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医学科技奖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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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中华医学科技奖奖励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3月24日中华医学会第22届理事会第5次常务理事会议第一次审议通过,2007年11月24日中华医学会第23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第6次会议第二次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三章评审组织第四章推荐第五章评审第六章异议及其处理第七章授奖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中华医学科技奖工作,保证中华医学科技奖的评审质量,根据《中华医学科技奖奖励条例》(以下称奖励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医学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第三条中华医学会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医学科学技术高峰,促进医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医学科技成果为人民健康服务,加速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第四条中华医学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干涉。第五条中华医学会在中国境内享有依法开展医学科学技术奖励活动和在公开出版物、媒体上如实宣传报道及编辑、整理、印制汇编、光盘的权利,未经中华医学会授权的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开展任何涉及中华医学科技奖的宣传活动。第六条中华医学科技奖是授予科技工作者和单位的荣誉,授奖不决定科学技术成果的权属。获奖项目不得以中华医学科技奖的名义作产品广告。2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中从事管理和辅助工作的人员或者单位不得作为获奖者。第七条中华医学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中华医学会科技评审部负责日常工作。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八条《奖励条例》第六条(一)所称“重要发现”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三)得到国内外医学界公认。其中“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是指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要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得到国内外医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核心期刊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两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尤其是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第九条在医学科学技术研究中完成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的授奖等级根据科学发现程度、主要学术思想和观点被他人认可的情况、主要论文和专业著作的影响以及对推动学科发展的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一)在科学上取得了突破性、综合性的进展,学术上属国际领先,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及其分支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属国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可以评为二等奖;(三)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学术上属国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影响,可以评为三等奖。第十条《奖励条例》第六条(二)所称“产品”包括各种3医疗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新药品、生物新品种;“工艺”包括医疗卫生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等;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奖励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被他人重复实现的技术。第十一条《奖励条例》第六条(二)所称“重要医学技术发明”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其中“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上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两年以上,取得较好的应用效果。第十二条在医学科学技术研究中完成医学技术发明项目的授奖等级根据新颖性与创造性、技术先进性、成熟完备性与转化应用情况及发展前景和促进科技进步的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要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二)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三)属国内首创,但尚未公开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比较新颖,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比较大的经4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第十三条《奖励条例》第六条(三)所称“完成医学科学技术创新,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要医学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医学科学研究和预防、诊断、治疗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本学科领域、行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本学科领域、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了本学科领域、行业的领先水平;(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两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和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等做出了很大贡献;(三)推动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显著: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本学科领域、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对促进学科和行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第十四条在医学科学技术研究中完成医学科学技术创新,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项目的授奖等级根据创新程度、技术难度及水平、技术经济指标的先进程度、推广应用程度、已获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和对科技进步的推动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一)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要作用,或在行业得到了广泛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可以评为一等奖;(二)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或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可以评为二等奖;(三)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有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并接近国内领先水平,成果有转化,创造了经济效益,对5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意义,或在行业内应用,取得了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意义,可以评为三等奖。第十五条中华医学科技奖医学科学技术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发现与阐明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创立科学理论和学说;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二)是重要医学技术发明的部分或者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三)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并指导工作;直接参与项目研究并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贡献;在直接参与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或在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技术实施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第十六条中华医学科技奖医学科学技术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成果的研究过程中,主持或参与研究的制订及组织实施,并提供技术、经费或设备等条件,对该项成果的研究起到重要作用。(二)在项目研究、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第十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作为主要完成单位申报(卫生管理专业项目除外)。第十八条《奖励条例》第六条(三)所称“医学科学技术普及作品”(以下称医学科普作品)是指以普及医学科技知识、倡导科学方法、宣传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以提高国民医学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为目的的公开出版发行的科学普及出版物。包括医学科普图书、科普电子出版物、科普音像制品(指以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为载体的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普出版物)。科普论文、科普报纸和期刊、外国语言文字撰写的科普作品、国民学历教育的教材、实用技术的培训教材、科幻类作品及科普翻译类作品暂不列入奖励范围。第十九条《奖励条例》第六条(三)所称“优秀医学科学技术普及作品”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6(一)属于科普原创作品。该作品所表达的科技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和科学精神在国内外还没有其他科普作品将其作为主要表达对象进行创作;或者国内外虽有科普作品对其进行了创作,但采用了与已有科普作品不同的创作手法、表现形式进行创造性创作。(二)属于科普编著作品。该作品对其他科普图书、电子出版物等科普载体中的相关科技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和科学精神进行创造性的编著,形成独立体系。第二十条医学科普作品的授奖不分等级,根据创新性、创作编辑难度、社会效益、普及程度及示范作用等方面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一)创新性突出:在保证科学技术被准确、完整转述的基础上,在选题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重要创新,使科学技术经过科普创作具有通俗易懂、生动有趣的表现形式,可读性强,从而使科技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和科学精神易于为大众所理解和接受。科普图书的成品质量应达到国家相关规定的合格品标准;科普电子出版物的成品质量应达到同类产品中的合格品水平。科普作品在创作过程中有较大的难度。(二)社会效益显著:科普作品已公开出版发行两年以上,或者其内容还被其他传播方式(如电影、电视传媒等)所采用,其普及面和阅读范围在国内同类科普作品中处于领先水平,使科普作品介绍的科学技术知识等内容被广泛认识和接受,促进国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健康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并对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发展和人才培养起到了直接或者间接的重要作用,由此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三)对科普作品创作的示范带动作用明显:通过在选题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的创新,带动了相关领域的后续科普作品创作,推动了我国医学科普作品创作事业的发展。第二十一条医学科普作品的主要完成人和单位应对优秀医学科普作品的创作作出直接创造性的贡献。第二十二条《奖励条例》第八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是指在双边或者多边国际科技合作中对我国医学科学技术进步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第二十三条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的授奖不分等级,根据合作7情况、科技贡献及国内外影响等方面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一)在与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研成果,对提高人民健康素质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二)在向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医学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推进了中国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