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指标和奖惩办法(doc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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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云南省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指标和奖惩办法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云政发[2004]159号)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4]162号)要求,制定本办法。一、考核对象各州、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粮食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统计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二、考核机构成立云南省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考核领导小组),省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省长助理李磊兼任,副组长由尹建业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粮食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统计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省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粮食局,具体负责考核的日常工作。三、考核内容(一)对州、市政府的具体考核指标1.发展粮食生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1)耕地面积保护。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的情况;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杜绝和防止乱批、乱占、滥用、毁坏基本农田的行为;确保耕地面积的总体稳定。(2)高稳产农田建设。增加投入,完成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高稳产农田建设任务情况。(3)重大科技措施推广面积。有组织、有计划地在粮食作物上实施重大科技措施推广应用的面积。(4)地方政府对农业和粮食生产的投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各级地方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建立粮食投入的长效机制。(5)粮食种植面积、总产量。正常年景下粮食播种面积、总产量比上年的增减情况。实际完成数以政府统计部门的统计公报数为准。2.切实落实好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1)粮食风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各地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2]6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的通知》(云政发[2004]94号)规定,对粮食风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2)粮食直补资金执行情况。粮食直补资金是否及时足额拨付到乡镇;对农民补贴的兑付率,是否按时按标准将补贴资金兑付给农民以及补贴的对象、办法是否符合国家及省的相关政策要求。(3)良种补贴执行情况。良种补贴资金是否及时足额拨付到乡镇;对农民补贴的兑付率,是否按时按标准将补贴资金兑付给农民以及补贴的对象、办法是否符合国家及省的相关政策要求。3.搞好粮食总量平衡,保证市场粮食供应,保持价格基本稳定。(1)当年粮食供求平衡情况。地方政府对本地区粮食需求、库存、价格以及相关事件的适时监测和动态分析情况;是否支持粮食企业采取订单收购等方式开展购销业务;有无供应断档、抢购粮食情况;支持与省内外主产区建立稳定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做好本地粮食供求总量平衡,保持当地粮食价格基本稳定,保障社会稳定情况。(2)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制定情况。地方政府粮食安全进行宏观分析和预测,制定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及机构等情况。(3)粮食价格指数。大米、小麦、玉米等主要粮食品种零售价格指数的涨跌幅度与全省总水平对比情况。4.管好地方各级粮食储备,保证地方粮食储备符合国家要求。(1)储备粮规模到位情况。各地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的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当地储备粮储备规模,积极筹措粮源,抓好省、州(市)各级储备粮的落实到位情况。储备粮食到位情况以上报省粮食局的统计报表为准。(2)储备粮管理情况。各州(市)是否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适时轮换,动态管理,使各级储备粮数量真实,结构合理,质量优良,管理规范,保证地方储备的粮食在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有保障。(3)《云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贯彻情况。各州(市)对《云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5.规范粮食经营者行为,建立和维护粮食市场正常秩序。(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我省实施办法贯彻情况。各州(市)贯彻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我省实施办法的情况,是否作为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实,高度重视粮食监督检查机构健全和队伍建设,建立一支明法规、懂专业、善管理、能负责的粮食流通执法队伍,肩负起全社会粮食流通管理重任,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确保云南粮食安全。(2)粮食市场管理情况。粮食、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是否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我省实施办法的分工,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密切协调配合,齐心协力做好粮食市场的监管工作;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切实加强对粮食市场准人、批发、零售市场流通秩序的整顿、规范和管理;禁止地区封锁和地方保护,发挥国有粮食企业的主渠道作用,规范粮食经营者的行为等情况。(3)建立全社会粮食经营信息统计报告制度情况。各级人民政府是否积极支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搞好全社会粮食统计工作,对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制度进行监督检查,粮食收购、销售和储存等基本数据的统计是否按照《云南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并安排必须的社会粮食统计工作经费。(4)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和统计人员情况。各地稳定和加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和统计人员配备情况。6.积极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转换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竞争能力。(1)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改制情况。政府是否将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纳人当地国企改革总盘子;划开老账,实现当期盈利;完成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改制,国有粮食企业职工身份置换情况。(2)国有粮食企业职工和分流富余人员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规划情况。当地政府是否将国有粮食企业职工和分流富余人员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规划情况。(3)地方政府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改制的资金扶持力度。地方政府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改制的资金扶持,支持国有粮食企业做强做大做优情况。(4)解决“老账”、“老人”问题情况。当地政府是否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妥善解决“老账”、“老人”问题。(二)对省级部门的考核1.省政府办公厅。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工作的综合协调等工作情况。2.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制定和完善有关配套措施;制定粮食流通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按照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流通活动中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情况。3.省财政厅。粮食风险资金足额到位,安排好对农民直接补贴和良种补贴的资金,确保真正补到种粮农民等工作情况。4.省农业厅。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抓好粮食生产工作,确保全省粮食稳定发展等工作情况。5.省粮食局。组织实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健全粮食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加强行业指导和粮食统计;做好政策性粮食供应工作;履行粮食流通管理职责,依法管理、监督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督查粮食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粮食仓储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等情况,维护粮食市场正常秩序等工作情况。6.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查处等工作情况。7.省统计局。加强与农业部门配合,做好粮食种植面积、粮食产量的数据收集与公布,协助有关部门并提供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的有关数据等工作情况。8.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保证中央和地方各级粮食储备以及政府调控用粮、政策性用粮的信贷资金;粮食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的制度落实及资金使用;对具备条件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其他产业化龙头企业提供贷款支持等工作情况。四、考核办法(一)各州、市人民政府在每年年度结束后,按照云政发[2004]162号要求,对本州、市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各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测和评价,填报《云南省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具体考核指标评分表》(表样附后),州、市长签字并加盖公章,于次年3月中旬前将白评结果以书面材料的形式上报省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二)省级相关部门在每年年度结束后,根据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白评,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于次年3月中旬前将自评结果以书面材料的形式上报省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三)省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上报材料及《云南省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具体考核指标评分表》,对各州、市及省级相关部门进行复评考核,并根据情况组织有关人员对上报材料进行抽查,提出考核意见,报省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四)省考核领导小组根据省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的考核意见,对各州、市及省级相关部门进行评审,确定奖惩等次。(五)各州、市及省级相关部门报上的材料必须实事求是,附与考核内容相关的依据,严禁弄虚作假,对有虚报、瞒报等行为的,省政府将进行严肃处理。(六)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考核、奖励。五、奖惩办法(一)对各州、市的考核实行百分制,根据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完成情况及抽查结果进行考核评分,得分60分(含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经考核合格的,按得分情况分别设一等奖2名,每名奖励有关州、市政府5万元;二等奖8名,每名奖励有关州、市政府3万元;三等奖2名,每名奖励有关州、市政府2万元。经考核不合格的,对州、市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相关责任人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惩处。(二)对省级相关部门的考核,由省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各部门的职责履行及大多数州、市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经考核合格的部门各奖励4万元。不合格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相关责任人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惩处。六、奖励资金云南省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责任考核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厅根据奖励等次,及时将奖励资金拨付到各州、市财政局及省级相关部门,由各州、市人民政府及省级相关部门专项用于奖励有关人员。七、考核期间每年1月1日一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期,每年考核一次,兑现奖惩。八、其它本办法从2005年开始执行。本办法由省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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