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2012年年报和2013年定期统计报表广州市统计局人口和社会科技处2012年11月2主要内容234指标解释统计原则调查对象15上报时间报表修订内容报表修订内容3一、调查对象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及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等国民经济行业法人单位及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4一、调查对象确定各行业及重点耗能单位的标准为:(1)规模以上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5(2)有资质的建筑业:有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3)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6(4)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5)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7二、上报时间年报:2012年年报基层表开网时间为2013年1月20日0时,调查单位上报截止时间为2月28日24时。8季报:基层表开网时间为季末月27日0时1季度4月6日、2季度7月3日、3季度10月9日、4季度次年1月7日24时前(4季度仅工业、建筑业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填报,其他行业免报)9三、统计原则人员统计要执行“谁发工资谁统计(劳务派遣人员除外)”的原则。法人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应由实际用工单位统计,“谁用工谁统计”,无论用工单位是否直接发放工资。10表号:102-1表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组织机构代码□□□□□□□□-□文号:国统字(2012)84号单位详细名称:20年有效期至:2013年6月指标名称计量单位代码数量指标名称计量单位代码数量甲乙丙1甲乙丙1一、从业人员从业人员期末人数其中:女性其中:非全日制按人员类型分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其他从业人员按职业类型分单位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商业、服务业人员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从业人员平均人数按人员类型分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其他从业人员按职业类型分单位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商业、服务业人员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人人人—人人人—人人人人人人—人人人—人人人人人—010203—050607—717273747508—091011—7677787980二、工资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按人员类型分在岗职工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劳务派遣人员其他从业人员按职业类型分单位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商业、服务业人员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按人员类型分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其他从业人员按职业类型分单位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商业、服务业人员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千元—千元千元千元千元千元千元千元—千元千元千元千元千元元—元元元—元元元元元—12—13141516171819—818283848520—212223—868788899011补充资料:一、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平均人数(48)人(限规模以上工业和有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填报)二、有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用工情况(限有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填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法人单位从业人员期末人数:其中:工程技术人员(41)人其中:一级建造师(42)人其中:现场施工人员(43)人其中:持证上岗人员(44)人劳务分包法人单位从业人员期末人数:其中:工程技术人员(46)人其中:现场施工人员(47)人三、不能填报“从业人员”和“工资总额”数据的法人单位填报发放工资的法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49)□□□□□□□□-□单位详细名称(50)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分机号:统计从业资格证号:□□□□□□□□□□□□□□报出日期:20年月日12四、报表修订内容1.主表增加指标:按职业类型分(年报)单位负责人人71专业技术人员人72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人73商业、服务业人员人74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人75132.补充资料增加指标:不能填报“从业人员”和“工资总额”数据的法人单位填报发放工资的法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和单位详细名称(2个)(年、季报)。143.修订指标:从业人员其中“管理人员”改名为其中“单位负责人”(年、季报);“计算建筑业劳动生产率的平均人数”改名为“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平均人数”(年、季报)。4.报表频次增加:增加四季度季报(四季度仅工业、建筑业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填报,其他行业免报)。15五、指标解释填报注意的两个问题从业人员工资保留整数,一律不留小数。期末人数(人)平均人数(人)工资总额(千元)平均工资(元)时点数时期数时期数时期数16从业人员期末人数(01)指报告期末最后一日24时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17从业人员不包括: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2.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学生及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3.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如:本单位由保洁公司负责保洁,保洁人员不在本单位统计,而应由保洁公司统计。类似情况还有单位的保安人员、室内绿植管理人员等。其中:女性(02)18非全日制人员(0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人员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其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且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的人员。