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房屋租赁合同样例汇聚【推荐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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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房屋租赁合同样例汇聚【推荐5篇】精华房屋租赁合同模板汇总房屋租赁合同【第一篇】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邮编:_________邮编:_________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帐户:_________帐户:_________甲乙双方为携手合作,促进发展,满足利益,明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第一条房屋坐落、间数、面积、房屋质量:_________。第二条XX年房屋租赁期限租赁期共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出租人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收回。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中止合同,收回房屋: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_________个月的。租赁合同如因期满而终止时,如承租人到期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如承租人逾期不搬迁,出租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出租人因此所受的损失由承租人负责赔偿。合同期满后,如出租人仍继续出租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优先权。第三条XX年房屋租赁合同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租金的标准和交纳期限,按国家的_________规定执行(如果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此条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确定,但不得任意抬高)。第四条XX年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间房屋修缮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_________月(或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出租人维修房屋时,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出租人如确实无力修缮,同承租人协商合修,届时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即以充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第五条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变更1.如果出租人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2.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3.承租人需要与第三人互换住房时,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应当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第六条XX年房屋租赁合同违约责任1.出租人未按前述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负责赔偿_________元。2.出租人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的,负责偿付违约金_________元。3.出租人未按(或未按要求)修缮出租房屋的,负责偿付违约金_______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人人员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损的,负责赔偿损失。4.承租人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5.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还应负责赔偿。第七条XX年房屋租赁合同免责条件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第八条XX年房屋租赁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或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九条XX年房屋租赁合同其它约定事项_________。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出租人、承租人各执一份;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单位备案。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房屋租赁合同【第二篇】甲方(出租方):乙方(承租方):经双方友好协议,甲方同意将的使用,特签订如下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一、租赁期限: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与甲方续约的优先权。二、租金:月租金为元。三、违约保证金: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先付给甲方履行保证金人民币元整,乙方在租赁期间能遵守本合同规定的,租赁期满后甲方将此保证金返还乙方。四、租金交付方法:1、租金按每三个月交付一次,且每次租金要在租赁期15天前一次性付清。2、如乙方未能按时交付租金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所收保证金也不再返还给乙方。五、房屋交付使用后:1、乙方如需要另行装修的,不得改变房屋原设施和结构,并要经过甲方同意。合同期满后,乙方不得将所装修的物品拆走(不动产部分及外墙广告牌等),应无偿归甲方所有。2、水、电费、管理费、卫生费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六、其他:1、租赁期间,未征得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租房屋转让或作其它使用,否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2、乙方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遵守国家政策法令,服从国家有关部门管理,不得从事违法活动,如有违反,后果自负,甲方有权终止合同。3、租赁期间乙方的财产,人身等到所有安全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4、合同期满后,乙方要将房屋内自己的所属品全部清除,否则甲方不再将保证金返还给乙方。5、乙方租金期间内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干涉乙方使用,乙方必须不做违法的事以内,甲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如有违约,甲方负责乙方一切损失。6、乙方在合同期间一切经济纠纷,债权由乙方负责。7、甲方提供的家电、家私不得人为损坏,如损坏按原价赔偿,附带家私(空调四台,电视索尼一台45寸,沙发四件,床三张,洗衣机,大衣柜一个)。8、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合同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签订之日起即时生效。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房屋租赁合同【第三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xx-7-30执行日期:20xx-7-3020xx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xx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二○○九年七月三十日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第六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七条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第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三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第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六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十七条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第十八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九条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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