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法与劳资冲突讲义前言各位同仁大家好。很高兴有这样一个机会和在座的诸位交流一下我对劳动法及相关问题的学习心得。我先自我介绍一下,我叫武鹏,在机关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参加你们这种形式的课程不多。一般就在我们法官培训基地或者给他们司法局等上一些课程。坦率的讲,我对劳动法的知识不比你们多多少,因为劳动法实在是一门太具专业性、内容太庞杂的法律学科。据我所知,劳动法应当是所有部门法当中各种法律渊源最多的一个法律部门。可以毫不夸张的讲它的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不计其数。我只是比大家略早或略多了解一些法律规定或操作程序而已。而且我们在座的有些同志有可能在单位里就是从事劳动人事工作的,可能早已是这方面的专家,所以讲的不对的地方大家可以径直举手向我指出,让我也有一个学习提高的机会。讲到这里我顺便了解一下,在单位里从事劳动人事工作的同志有多少,劳驾请举一下手。还有原来学习过法律的或从事法律工作的同志请举一下手。谢谢。在正式开始我们的课程之前,还有几件事情需要交代一下。首先,哪一位是班长,请起立。你们有没有名单,请给我一份。放心,我不是为了点名。我也是过来人,我在复旦读研究生的时候,我们有些老师喜欢“埋坑”,就是第一天你坐在哪里以后一直就要坐哪,只要你座位空着就算旷课。还有的老师喜欢点名,而且是课中点或快下课时点名。我们称之为萝卜和花菜。我不点名,我把这项美差交给班长,大家请假找班长就行了所以其他人不来可以,班长恐怕得来。至于班长是不是准假,那你们就要搞好关系了。教务部门或班主任有什么这方面的要求,班长就直接汇报给班主任就可以了。我要名单主要是在课堂上和大家做好互动。其他纪律方面我不想多讲什么,大家是自由的,睡觉别打呼,讲话别太响就行。2另外,关于课间休息可以一次或两次,大家看,另外本身安排是下午1点上课,如果大家愿意提前一点上课,下午提早下课也可以。下面我就把我们的课程安排介绍一下,大家有什么好的建议或意见也可以提出来。我们一共是三个整天,也就是六个半天的课程,我想我们时间比较紧张,不要面面俱到,但是有些基本的东西,蜻蜓点水也好,至少也要提一下,使大家在总体上对劳动法有一个框架性的认识。我初步准备了五个方面的专题,每一个专题初步定半天,最后一个专题,也就是劳动争议问题,可能需要一整天时间,如果时间有得多,那么可以在作一些交流,或者介绍一些最新动向或一起讨论一下案例。因为法条是死的,但法律的精神是活的,我们要运用法律解决的问题也是千变万化的,多讨论一些案例,特别是典型的精品案例对大家理解法律规定、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是很有好处的。别的就不多说了,下面我们就进入正题。第一讲劳动法和劳动法律关系一、劳动法概述(一)概述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关系: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劳动:是人们为创造社会财富所进行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管理劳动力方面的关系;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处理劳动争议所发生的某些关系;工会组织与单位行政之间的关系;有关国家机关对执行劳动法进行监督检查而发生的关系;3狭义的劳动法:指由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关于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全国性的、综合性的法律,即1994年7月5日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义的劳动法:包括劳动法律、劳动行政法规、劳动行政规章、地方性劳动法规和规章,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劳动法的司法解释等。我们学习和运用劳动法时,不仅应以《劳动法》为核心,而且要了解其他的劳动法律规范。(二)劳动法的发展历史1、人类历史上,长期以来并没有专门的劳动法律、法规,劳动法的出现是19世纪初期开始的,它的产生是与资本主义的发展和工人运动日益壮大分不开的。随着资本主义社会劳资关系的不断变化,政府为了协调劳动关系,颁布了调整劳动关系的劳动法规,劳动法从萌芽状态逐渐成长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二百余年的历程中,劳动法日益完备起来。