非全日制人员不包括不定时工作制人员,如:老师、编辑等不坐班人员。19在岗职工(05)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20在岗职工还包括:1.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合同人员(如使用的农村户籍人员);2.处于试用期人员;3.编制外招用的人员,如临时人员;4.派往外单位工作,但工资仍由本单位发放的人员(如挂职锻炼、外派工作等情况)。21在岗职工不包括:1.本单位使用的且由本单位直接支付工资的劳务派遣人员,应统计在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指标中;2.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由承包劳务的单位统计为在岗职工。22劳务派遣人员(0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且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人员。23劳务派遣人员(06)注意:无论用工单位是否直接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人员均由实际用工单位填报,而劳务派遣单位(派出单位)不填报这些人员。24其他从业人员(07)指在本单位工作,不能归到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中的人员。此类人员是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从本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具体包括: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和第二职业者等,以及在本单位中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25单位负责人(71)指在单位及其职能部门中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决策、管理权的人员。包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包含同级别及副职)、单位内的一级部门或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包含同级别及副职),特大型单位可以包括一级部门内设的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包含副职)。26专业技术人员(72)指专门从事各种科学研究和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从事本类职业工作的人员,一般都要求接受过系统的专业教育,具备相应的专业理论知识,并且按规定的标准条件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以及未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但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27具体包括科学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农业技术人员、飞机和船舶技术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经济业务人员、金融业务人员、法律专业人员、教学人员、文学艺术工作人员、体育工作人员、新闻出版、文化工作人员、宗教职业者、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8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73)指在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行政业务、行政事务工作的人员和从事安全保卫、消防、邮电等业务的人员。具体包括行政办公人员、安全保卫和消防人员、邮政和电信业务人员、其他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29商业、服务业人员(74)指从事商业、餐饮、旅游、娱乐、运输、医疗辅助服务及社会和居民生活等服务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购销人员、仓储人员、餐饮服务人员、饭店、旅游及健身娱乐场所服务人员、运输服务人员、医疗卫生辅助服务人员、社会服务和居民生活服务人员、其他商业、服务业人员。30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75)指从事矿产勘查、开采,产品的生产制造、工程施工和运输设备操作的人员及有关人员。31具体包括勘测及矿物开采人员,金属冶炼、轧制人员,化工产品生产人员,机械制造加工人员,机电产品装配人员,机械设备修理人员,电力设备安装、运行、检修及供电人员,电子元器件与设备制造、装配、调试及维修人员,橡胶和塑料制品生产人员,纺织、针织、印染人员,裁剪、缝纫和皮革、毛皮制品加工制作人员,粮油、食品、饮料生产加工及饲料生产加工人员,烟草及其制品加工人员,32药品生产人员,木材加工、人造板生产、木制品制作及制浆、造纸和纸制品生产加工人员,建筑材料生产加工人员,玻璃、陶瓷、搪瓷及其制品生产加工人员,广播影视制品制作、播放及文物保护作业人员,印刷人员、工艺、美术品制作人员,文化教育、体育用品制作人员,工程施工人员,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环境监测与废物处理人员,检验、计量人员,其他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33从业人员平均人数(08)指报告期内(年度、季度、月度)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季度或年度平均人数按单位实际月平均人数计算得到,不得用期末人数替代。34平均人数对新建立不满整月的单位(月中或月末建立),在计算报告月的平均人数时,应以其建立后各天实有人数之和,除以报告期日历日数求得,而不能除以该单位建立的天数。在年内新成立的单位年平均人数计算方法为:从实际开工之月起到年底的月平均人数相加除以12个月。35季度平均人数某公司从业人员各月平均人数如下:1月40人,2月20人,3月26人,4月40人,5月43人,6月52人。二季度季报1-本季平均人数为:(40+20+26+40+43+52)/6=36.8≈37(人)错误的填写:如果用6月平均人数52人替代,两者相差15人36年度平均人数某公司2012年9月成立,各月从业人员月平均人数如下:9月6人,10月15人,11月15人,12月18人。2011年全年从业人员平均人数(6+15+15+18)/12=4.5≈5(人)注意:应该用12个月不能用4个月!37从业人员工资总额(12)指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一号令)进行修订,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38是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和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之和。39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不包括由单位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40专业指标--应付职工薪酬的概念•应付职工薪酬: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41财务帐上工资总额与应付职工薪酬区别项目不同工资总额是无论是计入工资科目还是其他科目,只要符合劳动报酬性质的都应统计在工资总额中;应付职工薪酬包括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