并受到国内外学术界公认和高度评价的中医药理论著作。2.技术理论著作:总结中医药实践中的技术与经验,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并能上升到一定的理论高度,实用价值较大,在实际应用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专业著作。3.中医文献研究著作:经过对中医文献的系统研究而撰写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著作。应角度新颖,方法先进,见解独到,对中医医疗、教学、科研均有较大的参考价值。4.中医古籍整理著作:对中医古籍的辑佚、校勘、注释等整理研究著作。应达到本学科的较高研究水平,具有重要的版本价值、学术价值,对中医医疗、教学、科研可产生重要的促进作用。5.中医药工具书:在中医药学术领域具有权威性,在中医学术积累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为中医名词术语的规范化及中医学术水平的提高产生重要作用的中医药工具书。国内外中医药学术会议论文集、学位论文集、各类资料汇编;中医药年鉴;以外国语言文字撰写的中医药学术著作;各类各级中医药院校教材、教辅读物;中医药译著;中医药音像电子出版物;中医药科普著作;已获国家级科技奖励的中医药著作等暂不列入中华中医药学会学术著作奖的评选范围。第三章申报要求与评奖程序第八条推荐渠道:中华中医药学会学术著作奖接受以下单位推荐:1.省级及副省级市中医药学会;2.中华中医药学会各专科分会;3.解放军中医药学会;4.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有关部委局及直属单位;第九条推荐著作要求:(一)推荐中华中医药学会学术著作奖的著作应当知识产权清晰,符合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并要符合国家《出版管理条例》及《图书质量管理规定》所规定的相关要求;(二)参评著作除应符合以上基本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1.科学性:立论符合中医药学术发展规律,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观点明确,论据充分,数据齐全可靠,论证有力,推理严谨,结论正确。2.创新性:应用新观点、新方法、新认识,提出的问题具有开拓性和启迪性。能够反映本学科学术水平和发展动向,代表本学科发展前沿。能够反映本学科重大科研成果(含阶段性成果)。注重理论与实践、当前与长远、高新技术与中医药理论的结合,致力于培育新的学科生长点,尤其要重视填补中医药理论研究与应用技术领域的空白。3.实用性:对中医药医疗、教学、科研工作具有实用价值和指导意见,并已产生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三)推荐中华中医药学会学术著作奖的著作,应当认真填写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应当在推荐书中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1.图书样本:提供出版的最新版本;2.发行量、再版次数证明:由出版社出具的作品发行数量、再版次数的证明;3.公开引用或应用证明:指国内外重要出版物中引用、评价该图书的材料复印、打印件,及该作品的内容被其他传播方式使用的证明材料;4.说明作品成品质量的证明:由相关单位出具;5.被译为其它语种的作品样本:被译为其他语种的作品,应提供被译为其他语种作品的样本;6.有助于著作评审的其他证明材料。第十条评审(一)由中华中医药学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选委员会,对参评著作进行评审。(二)评价标准:达到国际同类学术著作的领先水平,对推动中医药学术发展作用重大,并取得重大社会、经济效益者授予一等奖;达到国内同类学术著作的领先水平,对推动中医药学术发展成效显著,并取得较大社会、经济效益者授予二等奖;达到国内同等著作的先进水平,对推动中医药学术发展作用明显,并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者授予三等奖。(三)表决方式:经评选专家委员会讨论,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超过实到委员人数半数同意的项目,可评为“一、二、三等奖”。第四章奖励数量与形式第十一条中华中医药学会学术著作奖每届评选一等奖5部,二等奖10部,三等奖30部,优秀奖若干。以上奖励,授予独著作者及集体作者的前五位作者。第十二条中华中医药学会对获奖作者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第五章奖励机构与管理第十三条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为中华中医药学会学术著作奖评选办事机构,负责组织、整理、处理推荐材料、联络沟通委员、确定安排评选形式、时间、地点等日常工作。第十四条中华中医药学会学术著作奖专家实行聘任制,专家必须在提高自身水平的同时,做到实事求是、公正、有理有据,不允许有营私舞弊的情况发生,并有保密的义务和责任。第十五条凡评选著作涉及到评选专家的,应主动回避,不能参与本次评审工作。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华中医药学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