我们知道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和人类社会同时产生的,但是劳动法却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的阶段的产物。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可以追溯到远古。早在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著名的汉穆拉比法典中就有关于奴隶主和奴隶的关系的规定。公元前5世纪中页,罗马共和国颁布的“十二铜表法”也确认了奴隶主对奴隶的统治。就我国来看,春秋战国以后,历代所制定的许多法律对奴隶和奴隶主的关系,也有过一些具体的条文。随后,在漫长的封建社会里,劳动关系表现为农奴对封建主的依附关系。其实,以上所说的两种关系都不是纯粹的劳动关系而是包含在人身依附关系内的一种关系,所以不可能存在劳动法规。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关系――主要表现为雇佣关系,是由获得人身自由的工人与占有生产资料的资本家之间发生的关系,工人与资本家表面上有了平等的关系,可是由于劳动力是商品,这使劳动关系成为一种劳动力的4买卖关系。因此,很多资本主义国家把调整雇佣关系的法律规范,列入民法的债编之中。例如,资产阶级最著名的民法…拿破仑民法典,就是将劳动关系作为民法的调整对象。当然,资产阶级政府还制定了一些“劳工法规”调整劳动关系。到了18世纪末19世纪初,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由自发性的运动发展到了有组织和自觉的运动,工人群众强烈要求废除原有的“劳工法规”,缩短工作时间、增加工资、禁止使用童工等,工人运动的浪潮为劳动法的产生创造了外部条件。1802年英国政府通过了一项限制纺织工厂童工工作时间的法律《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该法规定,禁止纺织工厂使用9岁一下学徒,并规定18虽以下的学徒其劳动时间每日不得超过12小时;禁止学徒在晚9时至第二天凌晨5时之间从事夜工。这个法规显然在改善童工处境方面只是迈出了一小步,但它改变了劳工法规都是为剥削而制定的性质,从此揭开了立法史新的一页。1918年第一部社会主义劳动法――苏俄劳动法典诞生。这一法典不仅转变了工人阶级的地位,同时它也以法典的形式使劳动法脱离了民法范畴,为劳动法成为对立的法律部门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资本主义国家劳资矛盾愈发突出,在劳动立法方面曾出现过一批现代的反工人立法,用以限制工会和工人的权利,主要是罢工等方面的权利。如,美国议会1947年通过的《塔夫脱-哈特莱法案(劳资关系法)》等。但是在工人运动的压力之下,各国普遍于20世纪60、70年代根据新的经济状况颁布了一些改善工人劳动条件的新的法律。如,1976年日本重新修订了《劳动标准法》,制定了关于最低工资、劳动安全与卫生、职业培训、女工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就劳动法的立法形式而言,世界各国一般都提出了制定劳动法典的要求,各种类型的国家相继颁布了自己的劳动法,如加拿大与1965年、蒙古与1974年、朝鲜与1978年等颁布了劳动法。52、国际劳工立法。劳动法的另一个重要的渊源就是国际劳动立法。所谓国际劳动立法,是指由国际劳工组织召开的国际劳工大会所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这些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为各国劳动立法提供了立法标准,对各国的劳动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有学者指出,劳工公约限制已成为关税壁垒、技术壁垒之后又一重要的限制途径,对于加入世贸组织后急于引进技术和资金、扩大出口的我国而言,成为又一道屏障。比如,一些贸易组织或贸易协定的签约国,他们对劳工政策有专门的限制性规定,如果不能达到这些要求,就不能与其进行贸易交往,也不会从他们那里获得技术。所以,国际劳工立法已愈发受到重视。接下来就简单的介绍一下国际劳动立法的一些情况,国际劳动立法起源于19世纪初期的欧洲。当时以英国为首的西欧工业国家在制定了工厂法后,有人主张和倡导国际劳动立法运动,试图以国际间的共同劳动标准规范、平衡各国间劳动力市场中的竞争,保障工人劳动状况的改善。1890年3月在柏林召开了有15个国家参加的国际劳动立法会议,此后又于1900年在巴黎成立了一个国际劳动立法协会。1919年一战参战国签订的《凡尔赛合约》第13篇规定了“国际劳动宪章”,为国际劳动立法奠定了基础。并由此产生了国际劳工组织。我国是该组织的原始会员国,从北洋政府、国民政府到新中国成立后于1983年恢复了与该组织的关系。我国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有23个(至2004年止)。从目前来看,国际劳动立法主要还是处于调和劳资矛盾的状态。国际劳工组织:1919年6月由参加巴黎和会各国的政府、雇主、工人代表参加的国际劳工组织正式宣告成立,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员国。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及费城宣言的规定:该组织的宗旨在于促进充分就业和提高生活水平,促进劳资双方合作,扩大社会保障措施,保护6工人生活与健康。它主张通过劳工立法来改善劳工情况,增进劳资双方共同福利,维护世界和平,确立社会正义。特点:组织上的三方原则,在国际劳工各种组织和会议上,各国代表团必须由政府、雇主、工人三方代表组成,参加讨论,进行表决。主要组织机构:国际劳工大会(最高权力机关)、理事会(执行机构)和国际劳工局(赏设秘书处)。立法形式:来源于国际劳工组织的国际劳动立法(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来源于非国际劳工组织的国际劳动立法。主要内容:(1)基本权利方面。(2)就业政策方面;(3)工作条件方面;(4)社会保障方面;(5)女工、童工、未成年工、老年工人及特殊工人的劳动保护、劳动福利等公约和建议书;(6)劳动关系方面;(7)劳动管理方面;我国承认了旧中国批准的14个公约同时近年来又陆续批准了9个公约。:(1)1987年批准残废人职业康复与就业公约(2)1990年批准的男女同工同酬公约1990年批准的三方协商促进贯彻国际劳工标准公约等3、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外国侵略者的到来,催生了我国的民族资本主义工业。中国的工人阶级宣告产生。在五四运动前中国的工人运动处于自发的反抗压迫的状态,随着中国共产党的成立,工人运动有了领导和方向。1921年8月中国共产党成立了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1922年全国劳动大会上还通过了《八小时工作制案》。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制定了许多劳动法规和劳动立法建议文件。建国以来,不仅在宪法中规定了关于劳动制度和劳动关系的内容,还陆续颁行了《工会法》、《劳动保险条例》等大批单项的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从1978年起,国家劳动总局会同全国总工会等有关部门着手起草全面规范我国劳动关系的劳动法。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虽然说该法还有许多不7完善的地方,但是我们的有关部门通过司法解释、行政规章等努力在弥补其不足,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以较周严的予以保护。(三)劳动法的基本特征1、公法与私法的兼容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源于罗马法。公法涉及宏观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它不能由当事人以协议方式约定或变更,而是完全依法设定;私法涉及私人利益,依意思自治原则运行。民法是私法的典型,而行政法是公法之著例。前面已经讲过,劳动关系最初是作为雇佣关系而纳入民法的调整范畴的,当时是将其作为一种纯粹的私法关系来看待的。当劳动关系从民法中独立出来由劳动法调整后,继续允许雇主与劳动者以合同形式确立劳动关系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但同时又对劳动关系作出许多必须由雇主严格遵循的规定,如最低就业年龄、最高工作时间、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劳动基准规定。而雇主遵守这些基准性规定不仅是对劳动者的义务也是对国家的义务。否则,就由有关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于是劳动法在西方国家,就被称为私法公法化的法律部门。而在我国劳动关系和劳动法的变化与西方国家恰恰相反。在计划经济体制中,实行的是统分统配的就业制度,统规统调的工资制度和统包统揽的保险制度,劳动关系实际上是劳动行政关系的延伸和附属物,属于公法关系。因而这种条件下的劳动法其实是劳动行政法。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后,劳动合同普遍推行,使劳动关系的运行和内容越来越取决于双方的合意。劳动行政的职能也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